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明
广东省社科院国际经济所 广州 510050
摘 要:自然法是造物主赐下的护理人类社会的工具,是人类社会和谐秩序之基准。人类的人文社会科学及社会工程都当以自然法为准绳。自利法则是自然法的重要内涵。造物主自利,万物皆自利,人也是自利的,即人的行为都是于己有利的。利之标准、选择在于个人的处境与偏好。利他行为首先必然是自利的,交易、契约、集体乃至社会都是成就人们自利的平台或工具。
关键词:自然法,造物主,自利,法则,社会,秩序
一、自然法:人类社会的秩序之基
1、纵观人类社会历史,纷争不止,战火屡兴,然而,所有的纷争、战火都适可而息,和平与秩序也适时恢复,人类社会得以存续。到底是什么原因,什么力量在让这个社会维持和平与秩序?是道德高尚的好人之功劳,还是英明强人的善举?抑或还有别超乎人类之上的因素在潜移默化地起作用?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也几乎是一个令人费解的奥秘。
放眼大自然,我们看到一个精心建构的和谐秩序、令人舒适的奇妙世界。我们再反观人类自身,关于我们的肉身,我们不得不承认它跟大自然的一切美好事物一样,是一个完美和谐的杰作。而我们人类之所以为人类,之所以是万物之尊,乃是因为惟有我们人类才有的属灵的精神品质:意志理性情感,即我们拥有一个超乎物质、肉体之上的内心、精神的世界。我们反观我们自己的这个领域,这个精神世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它更是一个完美和谐的杰作。人类拥有的自由意志、道德良知、精密深邃的理性、丰富美好的情感,即人类的属灵世界、精神家园都是那么的和谐完美。
大自然,不是人类创造的,人类自身,无论是肉体领域还是精神(属灵)领域,也都不是人创造的。一切都源于伟大奇妙的造物主神的创造、设计和赐予。而且造物主神亲自向最高阶最高端的人类启示祂的奥秘,祂透过祂赐下的《圣经》晓喻我们,我们人类是祂以祂自己的形象样式所造,这形象样式主要体现在人类的属灵品质、精神领域,为的是要让人类认识造物主神,理解并遵从祂的旨意和美善法则。其中造物主神关乎人与人类社会的法则,习惯上称之为自然法。
自然法是造物主神维系、护理人与社会的工具。造物主用智慧的法则创造这个世界,必以智慧的法则维系、护理之。创造之工属于造物主,而维系、护理之工,在一定程度上,被造的人类能够参与其中。造物主以普遍启示的方式,向人类启示祂的法则和真理,人类以各类知识来回应造物主的启示。大自然的一切,就是造物主的普遍启示,人类的各类科学知识,就是对神普遍启示的认知或回应。人和人类社会本身,也是造物主的普遍启示,人与社会的有关现象,比如道德伦理(与生俱来的人性,内在的良心秩序与关系法则),逻辑和语言(人类的思维与交流的秩序)、习俗传统,节期礼仪,市场货币,交易契约等等,这些人类赖以生存的先天性的秩序环境,本身就是造物主的普遍启示,里面蕴涵了造物主的真理的自然法。人类的各门人文社会知识、社会工程(理性设计和建构),包括政府架构、法律规章、党派组织、社会团体、经济合作机构等等,都属于对造物主的普遍启示(自然法)的认知和回应。人类的人文社会知识及社会制度构建,都是基于造物主的普遍启示(自然法),而并非完全来自人的智慧设计或独创发明。如果完全来自人的智慧和独创,那么人就事先对它有透彻的认知和把握。可是,对于上文列举的那些基础性、常态性的社会现象,到今天人们都未能透彻认知,更不能全面把握操控。比如,语言和逻辑,人们是领受的,也始终处于一个渐进的认识过程;对于人性,众说纷纭,难以透知,更难以操控和扭曲;前苏联政府曾经一度想更改每周七天的传统计时法,结果是完全失败;对于市场和货币,很多人尤其是握有大权的人,一度想玩弄于股掌之上,往往被市场玩弄。
真正主宰人类行为和人类社会秩序的,不是人为的制度规章以及人的管控行为,而是造物主在创造之初就已经订立、设置的自然法,及其奇妙的护理之工。
2、 自然法,是造物主神将人类安置其中的秩序环境。人类安然生活于其中,却不全然透知这一天赐秩序的内涵和深意。然而惟有人类具有感觉、理性和意志的功能,从而人类对于神的普遍启示,对于自然法,能够感觉和认知,乃至运用。造物主神造人,不是要人仅仅被动享受祂的恩惠和美善秩序,更要人懂得祂的心意,去主动理解、认知并回应之,主动地去顺服与利用之,如此人才是荣耀神,而且人的生命才有意义,才能得到真正的平安与祝福。所以,自然法要达成维系人类社会和谐秩序之功效,需要人的信仰、认知与努力(行为)相配合。信而知而行的人得自然法之美福,不信无知妄行的人受其惩罚。
