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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近几年PPP模式在我国大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被广泛应用并迅猛发展,PPP模式不仅有效地解决了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缺口问题,而且通过引进社会资本提高了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率。但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PPP项目遇到了较大问题,本文对PPP项目存在的主要风险进行浅显的分析,从而提出相关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PPP项目;风险管理;解决建议
引言:在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关于PPP项目加强整改、监管的政策文件规范下,结合我市PPP项目清理及存量推进的现状,就PPP项目运行模式存在的主要风险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风险情况
(一)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不足。由于大部分PPP项目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后就同步开展PPP项目实施方案、财政承受能力及物有所值论证的评审工作,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基本上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作为基础数据测算,导致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计算不准确,造成投资估算数与实际投资不符,使得项目在后期推进过程中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分歧较大,工作较为被动,实际投资往往远超于前期估算的投资数。
(二)实施方案编制质量不高。部分PPP实施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主要是方案内容不全,风险分析和分配不合理,项目市场调研不足,项目的技术指标和绩效产出参数不明确,比较常见的就是容易混淆不同现金流量表,加大政府财政支出。从财务角度分析,不同的现金流量表可能测算的结果不同,在测算政府补贴时,社会资本方可能会使用有利于自己的现金流量表进行概念偷换,以此获得政府更多的补贴,该细节往往容易被忽视。
(三)前期数据失真,政府财政支出大幅增加。当PPP项目在确定意向社会资本方时,政府出于减少前期工作经费支出节约成本的考虑,会让社会资本方在可研阶段甚至是更前期的阶段就提前介入项目,社会资本方自行聘请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这样会导致项目完全按照社会资本方意愿推进,社会资本方会以优化设计、利于施工等理由提高概算,导致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的投资估算,与上述(一)情形一致,直接结果是投资不可控,大大增加政府财政支出,无形中也给社会资本方提供了谋取PPP项目暴利的契机。
(四)建设、运营分别考核,无法体现绩效付费。现行PPP项目政府付费分为可用性付费和运维绩效付费。可用性付费,是政府支付给社会资本方的项目全部建设成本(扣除政府建设期出资)、合理利润和财务费用;运营绩效付费,是政府根据项目运营绩效考核,支付给社会资本方的运营费用及基本利润。此模式下,社会资本方一般都“重建设轻运营”,仅可用性付费就能赚取足够的施工利润,因此,社会资本方在建设期结束后会逐渐退出,造成项目运营无法正常进行。
(五)PPP项目包边界不清,增加政府付费成本。在复杂的PPP项目包中,可能会包括道路交通配套、给排水配套、电力电路配套、环卫设施配套、旅游设施等若干个经营性、准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子项目,在政府补贴测算时,未将经营性、准经营性、非经营性子项目全部纳入一个现金流量表,直接导致经营性项目收益未能弥补到可行性缺口补贴中,政府不但未能从经营性子项目中获益,还为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子项目支付了大量财政补贴,增加了政府付费成本。
(六)社会资本方参与项目建设的各项准备不足。部分社会资本方急于获得项目,但项目采购完成后各项准备工作不足,一是前期工作从资金和技术上协助力度不够;二是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报建手续不熟悉,推进进度缓慢甚至停滞;三是对接、沟通工作不够紧密,导致项目采购完成后还存在未达成共识的争议性问题,影响项目签约落地;四是项目公司成立后资本金未能及时到位,融资准备不足。
(七)征地拆迁和管线迁移影响实施进度。长期以来,征拆问题一直是项目建设的老大难问题。
我市先前一般规定PPP项目征拆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在项目公司成立之前,由于历史、制度等原因,我市管网基础数据差,造成道路开挖后管线变更频发,加上前期拆迁经费不到位,影响了项目的征拆工作开展。
二、解决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重要性。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主要考察政府是否具备足够的财力支撑PPP项目实施,如财力不济,会产生政府违约风险,影响项目的可持续性。因此,建议增加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对PPP项目的一票否决权作用。
(二)调整机制,充分利用市属国有企业的管理能力和经验,落实政府方主体责任,强化政府方对项目的监管。政府出资方主要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即从项目立项至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阶段)的组织、管理,征地拆迁和管线迁移的管理和外部协调工作,对项目融资及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进监管等相关管理工作。
政府出资方的服务管理费用可通过与社会资本方签订服务协议和实施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让渡方式,合理取得归属于社会资本方的部分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和归属于实施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
(三)强化合同履行,完善退出机制。建议实施单位按合同约定严格考核社会资本在成立项目公司、资本金到位、融资行为及项目进度等方面的执行情况,严格处罚和执行退出机制。对于合同约定不明确、不易执行等问题,要及时梳理总结,在今后的实施方案和合同签订中加以完善;逐步将项目考核结果与诚信体系挂钩,对于多次提醒仍违规的社会资本,由实施单位提出后列入黑名单。
(四)设立资金池,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中分设前期经费资金池,资金池由市财政局筹集和管理,用于支付项目磋商落地前的项目前期费用,待项目磋商落地后,由项目公司承接前期工作成果并将已付费用返回资金池,循环使用。
(五)加强规范PPP项目相关费用的使用。一是调整PPP项目施工监理和跟踪审计费用资金来源,为理顺施工监理和跟踪审计工作从属关系,更加严谨地做好施工监理和跟踪审计工作,施工监理和审计费用应由政府方支付;二是对于PPP项目在项目合作期内争取的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可作为财政专项补助由实施机构拨付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严格按资金用途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并专账核算,同时冲抵项目直接投资或应由政府方承担的可用性付费及运营服务费。
(六)完善形成PPP分类标准化合同。建议根据实施情况对已落地PPP项目的合同进行分类梳理总结,查漏补缺。其中,一是在进行政府付费测算时应强调项目建设运营全生命周期关联性绩效考核,并在PPP项目合同中增加“当运营考核严重不达标、或项目建设质量影响运营时,扣除运营绩效付费和可用性付费”的条款,少补建设多补运营,避免建设期政府大量出资,以此约束社会资本方认真运营项目;二是特别明确政府付费的财务测算,规避政府付费陷阱,节约财政支出,使得PPP项目对政府平滑财政压力的效果最大化;三是固化实施效果良好的合同措施,形成范本并加以推广应用,提升项目监管水平。
结束语:综上,主要风险的把控直接影响着PPP项目的推进、运营,要提高PPP项目的落地质量及后期运营维护效益,首先应从实施方案(包括财政能力承受论证和物有所值评价)对项目的功能定位、PPP模式可行性进行严格把控;其次,在进行PPP项目招标采购前,加强PPP项目合同边界条件设计和条款内容把控;最后要对社会资本方资质、建设管理能力等进行核实,务必匹配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相信在国家政策法规不断完善的前提下,PPP模式将进一步推广并实现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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