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万库
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兰州730070
摘要: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就是我们党的百年奋斗史在农村的一个缩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农地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力地支持了国家的工业化建设,推动了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其也有一些相关的弊端,历史是最好的老师,从产权明晰的视角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可以为现阶段更好地促进以“三权分置”为特征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一些思考,以为乡村振兴的实现提供坚实的产权制度保障。
关键词:“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三权分置” 产权明晰
引言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地制度是指从1962年到1983年国家通过中央一号文件确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在这种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下,农村在划分和建立了集体组织的一定社区的集体成员对社区内的土地集体公有的基础上, 在集体组织的管理下实行集体劳动, 与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所进行的投入产出的经济活动, 并对经济活动成果在完成国家税收和征购任务后, 留取集体积累, 再向成员按劳分配。历史上的实践证明,这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效率是较低的,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心不足,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质量不高,从产权明晰的视角对其进行的深入分析中可以为现阶段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一些思考。
一、财产、产权与产权明晰
马克思的著作中包含着丰富的财产与产权思想,历史上的罗马法、以及现代的学者对产权都有深入的研究,在对他们理论的阐释中,可以为分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产权制度的弊端作个理论上的铺垫。
(一)财产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手稿)》中马克思说到:“既然财产仅仅是有意识地把生产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对于单个的人来说,这种关系是由共同体造成、并宣布为法律和加以保证的)。……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这些条件实际上成为主体活动的条件。”[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46页。]①
马克思是在活动主体对某一物的关系中来把握财产的,财产不是某一单个的、静止的物,单个的、静止的物构不成财产,财产是一种关系,是进行活动的某个主体对一种物的占有,而活动的主体可以是单个的人、一个集体、一个组织等。主体可以把这种物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不是抽象的,而是现实的、能动的关系,即主体围绕着某种物可以发挥他的意志、在对物的使用中实现他的利益。
在古罗马社会,财产主要表现为物质实体形态的有形物,物依自然属性的不同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与此同时,罗马法页提出了“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划分。有体物是以实体存在,并且可以凭人们感官看到的物,如动产和不动产;无体物则仅指没有实体存在,为人们拟制的物,如债券、用益权、经营权等权利。
考特和尤轮(Cooter and Ulen,1991)认为:“财产是一束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可以对其拥有的资源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的规定:在多大程度上他可以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范围。”[①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出版社1991年版,第125页。]①
(二)产权
马克思主义认为,产权是人们之间围绕财产而建立的经济权利关系,具有两重属性:一方面,从它是人们因对财产行使一定的经济职能,形成某些经济利益关系来看,是一种经济关系,属于客观存在的经济基础的范畴。另一方面,从它获得法律承认和保护,法定权利的形式看,又是一种法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经济学研究的产权关系是从前一个方面进行的。
在这里,我们认为“产权”是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法定权利,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出租权、转让权、买卖权、处分权、抵押权等一系列权利。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和基础的,其它权利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所有权是产权中最高意义上的、排他性的任意支配权,如果某个主体对某一物没有所有权,那这个物便不是他的财产,更构不成产权。产权主体包括单个的人、某个集体或组织等,产权有私有产权和公共产权之分。
产权总是与产权主体对财产的责任、权力(权能)和利益结合在一起的,三者缺一不可,产权主体的权能与利益互相依存,不可分割,存在着内在统一的关系。表现在,行使权能可以实现一定的利益,有权是为了得利;财产权力是获取利益的前提和基础,有权才能得利;利益是权能行使的结果,得利来之行权;利益又是使一定权能得以成为产权内容的条件,得利才算有权。否则,单纯的权能就没有实际意义,不能构成产权。产权具有经济激励功能,资源配置功能,行为约束功能和经济预期功能。
(三)产权明晰
产权的权能可以统一与分离,当产权的所有权能由一个主体拥有与行使时,产权是统一的。当产权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为两个主体时,这时便产生了产权的分离,人们(财产主体)互相间便围绕一定财产(客体)发生和形成了责任、权力(权能)、利益关系。这时使用权主体需要向所有权主体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用,如地租或房租,这种费用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产权明晰”,我们的认识是:对财产的最高权利、排他性最强的权利即所有权,以及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等权利(权能)无论由一个主体集中统一行使还是权能分离由不同的主体行使不同的权能时:1.所有权主体以及其它权能的归属主体一定要明确,无论是某个个人还是某个组织或集体。2.产权主体拥有的权能要完整。3.所有权主体以及其它权利的主体与其相对应的权能要完整,各权利主体对财产负有多少责任,行使多少权利,拥有多少利益一定要清晰明确对称且具有排他性,责权利要具体到人,并且有法律的保障以实现。
