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失范案例——教师揪学生头发致其头皮头骨分离

发表时间:2021/7/30   来源:《中国教师》2021年第18卷3月9期   作者:冉小燕 江文星 谭姚心雨 刘俊仪 周岚 莫慧敏
[导读] 2021年3月5日,河南省平顶山一所小学的老师,因学生上课时说话
        冉小燕 江文星 谭姚心雨 刘俊仪 周岚 莫慧敏
        重庆师范大学

        一、案例详情
        2021年3月5日,河南省平顶山一所小学的老师,因学生上课时说话,用手扯学生头发,将其从最后一排座位上拖拽至讲台上罚站。当晚回家后,孩子表现十分反常,不停地说头疼,孩子的母亲苑女士发现异样,带孩子到医院检查,诊断的结果是头皮与头骨分离,住院22天,需要接受7次刺穿手术抽走积血,出血量高达1000毫升以上。3月8日,苑女士就此事报警,但校方却在其儿子住院20天后,才对涉事老师做出停课处分。现涉事教师已被刑事拘留。
        二、案例分析
        孩子头皮与骨头分离这样的意外让人心痛惋惜,涉事教师被刑事拘留这样的结果也算是对此有了一个交代。学生上课说小话固然有错,教师予以惩戒也是必要的维持课堂秩序一种手段,惩戒也是教师的一大权利。但教师惩戒的对象是学生,是鲜活的生命,这也表示教师惩戒受到一定的限制。教师惩戒的度如何来把握却需要教师分外注意,一旦越过这个度,必将酿成大错!
        从教师的惩戒手段来看,上述案件中的教师,采用了过激且不恰当的方式惩戒学生,对学生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健康损伤,最终酿成大祸。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这一规定,明确了教育惩戒权应当是在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做出违规违纪的行为时由教师或学校行使,因此,教师在学生上课说小话是予以惩戒是恰当的。但同时,这一规定也指明应当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这表明教师或学校在惩戒学生时,应当在规定方式下进行惩戒,不可以随心惩戒,同时,惩戒应以促使学生引以为戒,改正错误为目的行使。上述案例中,涉事教师由于学生上课说小话,一时气愤,就学生头发,将其拖拽至讲台上罚站。不论是从惩戒方式还是惩戒目的来看,都是不合规定的。该教师惩戒仅仅只是一怒之下的行为,显然不是以促使学生纠正错误为目的,冷静思考下的行为。揪头发、拖拽这些字眼,也明显表示该教师的惩戒方式并未在规定方式之内。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中还明确规定: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从惩戒原则这一角度来看,该教师的行为也是不恰当的。涉事教师进因为学生上课说小话这一违纪行为,便对其揪头发,拖拽至讲台,这样的惩戒手段过于严重,甚至称的上是暴力,明显与学生的违纪行为不想对等,并不适当;同时,这样暴力的惩戒手段,严重损害了学生的人身健康,显然也是不合法;该教师的行为仅是愤怒之下的冲动之举,并没有起到教育作用,并不符合教育性原则。
        从学生的角度来看,教师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这对于一名教师来说,严重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教师失德的典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上述案例中,涉事教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揪学生的头发,将该生从座位最后一排拖拽至讲台罚站,实施体罚,导致该生头皮和头骨分离,并且产生心理阴影,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


        
        从法律角度而言,似乎到此就不必深究了,但如果我们从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政策法规的角度来剖析这个社会事件,我们会得到更多的警醒。
        这个案例中值得注意的点有两个,一是教师在课堂上因为学生讲话揪头皮致头皮头骨分离的教师体罚事件,其二是在案件发生后,老师尽管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但是试图通过支付50万私了的方式,让家长答应学校和涉事教师的三个条件:签订谅解书,不追究涉事老师刑事责任;保证校方不受牵连;后续不再继续申诉。对此,作为一名以后将扎根基层的准教师,我坚定地反对和谴责该教师的失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行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的第八条也表明,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是(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和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抑制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而此案例中老师对学生不听话采取强制揪头皮罚站,导致学生头皮头骨分离,造成学生轻伤二级,并且在事后打算用五十万私了,让受害者闭嘴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条令,严重违反了教师关爱学生、为人师表的职业道德规范,严重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学生的健康成长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同时,这一恶性社会事件也对教师这一特殊行业的公众形象蒙上了一层阴影。
        此外,在此事件中,我认为校方的失范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元素。在事件的结尾,有关部门的判决表示学校和常某都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责任。常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小圆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也负有连带的补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九条明确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校方理应承担一部分的事故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学校在事后涉事学生入院十七天后才下达涉事教师停课指令,在此期间连同涉事教师一起,想要找家长私了的行为反映出了学校的极度自私和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漠视,一是它只关心本校的校园声誉和社会形象,只想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将法律的条律束缚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抛诸脑后,其二则是,对于仍然需要上课的学生而言,它并没有对他们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而是将他们置于这样一个随时可能做出失范行为的教师的课堂之中,逃避自己作为校方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处处提倡“以生为本”的校园和课堂,这种行为的出现可谓是可恶可悲可叹。
        
        列宁说过:“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每一名教师都应当怀着教书育人的崇高理想,用爱浇灌祖国的花朵。而每一位这样的教师都应当有崇高的师德,严格遵循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爱护全体学生。而上述案例中的教师严重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教师失德的典型例子之一。
        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中提到,教师应当遵循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依法从教、教育人道主义四大基本原则。上述案例中的教师因为学生上课说小话感到愤怒,揪学生头发,将其拖拽至讲台,种种行为都透露出不理智与暴力,与教师形象严重不符,且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极度不尊重学生人格,并未做到为人师表、依法从教与人道主义教育这三项原则;同时,该教师的行为是自己愤怒下的冲动之举,并未经过仔细考量,没有起到正确惩戒的教育作用,违反了教书育人这一原则。该教师的行为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损害了教师形象。
        惩戒是作为一名教师的合法权力,也是教师用于课堂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但惩戒的对象却是学生,是鲜活的生命,是独立的个体,这也就规定了惩戒需要教师遵守一定的规则,有一定的限制,在教师行使这一权力的同时,还应当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行使,恰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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