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明1 刘俊江2
1.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第三中学 655800
2.2.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振兴小学 655800
摘 要:在2019年国家在教学改革中出台了一系列的新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肯定了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职业权利,明确表示教师在为了实现以德育人的教学根本目标的过程中可以运用一定的教育惩戒方式。由此可见教育惩戒的目的根本不是惩罚学生,而是运用这一教育手段促使学生行为规范,并在关爱学生中遵循育人原则,实现学生道德修养的提高的目标。现如今,如何在保证教师教育道德的同时,合理发挥教师惩戒权的有效性,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新课题,同时怎样保证 学生接受教育惩戒以达到相应目的也成为教师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即从学生视角出发,分析学生在心理上不接受教育惩戒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为促进学生心理接受提供具体建议。
关键词:教育惩戒;学生视角;接受心理;具体措施
前言
近年来,在一些中小学,欺凌其他学生、侮辱甚至殴打教师等严重恶性事件屡有发生,产生了不良影响,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重大教育热点问题之一。在此背景下,教育惩戒制度成为解决类似问题的重要手段,并逐渐合法化。文件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一种教育方式,通过惩罚和训诫,学生可以认识和纠正错误的行为,这样的教育惩戒才是达到了良好的效果。学生不仅要学习知识,掌握基本的学习方法,还要培养良好的品行和完整的人格,从而保证自己具备全面进入社会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在这个过程中,教育和惩罚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然而,在目前的诸多研究中,主要是以教师为主体探究教师教育惩戒的法律边界和应采取的措施,很少涉及从学生心理角度的研究。较少关注教育惩戒对学生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学生对教育惩戒的心理接受程度,但教育惩戒的根本在于对学生的教育,因此必须关注学生的接受程度和心理状况。
1、教育惩戒概述
在综合研究教师惩戒和学校教育惩戒之后,对于教育惩戒有个比较综合的概念,也就是在整体素质教育的目标下,为了防止学生再次出现失范行为,学校或教师根据法律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失范行为进行负向评价,既包括纪律处罚也包括学业处分,是一种辅助教育的手段。必须明确的是任何学校规章制度中的任何教育惩罚都不是体罚,任何体罚都不属于教育惩戒,也都是非法的。从教育惩戒的相关内涵不难看出,首先教育惩戒是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职务行为存在的。然而,职务行为有其具体的实践目的,因此,教育目的是实施教育惩罚的前提,它规定了教育惩罚的价值取向和实践取向。事实上,教育惩罚往往与学生道德素质的缺失有关,而学生道德素质的缺失与道德教育密切相关。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教育的目的离不开教育的需要,因此,教育惩罚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应该从教师和学生的需要、学校和班级群体的需要出发,换句话说可以是从个人角度和社会角度出发,在具体的教育惩戒中要保证学生、教师、学校、社会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但是对于被惩戒人员和需求目标之间的关系也要有清晰的认识学生作为教育和惩罚的对象,由于其违反规章制度等不良行为,侵犯或损害了教师、其他学生、学校和班级群体的权益,应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但是,即便是这类学生也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教育需要,这也就要求在实行具体的教育惩戒措施之前要注重维护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否则,教育惩戒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从年龄特征上看,面临教育纪律的学生多在六到十八岁之间,多属于未成年阶段,身心发展还不成熟。