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约、风险及对策研究 潘弋宸

发表时间:2021/8/3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6期   作者: 潘弋宸 潘孝平
[导读] 摘要:企业违约是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及参与社会活动中,违反约定义务、不信守承诺的行为,它与个人违约、政府违约、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违约等一起构成社会违约,是社会违约的组成部分(也包括:国家违约、国际违约等);企业违约包含企业合同违约,是企业违约的主要组成部分;当今社会企业违约状况的严重程度,已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稳定;通过对企业违约原因及风险责任、后果的分析,理解企业违约(违约成
                                                                         潘弋宸   潘孝平
                                                     (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 江苏 江阴 214400)
        摘要:企业违约是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及参与社会活动中,违反约定义务、不信守承诺的行为,它与个人违约、政府违约、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违约等一起构成社会违约,是社会违约的组成部分(也包括:国家违约、国际违约等);企业违约包含企业合同违约,是企业违约的主要组成部分;当今社会企业违约状况的严重程度,已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稳定;通过对企业违约原因及风险责任、后果的分析,理解企业违约(违约成本)的危害性:其对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及高管和员工的危害,危害性“传导”也对其它企业产生危害,对社会和公众产生危害等;如何有效防范和应对企业违约及其构成的经营风险、社会风险(破产、员工、金融等社会系统风险),是企业家及其高管和政府、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竭力思考的重大问题,因此,必须尽可能地减少、避免企业违约的发生,采取必要措施预防企业违约的风险、责任,思考研究企业违约的相关对策,为企业经营发展、居民安居乐业、社会经济发展及社会长治久安尽责尽力。
        关键词:企业违约;特性;危害性;风险责任;防范;对策
        在当今新冠疫情的大形势下,“企业违约”已不单纯是国内企业的事,连一向以“守约”著称的欧美国家及其企业,类似的“违约”也在不断发生,“企业违约”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其它关联(贸易双方或各方)交易企业的利益和社会利益,最终也损害“违约企业”自己,这是由“违约”的“传导”和“波及”、“重叠”特性、作用决定的,特别是“大范围”、“系统化”、“全面性”、“国际性”的“企业违约”,其传导及波及作用更为明显,最终涉及的每个企业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违约方”。
        一、企业违约现状、特性及其负作用(危害性)
        新冠疫情进一步加剧了“企业违约”的程度,让本不容乐观的“企业违约”一度到了疯狂的地步,如:2020年初疫情初期、国内上演的“口罩”生产、购销大战,及其上下游“口罩机械”产销大战、口罩“垄断囤货”大战等,相关商品价格从最初的几倍、十几倍、几十倍、上涨而引发的“企业违约”(合同违约),全社会该类产品导致的“系统性”违约,甚至几代人都从没有见到过,惨烈的疯狂、无以复加。对此不正常的市场(失控)行为,政府后续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不仅恢复了市场秩序、更恢复了疫情管控的社会秩序,充分体现了政府对“企业违约”管控(特别是疯狂“违约”)迅速、有效、果断、控制;但是面广量大的“企业违约”,终究造成了“口罩”行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的“系统性违约”,造成大批企业关停,造成了全社会的重大经济损失。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是经常性地存在,这既基于历史形成的宏观上总体社会法律环境状况因素,也有企业自身因素的作用,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 ①企业合同违约是企业违约中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最主要的表现方式,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十分警惕。
        (一)在后疫情时期,虽“企业违约”状况得到重大改观,但还是大量存在,并呈现出如下几方面的特性:
        1、企业违约的普遍性
        抛开新冠疫情的特殊情况,国内企业(包括:国企、民企、私企、混合制(含上市公司等)、个体工商户)在“企业违约”方面(合同违约),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一个特别明显的例证:在每一个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甚至是最高法院,民商事案件中所涉及的各种企业:无论国企民企私、混合制企业,大部分都曾是法院原、被告席的座上宾,据笔者从事律师业二十五年来所接触的企业来看(无论所有制形式),几乎没有不被起诉或不起诉他人的企业,企业诉讼是“企业违约”的最直接明显的体现方式,由此可见“企业违约”的普遍性程度。当然,除了“企业合同违约”外,企业违约:还包括:劳动合同违约、融资违约、承包经营违约及其它社会管理违约、行政违约、投资违约等等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各方面。
        2、企业违约的传导性
