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煤矿工程组织主体的伦理责任

发表时间:2021/7/28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3期   作者:曹东升
[导读] 摘要:煤炭是我国社会生产中极为重要的能源,也是我国社会发展重要的工业原料。
        中煤科工开采研究院  示范工程部  719300
        摘要:煤炭是我国社会生产中极为重要的能源,也是我国社会发展重要的工业原料。但我国对于煤炭资源的大量生产同时也造成了煤矿安全事故的频发,频发的严重矿难带来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给煤炭工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了阴影。因此,工程事故的责任追究是很有必要的。本文以重庆松藻煤矿“9·27”事故、吊水洞煤矿“12·4”两起重大事故为例,辨析了工程事故的伦理责任主体,认为工程活动的决策与管理机构的工程组织主体不仅是伦理责任主体,同时还是工程事故伦理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工程组织主体及其负责人伦理责任缺失是导致工程伦理实践困境的根本原因。
        关键词:煤矿;工程组织主题;工程伦理;责任伦理
        1 引言
        在煤炭开采领域不断发展进程中,我国也已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国内煤矿业的发展为国家经济做出了贡献,是支撑国家发展的基础产业。但是,煤炭资源大量开采的背后,由于企业和社会只看重效益和数据,对于人员伤亡率的增高、各类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也变的明显。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直接关系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命的权利与价值、社会的秩序与和谐等,这些无不包含着同人的存在、人的生命权和发展权等息息相关的伦理意蕴。
        我国煤炭行业在上个世纪就开展了安全系统工程的应用,使得其研究成果通过实践进行了检验,形成了独立的煤矿安全系统工程。煤矿安全系统工程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大工程,是煤矿生产工程人-机-环境-管理的复杂系统,涉及到的人员、企业等因素众多,任何一点因素的不到位都可能导致煤矿生产出现不可挽回的损失。
        目前来看,如何减少由于煤炭生产安全给社会和谐发展带来的影响依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因此,对于煤矿安全事故的责任落实,我们有必要从工程伦理学的视角,充分利用伦理学的理论资源与研究方法,对煤矿工程组织主体的伦理责任进行深入地探讨,这也是解决煤矿安全事故的一个重要途径。
        2 煤矿工程组织主体的伦理责任问题
        煤矿安全系统工程是社会职业性的活动,也是群众性的行为。其中,最重要的是煤矿企业工程组织主体应当承担的伦理责任。煤矿工程组织主体作为井下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机构,对于煤炭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直接关乎后续煤矿安全事故是否发生,对于生产事故的发生起着根本性的制约作用。
        过去很长时间里,不管是煤矿生产一线工作的工人,还是企业领导的管理中,安全问题都没有得到根本性重视,导致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对社会,对每一个家庭都造成不好的影响。为了煤矿的长久发展,很多煤矿企业工程组织主体现在都使用了安全系统工程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设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发展、工程决策、工程设计、安全管理的全过程把关,提升了生产的安全指数,实实在在的降低了各类安全事故发生风险。
        而社会层次、利益相关方、企业管理方面的众多因素,每一个环节都对企业工程组织主体伦理责任产生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煤矿生产中,煤矿企业工程组织主体人员为追求利益逐渐有意识的回避煤矿生产中的主体责任。为了提高煤矿企业的盈利,不顾实际开采作业面隐藏的安全风险,盲目进行生产。在对普通矿工的现场管理过程中,漠视现场安全隐患对作业人员构成的威胁,甚至无视重大隐患,在明知现场存在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隐患时,依旧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组织现场人员冒险作业。
        一方面,井下开采的成本较高、相关设备的费用、开采难度等问题,使一些企业并没有花钱购买利用相关的生产设备。在生产工具上仍然还是利用传统的人力生产,由于缺少先进的生产设备和保护措施使得煤矿开采的难度又大大提高。以2020年9月27日发生在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火灾事故为例,该事故是一起典型的煤矿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后不及时整改导致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此次事故暴露了五项主要问题,一是胶带运输机的保护装置和烟雾探测器不起作用。二是皮带入井使用前未进行阻燃试验,且已经发现皮带磨损非常严重,该更换没更换。三是机电设备管理混乱,松藻煤矿机电副矿长、机电科长不知道皮带保护装备备品备件库房位置,不知道温度传感器安设距离标准。四是部分压缩氧自救器失效,工人逃生过程中打开自救器,发现氧气瓶中没有氧气。

五是重庆能投集团没有吸取事故教训,2018年来发生多起较大以上事故和涉险事故。最终造成16人死亡、38人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
        另一方面,在工程组织主体主导的工程活动中,作为煤矿负责人的雇主或企业经理也经常会出于追求企业短期利益或自身利益的考量而做出许多违背工程技术规律的决策或管理行为。致使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隐患。比如在生产中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追求更高的利益,大量采用国家明确规定淘汰的老旧开采设备,采掘工作面现场的安全基础措施非常薄弱,对安全上的资金投入也是追求越少越好。明知道可能会发生安全事故的问题也不对基础的设施做整改,对利益的追求已经超越了对煤矿工人的安全与健康的重视,不惜以工人的生命安全的保障来追求煤矿企业的利润,甚至觉得矿工的生命甚至是可以用钱来进行衡量的。同时组织作业人员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用大量投入劳动力的方式增加产量。有的煤矿负责人在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下还存心侥幸,觉得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小,甚至还觉得如若发生矿难事故,造成死亡也只是会进行一定的罚款,这些罚款比起企业的利润来不值得一提,因此企业往往无视安全问题。把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抛之脑后。从这点来讲,这些煤矿企业完全丧失了最基本的伦理道德。
        以重庆吊水洞煤矿一氧化碳超限事故为例,该矿作为停产关闭两个多月的煤矿,企业贪图短期利润,私自组织作业人员拆除井下设备,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火灾,发生一氧化碳超限事故,最终造成23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而矿井关闭后,任何人不得擅自下井,吊水洞煤矿的做法明显违规。
        3 煤矿工程组织主体责任缺失的对策思考
        煤矿工程组织主体作为伦理主体和工程师一样,同样需要具有一定的伦理责任意识。从伦理责任主体在工程活动中的影响力来看,真正的主要责任主体应该是拥有工程决策和管理权力的工程组织主体。因此,“负责任”的工程活动的实现事实上并不取决于工程师良好的伦理责任意识与完备伦理规范的建立,增强煤矿工程组织主体的伦理责任意识与构建有效的工程监管机制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其现实途径可从以下层面入手:
        1. 理念转变。在价值理念层面,从根本上转变当前煤矿生产组织主体及其负责人普遍 “重经济,轻伦理”的价值取向,强化其伦理责任意识,使其在追求经济效益与履行伦理责任之间保持恰当的平衡。与此同时,还需要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责任氛围,这是煤矿工程组织主体及其负责人能否转变其原有价值理念的必要前提。
        2. 完善责任体系。建立细致、完善的责任体系,实现工程决策、设计和实施过程中责任明晰,责任到位。建立健全制度及工作机制,规范煤矿工程组织主体运行机制。
        3. 严肃问责。通过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通过法律手段加大安全生产整治的力度。因此,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以及关闭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数据信息,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未经审批擅自开展高危生产作业活动,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涉及生产安全等突出问题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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