从心理特征上看,受教育惩罚对象在认知、情感、意志等方面仍处于不成熟、不完善的状态,主要表现为自我意识水平低,容易受到外部影响因素的干扰,而难以合理运用理性控制情绪和欲望的发生尺度,容易导致侵害他人、集体或社会的不良行为的发生。因此,在教育和惩罚过程中必须注意心理因素。
2、教育惩戒的意义
首先,从教育理论的角度来看。根据心理学研究,惩罚可以使人表现出恐惧,从而抑制那些导致惩罚的行为。学生只有心怀恐惧,才能克服自己的缺点,改正自己的错误,抵制诱惑,摆脱不良情绪,锻炼自我约束和自我修养,从而形成健全的人格。其次,从学生成长过程来看。每个学生都是一个独立的人,与周围的环境息息相关。学习思想和行动不是平面的,而是立体的,不是简单的,而是复杂的,学生的成长道路坎坷,成长需要支撑。积极的表扬和适当的惩罚使学生能够辨别是非,纠正偏差,保持正确,促进良好的思想的形成,从而形成健康的人格。如果只表扬不惩罚,只会掩盖学生的错误行为,让他们无法客观全面地认识自己,导致学生判断错误,对学生不负责任。
再次,从教育实践的结果来看。在充满赞美的校园氛围中,赞美独霸教育不利于学生的成长,因为只赞美美,所以学生变得自满,并且会导致错误思想的形成。因为没有对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学生无法形成认错的行为,往往行为会出现极端和不可控。学生可能会被老师随意的眼神震惊,甚至有些学生可能会感到不安,这是因为没有经历过纪律教育的学生心理承受能力太差。最后,从社会角度来看,首先要适应社会现实。学校教育是学生的社会化教育,是学生为融入社会做准备的预备教育,因此,学校教育必须与社会接轨,学校教育只鼓励不惩罚并不符合社会的现实规律。
3、没有关注学生心理接受的教育惩戒容易出现的问题
3.1 对学生造成心理上的羞辱感
第一种是支配性羞辱。惩戒不仅是个人行为,更是一种制度权力。然而,不受制约的权力很容易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压迫,如剥削、边缘化、无力感、文化帝国主义和暴力等。这些压迫不同程度地体现在教师的惩戒行为上,造成支持性羞辱。其中暴力手段成为危害很大的一种。虽然以身体虐待为主要形式的教育惩戒受到了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反对,但由此引发的过度罚抄、过度罚跑、禁闭和罚站等惩戒变异却普遍存在,这种占主导地位的羞辱,使人感到构成自己最基本的身体的失控和自由,破坏了学生的基本自信心。
第二种是排斥性羞辱。部分学校或者教师在实行教育惩戒时往往以合法的方式将受惩戒的学生隔离在集体之外,除了教师行使的显性拒绝行为外,还会有学生因教师的惩罚而被公众隐性拒绝。言语和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冲突,但这种隐性排斥明显体现在学生的交往生活中,导致学生消极的道德实践和心理伤害。当一个人被排除在社会之外,意味着他被剥夺了平等参与人类活动和为集体团结做出贡献的机会,被视为没有道德责任的个体,这种屈辱的经历通常会导致自尊的丧失。
第三种是贬低性羞辱。教育惩戒中的鄙夷和冷漠是贬低学生的明显方式。轻视是指对一个人的轻视行为和轻视态度,往往伴随着侮辱和矮化举措,是对个人社会价值的贬低,容易导致贬低羞辱。当老师惩罚和批评学生时,他们会亲自攻击他们,侮辱他们的人格,过度地辱骂和讽刺他们,压抑屈辱会把一个人的社会地位降低到更低的位置,削弱一个人的社会精神。它让人感到羞耻,伤害人的自我价值感,阻碍个人通过团结获得社会认可和自我实现,也伤害学生的自尊心。
3.2 不正当惩戒行为的出现
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和人格健康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如站立、跪坐、转圈跑、打手心、侮辱、抄作业等,已被相关法律明令禁止,因此在实施教育惩戒时不能诉诸此类手段。同时,心理惩罚也被视为教育中的禁忌,教师不能通过言语、眼神、肢体动作对学生的不规范行为进行心理惩罚。但是,在现实的教育教学实践中,由于教师在开展惩戒教育时没有关注学生的心理接受意识,这些明令禁止的惩戒方式仍然充斥着学校的日常教育生活。针对学生的不规范行为,在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提醒和纠正是学校和教师面临的难题。此外,除了相关规定中规定的越轨行为外,教师主要负责对学生的其他不良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在很大程度上有着强烈的主观色彩,也就充满了冲动性和随意性,教师当时的情绪状态、对学生的好感度、学生的学习成绩等背景因素,使得教师在选择惩戒措施时随心所欲,难以照顾到学生身心的个体差异。
