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怡秋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200000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得以普及和应用,其在给广大网民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给网络侵权提供了平台的渠道.当前在网络上关于隐私泄露,造谣传谣,人身攻击及以假乱真的现象呈现出不断递增的态势.而且网络侵权信息还呈现出自身的特征,在治理上难度较大,需要多方力量的合力来实现对侵权信息的综合管控和治理,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
关键词:电商;侵权;处理;策略
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越来越便捷,电子商务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消费群体持续激增。但随之而来的,是层出不穷的知识产权问题——未经授权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图片、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等等,这些侵权现象使得权利人头疼不已。本文从权利人角度,初步梳理权利人针对电商平台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可采取的维权措施,以期给权利人列明维权路径,便于权利人选择最优维权方式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当前网络直播存在的侵权问题
网络直播火爆的背后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侵权问题。由于网络直播所涉内容众多,使得侵权领域涉及较多行业,所涉法律法规包括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需要众多法律与政府单位参与其中。目前,网络直播法律纠纷案件高发领域主要集中在广告、产品质量、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不正当竞争等方面,严重影响了网络直播的健康发展。
(一)“直播带货”的广告侵权、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
“直播带货”作为当下最火爆的电商直播形式,不仅网红主播与明星互动参与,而且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也参与其中推销当地产品,甚至央视也为此开启了“央视boys”直播带货节目。但“直播带货”火爆的背后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第一,违反广告法的行为。一些主播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吸引更多受众参与直播节目,采取博人眼球的宣传方式,夸大直播产品的功能和质量,以次充好,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第二,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有些直播产品未履行相关手续,在直播中违法违禁销售。例如“电子烟”,甚至“三无”产品,以假乱真欺骗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权利。在此情况下,主播是否承担“退一赔三”还存在争议,导致消费者维权困境;第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一些平台为了追求流量,提高平台影响力,通过流量造假、虚构成交量,甚至采取虚假物流、刷单软件、贩卖个人信息、招募刷手等方式炒信,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严重影响网络直播营销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网络直播”的隐私权、肖像权侵权问题
当前,一些主播为了追求节目效果,吸引眼球,在私密空间和公共空间以暴露他人隐私为噱头进行直播。由于方式隐蔽,许多被侵权人并未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导致直播侵犯隐私权、肖像权的现象普遍存在。
首先是私密空间内侵权风险。虽然主播是可以支配直播中自己的私密空间,但仍然存在着对他人隐私权、肖像权侵犯的可能。美国威廉·普罗瑟教授通过“隐私侵权四分法”理论来辨别②。杨立新教授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刺探个人信息、侵害死者隐私等侵权行为③。2020年9月30日,网红“拉姆”遭前夫纵火去世,“余超娃”“眼镜哥”等抖音主播前往殡仪馆进行直播,无疑侵犯了死者隐私。其次是公共空间内侵权风险。公共场所是为人们的公共活动而建立或设立的相关场所,具有开放性与共享性。由于网络直播的本质是“生活内容的搭建”,也可以称为“场景传播”,但基于公共场景的直播展示难免会侵犯他人的隐私。王利明教授认为个人在公共场所的活动不应被跟踪与骚扰④。学者刘泽刚也认为应加强公共场所里的个人权利保护⑤。
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经被收集者同意。”商户和直播平台未经他人同意而公布他人活动和行为的视频,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肖像权。例如2020年6月西安大学生李某某在快手上直播“骚扰”女大学生,严重侵犯了该女学生的肖像权、隐私权。
二、网络直播侵权问题的处理策略
网络直播不同于传统媒体的直播活动,在保护规制方面,不能完全照搬传统媒体直播的规制方式。在网络直播中更需要关注侵权规制的完善,以及侵权救济保护中让行政法规前置的新思路。
(一)运营层面:加强“平台、主播、监管部门”三方协作
网络直播发展至今,涉及内容的边界不断扩展,导致该领域各主体的责任界定不够明确。同时,网络直播作为新兴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导致相关审核与监管不够完善,为各类侵权埋下了隐患。为此,第一,应加快网络直播的法治化建设,可优先协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制定相关法规,通过部门协作重点整治侵权严重领域。例如2020年颁布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行为规范》,将有利于遏制行业侵权乱象,但未来还需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更好地发挥法律硬规制效应;第二,应强化网络平台自身的管理规范,建立平台责任界定,制定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侵权风险的投诉与应诉体系,运用内容过滤技术完善内部审查体系;第三,应加强网络主播行业规范。当前,各直播平台应提高主播招录门槛,转变原有“有账号就能上岗”的招聘标准,建立主播岗前培训体系,并结合培训课程提高主播责任意识,守住职业底线,提升守法上限,避免侵权风险。未来还应尽快完善网络主播资质审核和行业规范,以更好地规范网络主播。总之,通过“平台、主播、监管部门”三方协作以降低侵权风险。
(二)保护层面:完善现行规则与保护意识
第一,利用语境完整性规则解决隐私权风险
语境完整性最早由普林斯顿大学教授海伦?尼森鲍姆(Helen Nissenbaum)提出,该理论认为信息内容不能从原来语境中剥离,避免破坏原语境完整性,进而导致侵犯隐私权等权利⑧。相较于传统的合理期待原则,对于公共场所中的行为,两种规则有着不一样的结果。例如医生给患者开药这一行为,在合理期待原则下,患者的病情不可避免要被医生、检查师和药店知晓,那么其病情就不是个人隐私,不受到隐私权的保护⑨。但同样的情况对于语境完整性规则而言就有所不同,患者的病情只是患者本人授权医生和药店人员在治病的特定环境下所知悉的个人隐私,不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进行保护。由于当前法学界主要采取合理期待原则,就产生许多没有受到保护的情形。采用语境完整性规则可以有效地完善对隐私权的保护,符合当前网络直播隐私权侵权的新特点,对隐私权的保护更为合理和完善。
第二,从消极救济到积极预防,重构肖像权保护
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肖像权属于消极权利,只能在被侵犯之后才能寻求救济。但在互联网时代,肖像的经济价值越来越大,对于肖像的保护必须转变思路。首先,对肖像的保护要凸显商业价值。直播他人肖像的行为总能为主播带来积极或消极的经济利益,应从商业利益入手,让人们主动行使自己的肖像权利;其次,对于肖像保护要尊重人格尊严。如果按照传统思路,在肖像未被侵犯时无法强化对于肖像的保护,只能在后果产生后才能维权,不仅助长侵权行为,还让受害人处于被动地位,造成为了维权只能等侵权的奇怪情景。例如主播在对路人进行直播时,路人不能为了维护自己的肖像权要求其停止直播自己的肖像,反而要默许该行为直到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直播内容的不可耗尽性,一次直播往往产生多次侵权,即便当时行为人停止行为,损害结果也不能结束。总之,对于肖像权的保护应该更注重损害前的保护,通过诉前禁令、停止行为请求权等方式来防止最终侵权结果的发生,以更好地保护网络直播中的肖像权。
结束语:虽然电子商务平台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但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愈发重视、广大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不断提升,权利人可采取的维权方式、维权的成效相较过往均有了实质的增多和提升。了解各种维权策略将有利于权利人基于实际情况,选择最为契合实际的渠道。本文所列的维权方式并不能囊括所有,但希望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参考,从而更加合理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王明宇,贾立平,宋兰香. 电商平台非真空——网络侵权的处理策略[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2019(10):105-106.
[2]王丽杰,魏明亮,吴庆涛. 电商平台非真空——网络侵权的处理策略[J],锦州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与自然科学版),2019(02):3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