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产权制度低效的原因分析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效率和公平是驱动人类历史向前发展的两个轮子,效率与公平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决定。在经济活动中,没有效率,分配的公平和实现就失去前提和基础,而没有公平的分配,作为物质生产活动主体的人的积极性便受到影响,生产活动的效率和质量便会折扣,最终影响到经济的向前发展。所以,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效率和公平两者不可偏废。
历史上存在了17个年之久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地产权制度下劳动者的劳动效率和质量较低,重要的原因有:
(一)产权模糊,对劳动者激励不足,约束惩罚有限
当一块土地为一户农家所有,他在这块土地上的责权利明确,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假如放羊人的几只羊跑进他的这块田地里,吃了、践踏了许多他的庄稼,这时,他会奋起直追将羊赶出去,并极有可能找羊的主人讨个说法,要他赔偿道歉。这是因为羊损坏了他的庄稼,庄稼涉及到的是他的切身的物质利益,羊损害坏了多少庄稼,他就失去了多少庄稼,他的个人福利就减少了多少,与他自身的经济利益有着直接明确最大化的紧密联系。
但是,当这块土地为某一个集体(这个集体由一定数量的人组成)所有,这块庄稼是由这个集体的成员一起劳动种上去的,他们集体经营,庄稼收获后按成员各自劳动量的大小统一进行分配。当牧羊人的几只羊跑进这个集体所有的田地里时,也吃了、践踏了好多这户农家的庄稼,这块田地的主人,即组成这个集体的所有人或组成这个集体的某个个人奋起直追驱逐羊出田地里,并找羊的主人赔偿道歉的动机、愿望和行为与上一种情况相比,是没有那么强烈或较为低下的,是因为,在这块集体所有的良田里,他并不清楚他具体有多少的利益,他驱逐出去了羊,保护了庄稼,但只是保护了集体的利益,与他个人情况的改善并没有直接多少的联系。 这种情况下,产权是不明晰的,产权越明晰,对产权主体的激励作用越大,对产权主体的惩罚作用也越大,从而产权主体保护财产、珍惜财产、经营利用好财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心便越高,反之亦然。
农村土地这种财产为劳动者群众集体所有,产权主体为农民集体,从词义上看产权主体是明确清晰的,但是从产权中的产权主体对产权客体(财产)所具有的责任、权力(权能)和利益来看,这种产权却是模糊的,组成农民集体的所有成员或个别成员对他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占有多少份额、拥有多少利益、承担多少责任、行使多少权能是模糊的,即产权是不明晰的,导致权利的拥有、责任、损失的承担、利益的实现在一个集体中被分散化了,责权利不清晰明确对称,难以具体到个人,导致产权的经济激励功能和约束惩罚功能对产权主体发挥的作用有限,造成劳动者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心不足。
(二)劳动过程与劳动报酬分配的不公平
分配的公平与否是关乎经济活动中劳动者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性高低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影响的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效率和质量,最终影响的是一种经济制度的生命力强弱。
在农村土地这种财产的所有权以及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分配权等全部权能由所有权主体即农民集体集中统一行使时,劳动过程和劳动报酬分配的难以避免的不公平,导致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心不高。
劳动者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集体劳动,由于每个人的劳动技能和素质的不同带来的劳动的速度、效率、质量也不同,当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如一天)完成一定量的农活时,劳动技能和素质较高的人便多干了活,劳动技能和素质一般的人便少干了活,后者应该干的一部分活由前者给干了,后者搭了前者的便车,这便形成了劳动过程的一种不公平。
由于劳动技能和素质的高低不同而带来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的不同便在劳动者劳动工分的挣取上形成了一种差别,所以劳动者在劳动成果的分配上也形成一种差别,这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差别性分配会对积极努力负责的劳动者产生激励作用,对消极劳动者产生约束惩戒的作用,可以调动起他们的劳动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心。
但是农业生产不像工业生产那样可以对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准确的计量和监督,当劳动者在公地上集体劳动在一天内干完一定量的农活时,反正大家一起将这些农活干完了,但是在这已经干完的农活中,到底谁干的多且好,谁干的少还差,谁没干,在农业生产中难以对每个人进行有效的计量和监督,这便导致在劳动者劳动工分的计取和劳动成果的分配上较难形成的有效的差别,积极努力负责的人并没有因为劳动数量多且质量高而比被人多拿了多少的工分,比别人多得到多少的劳动报酬,他积极努力负责的劳动行为由此没有得到激励和正强化,造成对他的经济激励不足,他的劳动积极性便受挫。懒工怠工的人也没有因为劳动数量和质量一般而比别人少拿了多少工分,少得到了多少报酬,甚至和勤奋干活者拿的工分一样多,他的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惩戒,这时他的搭便车思想和投机取巧的行为会更容易出现和发生,因为他不懒工怠工也可以得到差不多的甚至和努力干活的人同样多的工分,他消极劳动的行为可能会一往如初,甚至变本加厉。
集体生产的规模越大,人数越多,搭便车倾向越强烈,越容易发生,当集体劳动的成员前前后后、明里暗里、多多少少发生搭彼此便车的行为时,便降低了这种集体劳动过程的效率和质量。
按照产权明晰的角度,产权主体经营使用财产所得到的利益的多少,获得的效用的高低,造成的责任的承担,应该是与他在财产上的投入付出的好坏有着直接明确最大化并且排他性的联系的,只有这样,产权主体才能有充分保护财产、经营利用好财产使之效用最大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心,反之亦然。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这种产权制度中,土地财产农民集体所有,人人所有,人人占有,但是每个人对他们在土地上有多少的责任、权利和利益是模糊的,他们不十分清楚是给谁在劳动,劳动动机的指向性,劳动成果的归属性都是不太清晰明确的。再加上大家集体劳动,按工分计酬,劳动成果统一按劳分配,搭便车行为容易发生,劳动付出与劳动报酬无法一一对应,劳动者劳动行为带来的利益或造成的后果与他自身没有直接明确最大化的排他性的联系,好的成果被集体分享了,坏的后果被集体分担了,产权的排他性是弱的,对他们难以形成有效的经济激励和约束惩戒,导致他们在劳动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心总体不高,造成这种集体经济的效率和质量较为低下。
劳动成果分配的多与少、好与坏取决于劳动生产过程中的效率和质量,当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效率和质量不尽如人意时,最终成果分配的短缺与贫乏便是不可避免的。长期以往,当作为人类活动前提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得不到发展时,这种特色的产权制度便难以为继,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三、基于历史经验教训启示的“三权分置”改革