自然法,本深植于人的内心,是其与生俱来的天性,是基于人的道德良心。如果人凭着良心天性而行,并凭着造物主赐予的纯全理性去认知,自然法必然成为人类社会的秩序共识以及人类行为的指南,人类生活必然和谐美好。然而,由于人的犯罪堕落,与造物主灵里的关系隔断,人类罔顾、背离造物主神的美善诫命,陷在虚无的自我和错谬的自由之中,各人按照各自自义的方式生活,使得人的天性不断受到罪污的侵害,人内在的和谐秩序,人对神、对自然法的认知与顺服逐渐变形扭曲甚至丧失,人类社会也陷入不断加深的秩序危机之中。尽管如此,造物主神的美善形象的影子,包括自然法(道德良心)的影子依然残存在人的心中,并引导或者催逼他们去维护或寻求和谐秩序。更进一步,神为了拯救人类,主动出手,再次通过特殊启示的方式(白纸黑字的《圣经》文本)向人类启示祂自己,并宣示祂的自然法,让那些悔改归回祂的人们重新认识那美善法则,重建人类社会的和谐秩序,并给那些不信的世人树立一个可效法的典范。多一个人归向神,向《圣经》、向自然法归正,人类社会的和谐秩序就多一份希望和可能。
3、 探求、领受、宣示神启示的自然法之真意精义,乃是构建人类社会和谐秩序之工程中基础性工作。本文就是作者尝试靠着圣灵的感动、驱使,在探求、领受、传讲造物主神的自然法上,作些努力,旨在阐明并自然法的一个基本内涵——自利法则,正本清源,以期有助于一个更为和谐的社会秩序之构建。
二、“自利”释义
1、 “自”首先意味着自我,表明人类生命的个体性、独立性、主观性和多样性(差异性)。其次,它意味着自由,人乃是按照造物主神的形象样式所造,就必有造物主神的自由属性。这自由包含两层含义: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形式自由和实体自由)。前者指不受他人辖制、强迫的权利和状态,后者指处于在真理里的通晓、顺遂、满足的状态。自利之“自”是指前者,消极自由。一切行为都是经过自己的意志理性和情感而作出,都是自发自为的,同时也意味着是自我负责的。
当然,人是被造的,人的意志理性和情感也属被造,是有限的,人的行为和自由也都是有限的,有条件的。最基本的前提是它必须服从造物主神的法则。宇宙周行的规律,日月星辰的规律,人体循环的节律,以及内心的道德律都是超乎人的意志理性的,多属人力控制范围之外,是人的生命的大前提,先天的规范。一个人三天不吃可能还可存活,三天不睡,就难以活命。人身体里有造物主神设立的节律或生物钟,人必须认识并顺服之。道德律在人际关系、社会交往领域,起作用,人们必须认识和顺服。所以,人的自由,人的个性,主观性,是有限度和规则的。自利之“自”之内涵,不是说人可以在造物主神的规则之外为所欲为擅自而行,而是指相对于其他人,每一个个体都拥有自己的独立意志和行为方式,也就是个体不受其他个体或组织的辖制、强迫,也就是指消极自由。
2、 “利”意味着好处、满足、愉悦,也可以解释为:目的、意义、价值。它跟积极自由(实体自由)相关。“利”之含义、解释实在是非常丰富、宽泛,对此,不同的个人(个体)有不同的认知和领受。
比如有人看重属世(物质上)的利益,有人偏好属灵(精神上)的好处。“利”如百花,各花入各眼。不可以强求同一解释、同一标准。人们对“利”之认识、领受的万般差异,是人们之间发生达致互利双赢的各种交易行为,从而形成社会合作、市场现象的重要原因。
“利”,需要不断发掘、发现,且会有变化。它一定程度上具有奥秘性。科学、艺术,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对“利”(积极自由或实体自由)之发掘。现存已知之“利”,远非“利”之全部外延。过去认为无利、不利或有害者,以后可能被发掘出其有利有益之处。如鸦片等毒品,后来发现它对某些疾病的治疗是有益的,又比如人体内的盲肠,过去认为毫无益处可以切除,如今却发现它对于肠道的正常功能是有益的,甚至不可或缺。在属灵(精神)的“利”领域,思想产品、文化产品、信息产品越来越占据市场交易中的重要地位。“利”之可变性,无论是从个体特殊角度还是从人类整体普适角度去看,都是显而易见的。
3、 “利”当居于“自”之下、之后。也就是说消极自由(形式自由)是第一位的,是主导的,积极自由(实体自由)是第二位的,是从属的。在对于“好处”、“满足”、“愉悦”之“利”之含义、解释、选择之问题上,没有一个人拥有绝对的权威,没有一个人有权力和资格将自己的意见(一己之私、一己之利)强加于他人。每个人都是按照他本人的意志去探求、领受“利”之知识(真理),都有权持守他自己对“利”之见解、标准和选择,并指导他的行为。人们当自由地去追求属于各自的幸福,去“自”求其“利”。
三、自利是普适的
用自利来涵盖如此复杂多变的人类行为的通行规则和一般特征,其在内涵上是合理而恰当的吗?在外延上,是周延而普适的吗?
