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航
重庆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 重庆北碚 400700
摘要:教师的法律身份是什么?我们对这个问题并没有太深入的思考,为了保证教师的身份、地位以及一些相关待遇的问题,我国在1994年1月1日起就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此法的颁布确实让教师的一些权力与义务受到一定的保护,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并没有明确教师的法律身份。对教师的法律身份定位还是很模糊。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公务员
关于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的定位。主要有:
观点一: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为国家公务员;
观点二: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为专业技术人员;
观点三: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为自由职业者;
观点四: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为普通劳动者。
针对这几个观点,我对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的认识是国家公务人员。理由如下:
1、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一项公益性事,其最大的受益者是国家和社会;
2、义务教育阶段公立中小学校是国家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教育权和公民受教育权的特定目的而设立的公益性机构;
3、教师的教育权利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而被确认的职务上必要的权利它来自于国家的授权。
4、在公立中小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其行为具有执行教育公务的特性,是代表国家向接受义务教育的公民履行政府责任。因此,将中小学教师纳人公务员队伍有其合理性。
我对教师法律身份为公务员的理解与认识如下:
第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然而,如果将教师的法律身份定位于一般的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等身份,则教师的专业性和社会地位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例如,在“教师下跪”事件中,在课堂上学生不遵守课堂规则,在课堂上下五子棋,教师用教鞭在桌子上敲打的方式制止,但是学生并没有理会,最后发展成了学生把教师压在地上说:“我影响你上课了吗?”出现这些情况在最后解决的时候,老师竟然当着全班下跪认错。是什么原因使得一个血气方刚的老师要下跪向学生道歉呢?谭老师所说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在前一天学生做检讨时,那个和他起争执的学生对他说,教师应该列入服务行业,学生来是享受服务的。照此理解,学生就是顾客,就是上帝。根据学生所说的这句话,对教师的认识里是一个服务人员,就可以对老师不尊重,最后导致老师下跪给学生道歉。我们试想一下这又怎么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的规定“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如果在这件事件中,老师一开始的法律身份就是一个国家公务人员,可能这些事件就不会因此发生。这也是对教师权益的一个保障。
第二点,教师的职能不同于一般的事业单位及企业人员,它具有较强的公共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教师从事的是公共事业,如果教师的法律身份没有被定位于国家公务员,身份归属模糊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出现。例如,“范跑跑”事件以及“杨不管”,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时,时任四川都江堰市光亚学校老师的范美忠正给国际文凭一年级班上语文课,他丢下学生先行逃生,撤至学校的操场。班上的十几名高中生随后才反应过来,陆续来到操场。5月22日,范美忠在中国大陆著名的天涯社区论坛发表《那一刻地动山摇——5·12汶川地震亲历记》一文,记述自己在震中及震后的经历,描述到这一情况。 文中写道:“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范美忠说,逃跑是自 己瞬间的本能行为,但同时也反映了他对自我与他人生命孰为重的权衡,他并不认为作为一名老师,有为救学生而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这些言论引发了部分网民对 其教师道德素养的声讨,一周内该帖在天涯社区上的浏览量达14万余次。
范美忠后面还指出法律中并没有规定教师要保护学生而牺牲自己。但是《教师法》第8规定了教师的义务,其中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 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第二,《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这些都包含了教师保护学生的义务。出现这些事件,我认为就是教师的法律身份模糊造成的,教师的责任和义务履行的有效性不强,严重影响了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也同时造成教师管理的随意性。如果教师的法律身份被定义为国家公务员,情况就可能不同,教师在受到权益保护的同时也要履行教师应该承担的义务。教师的义务表现为教师为了实现教师的职业使命,教师必须依法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去履行法律所赋予他们所规定的职责,否则的话就需要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则教师应该被定义为国家公务员。这样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就应该负起责任。
第三点,湖南株洲语文老师的“入学教育”,发表了“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等错误言论,教师的职责是教师育人。而教师对学生发表这样的言论,就会造成学生形成错误的三观,如果教师的法律身份被定义为国家公务员,就具有更加规范化的管理体制,因为公务员的工作和待遇受到严格的社会监督,如此定位,有利于加强对教师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教师素质。最后,公务员受到严格的纪律约束,一旦违反,将受到严厉的惩戒。《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等,并对公务员因违反纪律而必须接受的惩罚处分进行了具体规定。中小学教师的影响对象大多是未成年学生,因此其行为规范就显得异常重要。将中小学教师定位为公务员,通过严格的纪律对其职业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不仅可以及时纠正一些错误做法,而且还会起到必要的替示、教育作用,做到防患于未然。
则我对教师的法律身份认为应该被定义为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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