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教师法律身份的不足

发表时间:2021/7/30   来源:《中国教师》2021年第18卷3月9期   作者:龚艳蓉
[导读]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在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就规定了

        龚艳蓉
        重庆师范大学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在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就规定了:“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在现有《教师法》中,教师被认为是“专业人员”。然而在之前,教师实际上是作为“国家干部”,即现在所称的“公务员”身份,国家按照“任用制”方式统一管理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教师。“教师与政府之间直接构成了一种隶属性的内部行政关系,其权益由政府保障,并接受政府的指导监督。”而后随着社会转型、人事制度改革,教师的“任用制”的用人制度变为了“聘任制”,教师相当于“公务员”的“国家干部”法律身份变为了“专业人员”,同时也改变了政府、学校、教师三者间的关系。在“任用制”下,用人主体是政府,教师与政府构成任用的人事法律关系;而在“聘任制”下,用人主体是学校,教师与学校构成聘用的劳动法律关系。
        然而,教师法律身份改变后的法规并不完善,教师个体的权益、任用、待遇、权利和义务,救济途径的保障以及教师整体队伍的建设都有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教师法》制定与实施的初衷是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提高教师地位,形成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党的十九大报告也一再强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然而随着教师法律身份的改变,不仅教师本身的待遇权益发生了改变,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有了一些变化,教师对学生来说是什么?教师要将学生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教师怎样将学生培养成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师管理学生要掌握什么样的度?教师对学生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我们可以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思考上述问题。
        首先,教师对学生来说是什么呢?从每年9月10日教师节,到“老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浇灌花草的园丁”的颂歌,都可以看出国家和民族都倡导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但是当教师成为了“专业人员”,作为“聘任制”下的人员,会不会有学生甚至教师本身认为教师只是“拿钱办事”呢?
        2010年,湖南省娄底市一中英语老师谭胜军在教室给学生下跪。事件前情为在之前英语课上两名学生在下五子棋,谭胜军老师提醒无果,其中一名学生甚至起身一把抓住教鞭,和谭老师抱在了一起,最后还把谭老师压在地上,并不停地说:“我影响你上课了吗? 我影响你上课了吗?”而谭胜军老师为什么要向学生下跪道歉呢?其一在前一天学生做检讨时,那个和他起争执的学生对他说,教师应该列入服务行业,学生来是享受服务的。 照此理解,学生就是顾客,就是上帝。 其次,该学生当着全班同学的面道歉时明显很不情愿。 这名学生上讲台道歉时,同学中间还有嘘声,之前两名学生被带到办公室时,还有同学在外面鼓掌,给两名闹事的学生呐喊助威,让谭老师感到班级正气不足。这一切让谭老师颇感伤心,希望通过自己的这一行为震撼和唤醒学生。
        我国历来有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古话言“一日为师,终身为父”,还有所谓“天地君亲师”之说,社会上也一直倡导尊师重教,可是在“下跪”事件中学生竟说“教师应该列入服务行业”,谭胜军老师为了“震撼和唤醒学生”的“下跪”在我来看不仅是教师尊严的折损,也是对学生“服务行业”说法的屈服。

其实这种行为是一种极端教育方式,那么这种极端行为有用吗?从新闻报道来看,确实起到了一些作用:有些学生上课的态度更认真了,以前没做笔记的也做笔记了。但是这些表现会是长久的吗?那个和谭胜军老师争执的学生有被“震撼和唤醒”吗?恐怕只是“扬汤止沸”吧。正所谓“规则只会框住遵守规则的人”,被谭胜军老师“下跪”影响的人本身就尊重老师,而不尊重老师的人对谭胜军老师的这种极端教育方式也根本无动于衷。
        而谭胜军老师下跪更深层的原因或者说反映了什么呢?在社会越来越物质化的今天,家校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微妙,当事学生直言“老师应属于服务行业”“, 学生是“上帝”,应该享受优质服务。因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学生一旦在学校发生了什么事情,所有的板子都会毫不留情地打在学校及相关教师身上。在这样的社会“舆论监督”的环境下,学校和教师只会“畏首畏尾”,不敢对学生严格管理和教育,生怕惹出事端,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谭老师的下跪,也有这种社会环境消极因素的影响,本应该严格管教的事情他却转而采取了“息事宁人”的态度和做法。这让我不由得想起和教师职业经常一起提起的医生,一个教育灵魂,一个救治身体,可和当事学生一样,也有一些人认为医生是“服务行业”,觉得老师和医生就是“拿钱办事”,自己高高在上,享受优质服务,甚至对于真正的服务行业,如快递员,连一句“谢谢”都吝啬言说。教师“聘任制”的用人制度会不会使这种认知加剧呢?
        讨论了学生对教师的认知在教师法律身份改变随着改变,接下来看一下教师对自我的认知。教师是什么?韩愈在《师者》言:”师者,授业传道解惑也。”那么教师应该传达给学生什么样的价值取向呢?”
        湖南省株洲市某重点中学一语文老师这样教育自己的学生:“读书是应该为了自己”,将来“挣下大把的钱”,“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教师法》中规定教师要“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周恩来总理少年时代立下“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宏伟志向,这些都让教师要教给学生高尚的理想,“为个人名利”显然是非常上不得台面的。然而生活不仅有诗和远方,也有近处的苟且,“为个人名利”未尝不可以和“为中华崛起”相结合。只是这应该是个人意识的选择,作为教师,作为“专业人员”,还是应该传达一些更崇高的目标吧。
        除了教师对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的传输,教师对学生的责任和义务有没有改变呢?
        2008年5月12日,四川都江堰光亚学校正在课堂讲课的语文老师范美忠先于学生逃生,并在之后天涯论坛发帖,文章中提到“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因为成年人我抱不动,间不容发之际逃出一个是一个,如果过于危险,我跟你们一起死亡没有意义;如果没有危险,我不管你们你们也没有危险,何况你们是十七八岁的人了!”范美忠因此被称为“范跑跑”。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有两名学生在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地理授课教师杨某站在讲台上充当“看客”,没有加以制止,后来也没有送被打学生前往医院。杨老师因此被网友称为“杨不管”。
        在地震时教师是否有责任后于学生逃跑,学生打架时教师是否有义务制止呢?前者我们明白只是道德上的不足,而后者,在《教师法》第二章教师义务中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可以看出随着教师法律身份的转变,“范跑跑”和“杨不管”对于教师的义务认知都逐渐淡薄,这实在令人叹惋。
参考文献:
《教师法 修订的核心问题 重新规定教师法律身份》鱼霞 毛涵颖著
《教师下跪引发千层浪》
《崇高和世俗也能统一》
《“范跑跑”和“杨不管”事件折射出的教育管理问题》熊丙奇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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