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源自当事人之律师法律风险的防控 潘弋宸

发表时间:2021/8/3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6期   作者:潘弋宸 潘孝平
[导读] 摘要:律师法律风险源自于律师执业,也称律师执业法律风险。此风险中来自于“当事人的律师风险”同其它法律风险一样,具有复杂成因和主客观因素;从该风险的现状可见,律师对该风险防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现存方式分析,应十分重视、警慎、加强对源于当事人的法律风险的防控;律师对源自当事人的律师风险防控的措施分析,认识该风险防控的现实可行性;充分认识并重视对来于当事人的律师风险防控的现实意义:只有能够充分防控自身风
                                                             潘弋宸 潘孝平
                                       (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 江苏 江阴 214400)
        摘要:律师法律风险源自于律师执业,也称律师执业法律风险。此风险中来自于“当事人的律师风险”同其它法律风险一样,具有复杂成因和主客观因素;从该风险的现状可见,律师对该风险防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现存方式分析,应十分重视、警慎、加强对源于当事人的法律风险的防控;律师对源自当事人的律师风险防控的措施分析,认识该风险防控的现实可行性;充分认识并重视对来于当事人的律师风险防控的现实意义:只有能够充分防控自身风险、特别是善于防控来自于当事人的律师风险的律师,才能够真正维护委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源自于当事人的律师执业风险,是律师执业风险中第一层位最直接的律师风险,广大律师只有积极重视并尽力防控,方能后顾(开展律师业务、依法合规执业)而无忧。
        关键词:律师;当事人;法律风险;防控
        一、源于当事人之律师法律风险之现状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交往一般都是通过沟通、交流、协商的方式进行的,双
        方之间以“委托协议(合同)”为基础,为当事人处理委托的法律事务;基于“合同关系”的双方之间的往来、本身极有可能对律师产生法律风险、经济风险;而律师在受托代理律师事务过程中,由于双方对事实、证据等方面的认识偏差和举证不当,也会使律师产生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近年来,因律师执业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或风险防范不足或经验不足或其它原因而由当事人造成的律师法律风险比比皆是,令人触目惊心,尤其是其中的部分律师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与当事人共同“虚假陈述”、 “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遭受行政、刑事处罚、其后果令人痛心、也令广大同行揪心;但是,即便如此,每年全国范围内,仍有不少律师依然前赴后继、身陷囹圄,律师风险现实状况着实残酷而又无奈;可见防控源自于当事人的律师法律风险,已刻不容缓、十分紧迫、极其必要。
        “责任风险指因律师执业过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包括三类:第一类刑事责任风险。……第二类是行政风险与行业自律风险。……第三类是民事风险。律师因失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类赔偿轻者影响律师职业形象,重者可以使律师倾家荡产”。①
        二、来自于当事人之律师法律风险之成因
        1、因当事人而造成律师执业法律风险的原因复杂、多种多样,但是无论何种成因,其本质也不外乎是“利益”所致,即当事人利用律师谋取“利益”(不当利益),律师通过当事人获得“利益”(不正利益)。谋取“不当利益”是该等律师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无论是双方“合谋”利益,还是哪一方单方“谋取利益”,均出于对“不当利益”的不良动机。
        2、因律师执业中经验不足、轻信当事人(陈述、证据)、毫无防备等造成律师执业风险,如“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等案例中,有些律师无意识卷入其中,虽有个别律师脱罪(如:西安某女律师),但该风险的危险性超越一般律师风险。此类律师风险,虽不能说律师存在“不当利益”的图谋;但当事人(犯罪分子)一定是恶意谋取“非法利益”。社会经验不足的年轻律师特别要注意“涉黑”“涉恶”“套贷”等案件的参与和处理,时刻保持高度、必要的警惕,防控此类风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律师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只是这一点时常被这个职业表面的光鲜亮丽所遮蔽,从而不为众人所知”。②
        3、因律师执业不规范、不勤勉尽责等导致的来自于当事人的律师执业风险:如证据交接中手续不规范、原件复印件不分,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诚信而产生律师风险;如律师不履行尽责调查、轻信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而出具法律意见或报告,造成律师经济、行政法律风险,其中大部分起因均是因为律师不规范、不尽责而导致当事人“有缝”可钻,无论委托事务成败,当事人因此投诉、举报承办律师,导致律师风险陡增。年轻和执业年限较少、经验欠缺的律师尤其要重视这一方面的律师风险问题。
        4、律师风险代理中来自于当事人的律师法律风险:律师风险代理中因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引发的律师风险频发,双方之间利益冲突尖锐,“律师风险代理主要存在的问题”、“对策”③是广大律师应当重视和研究的问题,有助于减少律师风险责任。
        5、当事人其它原因导致的律师风险:如、当事人为逃避律师费等故意设套,造成律师收费不规范、不开票少开票、乱收费等,继而举报投诉律师,当事人采取各种“让律师犯错误战术”,形成并增加律师风险;再如、对方律师指导其当事人设计损害已方代理律师等匪夷所思的律师法律风险;可见,律师来自于当事人的律师风险的复杂性,令人吃惊。


        上述“成因”的造成,与律师主观上对“当事人引起的律师风险”认识不足有重大关系,不重视该等律师风险,疏于防范而轻信当事人;甚至于因相信当事人而失去执业规范、准则等,这是律师风险的“主观原因”;同时,客观上“当事人的复杂性”及其“利益(逐利)性”,这一“客观原因”,也易给律师执业带来风险;即使不考虑前述“主(客)观原因”,实际上:从律师与当事之间从形成“委托关系”的那一刻起就已形成了“律师执业法律风险”,只是这种风险是否会真实发生,什么时候发生、法律风险的大小、是否可控、是否是民事责任、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否是律师故意或无意……等等,面对当事人、律师法律风险“无处不在”,这是“铁定的事实”,疏于防范必将无穷后患。“律师是政法工作队伍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作为服务在司法实践前沿的社会法律工作者,必然会与风险时时相伴”。④