马克思恩格斯强调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而人为了能够生存,“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它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①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1页。]①
物质资料生产活动的主体是人,人具有实践性、能动性、目的性、创造性的特性,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性的发挥影响着物质资料生产的效率和质量,进而影响着历史的向前发展。而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只有产权明晰,产权主体的责权利清晰明确相对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只有这样,才能对产权主体形成有效的激励作用和约束惩戒作用,进而提高他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心,提高劳动的效率和质量,推动生产的进步和发展。
(一)明晰“三权”的权利主体及各自权能
现阶段为适应生产关系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我国继续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2013 年 7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省考察时强调,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好好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此后,2014 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201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引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这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由此拉开了我国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序幕。
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第一,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要明晰,要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不能虚置,农民集体对承包地拥有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要得到充分维护。第二,承包权的权利主体是承包农户要明晰,要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农户对承包土地拥有的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要得到充分维护。第三,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土地经营权人,要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要充分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
只有“三权”的权利主体及权利主体各自拥有的权能完整清晰明确了,各自在土地上责权利明晰并得到严格保护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才会顺畅起来,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才会得到更好地维护,进而推动“三权分置”改革的有效健康进行。
(二)明晰“三权”的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的具体实现形式,在土地流转中,农户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土地是否流转,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所以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关系在“三权”关系中是最重要的一对关系。
“三权分置”的核心是要放活土地经营权,解决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之后“地谁来种”的问题,也是为了解决“地要种好”的问题,是为了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以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所以,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以后,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分配权应当由经营主体充分掌握,它对这些权能的行使要有充分的自由,利益的实现有充分的保障,这些都不受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的干涉,承包权主体根据双方契约的规定收取相应的租金,只有这样,经营主体才会将流转来的土地看作是“自己的”,才能充分调动起他们良善管理、珍惜土地、用心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当经营主体对流转来的土地的使用行为影响到租约结束后承包主体自己继续使用或再次出租时,承包权主体和所有权主体则应该都有权对经营主体的行为加以监督和制止,承包权主体甚至可以收回土地,以防止对土地的破坏和承包权主体土地财产利益的受损。
所有权主体即农民集体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根本土地用途等行为。
在“三权分置”的过程中,只有“三权”的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明晰了,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产权的经济激励功能、经济预期功能、约束惩罚功能才会得到有效的发挥,从而让我国农村土地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才会为放活土地经营权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以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实现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产权制度保障。
结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党的百年奋斗中,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在党的有力正确领导和中国农民的勤劳智慧的双向互动中改革和发展的,在改革与创新中,推动了我国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当下和未来,乡村振兴也必将在党的正确领导和亿万农民的活生生的实践中一步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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