1、造物主神“自利”
造物主神是完全自由的,也是完全自利的,祂的一切思想、行为都是增进自己的益处,祂决不会违背、背叛、减损自己(的荣耀)。造物主神是属灵的,故此祂的自利之“利”也必然是属灵的益处,如祂的慈爱、信实、良善、公义、自由等等,一言以蔽之即“荣耀”。当然,一切物质界的事物也是属于祂,为祂所用的,为了增进祂的益处(荣耀)的。祂独行其事,不受任何其他因素干扰、左右。祂又是全知全能的,祂说有就有,命立就立,祂所思、所言与其所行、所成就的之间是没有距离的,完全同一的,所以,祂的自由和自利是绝对的、不打折扣的。《诗篇》115篇3节说:“神在天上都随自己的旨意行事。”135篇6节说:“耶和华在天上,在地下,在海中,在一切的深处,都随自己的旨意而行。”
祂创造宇宙万物以及人类,为的是彰显、增进祂的荣耀,祂拣选罪人中的以色列人,耳提面命,体恤宽容罪人,并施行救赎,也是为了祂自己的圣名不被玷污、损毁。在《诗篇》第23章里,大卫王说:“祂使我的灵苏醒,为自己的名引导我走义路……”在第106篇说:“祂因自己的名拯救他们,为要彰显祂的大能……”《以赛亚书》43章25节说:“惟有我为自己的缘故涂抹你的过犯,我也不纪念你的罪恶。”48章11节说:“我为自己的缘故必行这事,我焉能使我的名被亵渎?”63章14节说:“照样,你也引导你的百姓,要建立自己荣耀的名。”
2、万物自利、生命自利
神造万物,都有其各自形态、规矩。无论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物质,它们都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各展其能,彰显出各自的美善,也彰显造物主的荣美。
尤其对于有生命的事物,其生命特征更显明这同一特性,即趋利避害,利用一切可用资源来成就其特殊生命样式,彰显其特殊生命之荣美。植物吸收土里的养分,吸收光照和雨水,成就自己的形象样式,彰显自己的荣美;动物为自己寻求食物,并将食物藏于隐秘处,选择安全之处栖息,以保存壮大自己并繁衍其后代。故此,可以说:万物皆自利。
3、人当自利
人类同样具有那个万物共同的性质,即自利性。反过来就是说,人不可能做出自己损害自己的行为。人是被造界中唯一有意识的。人的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其意识性,或自觉性。故此,每个人都是在按照自己主观认定的方式自觉地增进自己的福祉。
每一个人类个体都是人类的唯一独特代表,无论是肉身还是其属灵的品质,个体生命代表了人类生命的全部特征。每一个个体生命都同样具备造物主赐予的所有最高阶生命的属性、功能,都有责任和义务去丰富、发展自我生命。个体生命既有限,又具有永恒的意义,因为每一个个体生命将同等地站在造物主神面前交账,受审。所以,每个人不仅有权利也有义务责任尽其所能地丰富自我,让自我利益最大化,以达到自我美善生命的最高目标,以向造物主神交账。所以人的自利(性)是必须的,是道德的、合理的。相反,那种轻忽自我,罔顾己身,而让自我生命陷于困境和灾祸之中的,恰恰是不道德,不负责任的,是不合理的。
四、自利法则释义
1、 自利,是自然法,它像自由一样,是有限度、有规则的。自利法则是指:人的自利,当以他人的自利为边界,即不能以侵害他人的私利为途径去增进自己的私利。一如自由的边界是他人的自由,不能以损害他人自由去达到自己的自由。偷盗,抢夺,乃至发动战争,是自利的行为,却是一种破坏自利法则、违背造物主的自然法的行为,可说是一种恶性、不良的自利行为。
2、 自利法则,涵盖了利他行为。利他行为,只要是出于自愿自发,就一定是自利的。既然利他行为也是自利行为,因而是不求回报的。而那种伪善的、求回报的所谓利他行为,不仅是一种自利行为,且属于类似欺骗、诈骗、偷窃的不良的自利行为,是一种有违于自利法则的行为。更有一种强行强加的“利他行为”,不经当事人(受众)的同意,就向受者施行某种他标榜的“利他行为”,这实在不是利他行为,而是一种更为恶劣的自利行为,更为恶劣的违反自利法则的行为。
3、 自利法则,也涵盖了自我否定的行为。因为人的有限性,更由于人的罪性,使人往往在对“利”的判断、选择、追求上不可能一步到位,要经历一些曲折、教训,常有所舍弃和更新。一如人体的新城代谢,人的生命的长进、提升,是一个自我否定、自我更新的过程,当然也是一个自利的过程。
4、 自利法则,乃是基于这么一个理论前提:个人利益(目的)是人类的最高最终的利益(目的)。社会、交往、合作、集体组织、市场交易都是成就个人自利(目的)的一种手段、工具。
参考文献:
1、大卫.鲍兹:《古典自由主义——入门读本》,同心出版社,2009年1月
2、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12月
3、米塞斯:《人的行为》,夏道平译,上海社科出版社,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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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亚南译。 商务印书馆 201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