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立法政策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

发表时间:2021/7/28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3期   作者:成湘
[导读] 摘要:目前,虽然我国针对宅基地提出了一系列政策,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宅基地的属性本质上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其仍然属于农民住房用地。
        新疆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新疆乌鲁木齐  830001
        摘要:目前,虽然我国针对宅基地提出了一系列政策,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宅基地的属性本质上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其仍然属于农民住房用地。目前,我国宅基地有部分处于闲置状态和空余,这就大大浪费了资源。因此,为了提高资源的利用率,相关单位需要尽快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农户的资格权以及房屋财产权,并且还需尽快对其进行改革。本文首先对宅基地立法政策改革进行简要阐述,然后说明了使用权制度改革情况,仅供参考。
        关键词:宅基地;立法政策;使用权;制度改革
        我国首次提出有关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文件是在2018年,该文件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落实了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其中也明确表明了宅基地农户的资格权以及房屋财产权,同时也对房屋的使用权限制放宽,这个时期开始了“三权分置”的现象,各个试点也对宅基地“三权分置”进行了实践,而且相关的学术人员也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具体实行方式进行了探索。本文准备从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政策以及权利等方面进行阐述,然后理清宅基地制度的改革状况,以期促进我国宅基地制度的改革。
        一、宅基地使用立法政策的本质含义
        (一)宅基地政策的确立
        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其以集体成员的资格为前提。而且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其本质是非常重要的,是具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且两者之间可以相互并论,并不能够将两者分开,相反之,还可以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宅基地所有权的本质上进行理解。集体土地公有制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私人使用,而且也实现了人均平等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益处。宅基地政策主要是集体成员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而且满足居住需求,其本质上也就指的是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1]。在1962年,我国国务院正式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其中明确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而且属于生产队的所有土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违反即可追究法律责任”。1963年中央在前期发布文件的基础上有做了一些补充,其中明确规定社员的房屋归社员所有,宅基地以及包括没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等都属于生产队,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当时的政策并没有明确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但是从社员对集体宅基地的使用权上能看出来,社员对宅基地的权利仅仅只是使用权利,并没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宅基地政策的发展
        最开始规范宅基地内容的是《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但是由于其相对来说较简单,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社员对于宅基地的权利,且其中指出社员房屋所有权可以进行流转,但是并未规定流转的对象以及范围。直至20世纪80年代,国家对于宅基地的政策和法律才逐渐规范化。1982年宪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包括所有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在法律规定以内的均属于集体所有,没有特殊情况,任何组织以及个人都不可以随意将其租用或者非法进行买卖和转让。之后国家相继出台相关文件,2014年发布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其中关于宅基地权益保障等方式进行了明确说明,还有宅基地补偿使用制度,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等各项改革内容。2016年国家再次提出完善2014年提出的改革方案。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针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尽最大可能保障宅基地农户的权益进行了明确,同时与之前文件内容相比较,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宅基地以及农民房屋的使用权,但是其使用方式依然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私自买卖。

直至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针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改革进行了明确,其中提出要拓宽宅基地试点的范围,而且还应丰富试点内容,尽量使用限制的宅基地作为复垦试点。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
        (一)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现阶段,我国针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还存在限制,比如农民在使用房屋所有权的财产价值时,必须要以集体成员的形式才能够取得和享有,而且本集体以外的人员不得对集体宅基地使用,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房屋财产权的使用[2]。因此,要想真正的实现宅基地的使用权,一方面要避免宅基地使用的限制身份,另一方面是要使得农民能够退出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还应该实现住宅的价值。
        一是需要针对宅基地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随着我国GDP的快速递增,宅基地已经具有非常大的经济价值,除了满足日常居住外,还应当通过后期的发展改革使其真正的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相关单位以及个人在使用宅基地权时,首先应该明确的界定清楚哪部分地表空间属于宅基地的规定范围;二是在明确界定宅基地地表空间后,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才有权利将其进行出租,但是出租范围应该符合法律条件,而且不应改变宅基地使用权;三是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利用宅基地使用权获取一定的收益,比如可以将属于本人宅基地的空间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出卖或者出租,但是其房屋应一直保持完整,不能因出卖而消灭。总之,宅基地使用权最根本的目的是为民众提供住房保障[3]。
        (二)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
        一是农民集体有权利决定本集体成员的住房保障实现方式。根据目前相关宅基地政策,主要是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来分配宅基地,这种方式有利于土地的集约利用,使得村庄的规模越来越大,并且也进一步促进了城镇化的发展;二是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宅基地法定人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其有权利将宅基地进行出租,但是应该符合法定租赁的方式。宅基地的本质是集体成员可以无偿使用的,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矛盾,相关人员应该将其进行公平分配。但是,在实际中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而存在宅基地分配不均现象,进而导致集体无法收取使用费,影响到集体整体利益[4];三是建立集体宅基地空间经营权。宅基地主要是以住房为目的,但是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宅基地已经向立体发展,也逐渐往自行开发宅基地方向进行扩展,比如开始在经营工商业、服务业以及建筑等方面进行使用。
        三、结语
        总之,宅基地的政策是决定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其主要是为农民集体提供保障住房,并且为其设定用益物权。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应当遵循宅基地的基本性质,并且还应按照宅基地的所有权、保障农户资格权以及房屋财产权适当的放活房屋使用权,科学落实集体宅基地所有权的宅基地制度改革。
        参考文献:
        [1]刘俊杰,岳永兵,朱新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演变与实践探索[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19(03):13-19.
        [2]张盛良.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20.
        [3]韩松.宅基地立法政策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J].法学研究,2019,41(06):70-92.
        [4]陈璐,韩学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的立法完善对策[J].农业经济,2017(01):7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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