        三、当务之急:必须十分重视、谨慎、加强、规范对源自当事人之律师风险防控
        1、思想上应十分“重视”对源于当事人之律师风险的防控
        广大律师首先应从思想上十分重视这一问题,方能在实际与当事人的交往、办事中注意风险防控,以保护律师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防范、控制风险、规范执业行为、不留“漏洞”“把柄”;时刻提醒并以他人的案例警示自己(律师),并保持与当事人之间行为的正当、合法性,不参与当事人的“不当利益”;不轻信当事人的陈述、深入研究证据的“三性”(尤其是真实性),勤勉尽责查清事实;规范与当事人之间业务往来,如:收费、协议、交接证据等手续规范、严格程序、保存凭据,将“重视”二字,体现在与当事人交往的任何一个环节中;“另外,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要做到与委托人的有效沟通与交流,使其明白作为律师的职责和权限,拒绝当事人不当要求的同时,又要使其相信作为律师的尽职,从而避免与委托人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减少执业风险”。⑤“律师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同时又是一个承受高风险的职业,目前日益突出律师执业风险问题,已经引起了业界与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充分重视”。⑥对此广大律师在思想上应重视、不松懈。
        2、行为上应十分“谨慎”对源于当事人之律师风险的防控
        其次,广大律师应在执业行为上十分“谨慎”这一问题,“谨慎”二字应当贯穿于当事人委托的事务(案件)处理(行为)的全过程,审慎对待当事人的行为(双方之间的交往、手续交接、谈话记录、事实陈述等),有条件的律师(所)可配备专门的摄像(同步)录音装备确保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不至于被动受限、实现真相可控;同时,也建议律师们应当十分“谨慎”对待当事人的“招待”、“吃请”、“娱乐”、“休闲”等与律师业务无关的活动,避免“到时”“说不清”、“被栽赃”、“被色情”等,保持律师执业中与当事人之间的“清”、“亲”、“廉”关系,确保律师收入的正当性、合法性,“谨慎”二字须全面体现在与当事人之间的执业行为、获利行为、交往行为等全过程、并确保行为合法正当。
        3、经验上应十分“加强”对源自于当事人之律师风险的防控
        再次,广大律师在不断取得相关律师风险防控经验的基础上,仍应十分注重“加强”对源于当事人的律师风险的防范,在律师执业中“经验”非常重要,但是有时“经验主义”也会引发错误,面对复杂的当事人有经验的律师仍然需要“加强”重视这一问题的防控,以“经验”面对“新问题”时,还是需要律师“加强”“创新应对”,将“经验”和“创新”发挥出“加强”律师风险防范的应有作用。
        4、机制上应十分“规范”对源于当事人之律师风险的防控
        最后,我们的律所、律协、司法行政等在“管理机制”上应加强“规范”化建设: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规范化执业,不断增强律师、律所、行业管理的律师风险防控措施(如:加强律师风险代理风险防控机制等),实现“共建共防共益”,切实有效防控来于当事人的律师执业险。
        四、对源于当事人之律师风险防控的意义
        有效降低律师执业风险,将来源于当事人的律师法律风险降到最低;有效防范当事人可能引发的律师道德风险、民事责任风险、行政责任风险、刑事责任风险;进一步融洽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良性合作,促进律师事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结语:
        律师法律风险与律师同在,源于当事人的律师法律风险不容小觑,不慎之后果足以毁损律师执业生涯;同行们的重视尤其是执业之初的律师们的重视,更是当务之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源于当事人的律师法律风险会逐步降低,但目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们仍然必须重视和加强律师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
       “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群体,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维护好自身的权益。因为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处处存在着风险、伴随着风险,律师行业也是高风险的行业”。⑦对源自于当事人的法律风险更应谨慎、警惕。
        参考文献:
        [1]何益增·律师职业法律风险及防范[J]•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9(12)•(17-06)•
        [2]龚桂华,吴婷•律师执业法律风险防控[J]•中国律师网,2019(08)•
        [3]潘弋宸,潘孝平•简述律师风险代理现状、存在问题与对策[J]•论证与研究,2021(04)
        [4]关洁玫•律师的执业风险与保护[J]•河北大学,2001 •
        [5]朱慧灵•浅议律师执业风险与防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08)•上•(125-127)•
        [6]朱峰•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措施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09 •
        [7]周舒涵•论律师的执业风险[J]世界华商科技经济年鉴•科技财经,2013
        作者简介:潘弋宸:女,1991年生,四级律师,无锡律师协会女工委员,主要从事:贸易、公司等商事及家事法务实践和理论探索。
        潘孝平:男,二级律师、经济师、无锡市律师协会理事、无锡名优律师、江苏省金融保险专业律师人才库律师、江苏省企业法治建设专家智库成员,(日照、潍坊、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从事:投资、贸易、公司、房地产建筑、仲裁等法务实践、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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