3.3 师生关系和校园秩序的混乱
教师作为学校传统权力的载体,习惯了自上而下压制权力的运行模式。通过制定各种管理制度、规章制度来管理学生,可以保护教师的权力,也可以对学生进行压制性的管理。教师凭借其固有的惩戒权对学生进行关怀,并对其进行严厉的惩罚和批评,纪律处分后,教师很少引导和疏导学生的心理。事实上,当学生受到惩罚时,他们并不知道这些惩罚背后的依据。他们只能被动接受,没有机会解释和表达自己的观点。即使受到惩罚,他们也没有办法抱怨,只能默默忍受,长期以来,学生们充满了愤怒和不满。而在长期面对这种局面的情况下学生在叛逆性格下往往选择和老师站在对立面上,心中对老师充满怨恨并对一切教育惩戒的出发点怀有敌意,进而埋下严重冲突的导火线。
4、基于学生接受心理的教育惩戒实施方法
4.1 针对学生道德情况进行不同的教育惩戒
对于年纪很小的学生,教师及时以物质和精神奖励的方式鼓励表现良好的学生,对违规违纪的学生变惩戒边引导以帮助其形成规则意识。对于年纪相对大点的学生,以学生行为规范和校规为基础,教师与学生共同努力,通过公开、公平、平等的对话制定师生的规范手册,既能激发自主管理的积极性,也能帮助学生形成责任意识。对于年纪稍大的学生,对应中学教育阶段,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倾听学生的观点,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清晰耐心的讲解,让学生深刻理解其行为的不合理性,促进规则意识的内化,达到教育惩戒的最佳效果。教育惩戒不应仅仅停留在外在规则的约束上,而应唤醒学生个体自我约束的内在动力,以实现个体道德层面的自律。因此,教育惩戒应遵循学生道德认知的发展规律,教师应根据学生现有的道德发展水平设定相应的发展目标,采取合理有效的惩戒方式,增强教育惩戒的实施效果,促进教育教学的顺利开展和学生的全面发展。
4.2 避免教育惩戒中羞辱情况的出现
为了保证教育惩罚不被羞辱,在操作模式的维度上,主要表现为教师作为系统的表达者在实施惩罚时不被羞辱,然而,在教育惩罚的实践中,教师的自由裁量权往往延伸到认知领域。学校和课堂是学习和交流的共同体,必须遵循一定的伦理原则,超越道德教育的纪律行为将失去其教育性,成为一种对学生进行纪律、管理和控制的手段。羞辱性惩罚变成了教育惩戒,这违背了教育惩戒的初衷。
从羞辱动机的角度来看,教师应注意审视自己的惩戒动机,不能因为一些学生给自己带来了利益或损失而进行报复,也不能把自己置于道德体系的高点来充当裁判。从羞辱行为的类型来看,教师在惩戒行为中应避免典型的羞辱行为,如公开侮辱羞辱、贴牌羞辱、自嘲羞辱、强迫忏悔羞辱等。这些直接导致羞辱、剥夺他人尊严的惩戒行为只能得到一些毫无价值的情感满足,而不能得到学生的心理认同。从羞辱的发生机制来看,我们可以有效地为惩罚的羞辱结果进行辩护。教师防止羞辱性惩罚,不能反复提起相关的成绩诶行为,否则将导致学生声誉恶化的连锁反应。如今,网络空间的发展加大了人们被羞辱的风险,教师应注意限制惩罚对特定群体的影响,以减少对受处分学生不必要的名誉损害。
4.3 注重惩戒教育中的柔性
在惩戒教育中要注重柔性方法的应用。即便教师实行教育惩戒的最终目的是希望学生成长,但大多数年轻学生并不能立即意识到,相反在受到惩戒的一定时间内,他们会感到不快乐,心理失衡,甚至产生各种抵触情绪和过度行为。因此,教师在对学生进行训导后,一方面要在学生可控的视野内对其进行控制,密切关注学生的情绪状况及其变化。另一面也要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在合适的实际对其进行情绪安抚,帮助他们疏通心理淤塞,进而恢复心理稳定,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伟明. 教育惩戒需要艺术和智慧[N]. 江苏教育报,2021-06-02(003).
[2]黄庆丽,章倩倩,郭书君.教师教育惩戒的内涵、边界与效果评估[J].教学与管理,2021(15):16-19.
[3]朱丽桢.为教育而惩戒:从“惩戒”到“教育惩戒”[J].当代教育科学,2021(04):40-45.
[4]房树洪.教育惩戒之后可别忘了疏导[J].小康,2021(04):79.
[5]苗双双.教育惩戒的可能羞辱及其超越[J].教学与管理,20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