        一方企业违约必然会影响到另一方企业的生产经营,即企业违约传导到另一方企业,甚至接连传导到相关的几家或多家企业,这是由“企业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范围(广度、深度)等决定的,“企业违约”涉及金额越大则产生的影响越大、传导性越大。如:一家大型企业的“破(停)产”造成的“企业违约”必将牵连几家、几十家上下游企业造成(传导)“企业违约”,甚至会造成当地企业“系统化”的“企业违约”,并产生其它社会稳定等风险的发生。“企业违约”的传导性不容忽视,应积极预(见)防。
        “与大中型企业相比,经济环境恶化或突发事件冲击使中小企业资产价值更易大幅下降,不仅单个企业违约风险急增,企业间的违约相关性也明显变大。” ②企业违约如同人体“感冒”感染性(传导)极强。
        3、企业违约的波及性
        一家企业的违约除了传导给另一家企业及企业间相互传导外,违约造成的影响远不止于此,如:一家企业因另一家企业违约而造成对第三家企业自身的“连锁关联违约”外,同时造成了其企业自身对“员工”的“违约”(如:无法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福利、社保,无法组织开展生产经营等),这就是“企业违约”的波及性(作用),其所引发的“违约”后果可能波及到一家或多家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销售等方方面面,有时甚至决定一家企业的“生死存亡”。当企业发生金融风险(担保或贷款)时(金融贷款(担保)违约),资金链断裂而造成企业破产、关闭的情况比比皆是,有的甚至一家企业倒下而引发几家十几家企业同时倒下(企业融资相互担保),企业经营(违约)风险严重的,甚至引发(波及)社会安全(稳定)风险,政府对此更应重视并管控,防止企业违约风险波及社会、引起社会风险和系统风险。
        “国内外学者对企业违约行为的研究大部分都是倾向于研究银企之间的违约行为,对企业之间基于合作而产生的违约行为研究较少,研究企业之间为什么会从合作获利的状态转向违约的原因,分析其对社会福利的影响,提出防治企业违约将增加社会整体的福利。” ③由此可见,企业违约的“波及”效应之广泛,而不仅是企业之间,甚至涉及全社会和社会整体福利。
        4、企业违约的重叠(加)性
        重叠性即企业违约产生的损失和矛盾的叠加(作用),也就是一家企业对另一家(或多家)企业的违约行为互相产生的损害,相互之间发生叠加,一个违约行为对双方或多方互相产生多个损害结果。如:违约不仅给守约企业产生直接经济损失,守约企业为了挽回损失必然设法采取措施(需支付相关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协调成本等)产生损失(叠加损失);而违约企业同时也会产生类似的损失(引发诉讼、纷争产生直接损失、违约损失等),违约成本增加了叠加损失、甚至还会产生其它新的叠加损失(其它直接或间接损失)。由此,可见违约损失的重叠性是违约扩大的损失、是损失的叠加,是违约加重损害的结果。对此,无论违约方还是守约方均应进行一个预判和防范,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扩(加)大。
        5、企业违约的损害(失)性
        企业违约的后果不仅损害违约企业自身,还损害相关其它企业的利益,也波及损害社会利益;企业违约行为是负能量的,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负作用。损害性是企业违约的基本属(特)性,对企业有害无益;对国家经济发展同样具有损害性。
       “虽然社会各界从不同角度论证了违约失信行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甚至……,整治违约行为已经“时不我待”但社会违约现象始终没有根本性的好转,我们认为,其根本性原因在于制度安排的缺陷,违约行为低成本,而查处高成本,导致……” ④“企业违约”产生的损害性,决定了必须对此予以治理,并确保整治的制度安排的完整、有效。
        (二)企业违约的负作用(危害性)
        1、对本企业的危害:①导致本企业因违约扩(加)大经济损失;②导致企业形象信誉受损;③可能导致企业经营管理者(尤其法人代表)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④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⑤影响企业员工生产经营积极性(如:员工工资违约等);⑥损害企业未来的规划和发展等。
        2、危害传导给其它守约企业造成的损害:企业违约行为除了给违约企业本身造成前述六方面的危害、其同时也将该危害直接传导给守约企业造成同样的危害外,还给守约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害,即:给无辜者造成的不应该的损害,甚至因此而引发其它意想不到的损害:或加重、或叠加、或波及等产生新的损害(失)。
        3、对企业员工、社会公众的危害:①企业违法引发企业破产(停业),产生员工失业、家庭失和等社会矛盾并引发社会不稳定;②重大企业违约行为的发生,往往会直接危害当地治安、社会稳定,上访闹事、群众围攻等;③对政府正常社会管理造成压力、影响社会管理正常秩序。
        二、企业违约之原因、类型、风险责任
       (一)企业违约的原因:
        1、主观原因:企业法人代表及其经营管理者主观上对“违约”的放任,对企业管理、产品生产、员工管理等责任心不高,对贸易往来的其它企业责任心、守信程度不高,甚至企图通过“违约”获取商业、经济利益等,主观原因是企业违约发生的重要因素。
        2、客观原因:因市场波动、金融风险、政府监管、环境治理、政策变化等非主观原因的发生而造成的企业违约,有些客观原因的产生是不受企业控制、左右的;客观原因是企业违约的主要因素,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的、法制环境日益完善当今,单纯主观原因导致的“企业违约”日渐减少,而“客观原因”导致的“企业违约”日益增多,这为我们的社会管理者提供了优化社会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企业违约的类型:(以企业对内、对外两方面划分)
        1、企业对内管理中形成的“企业违约”:(这是企业违约的内部问题)
        ①企业(员工)劳动合同违约:员工与企业之间发生劳动纠纷(工资报酬、工伤、福利等),通常以“企业违约”居多,而且数量巨大。
        2企业内部经营责任制(内部承包等)违约:体现为企业不守承诺、损害经营者或承包者的合法和应得利益,极易引发企业内部矛盾或纠纷,企业主(负责人)应妥善处理此类“违约”,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力争共赢双赢。
        3内部高管薪酬违约:有些企业对高管人员的薪酬标准较高,但有时往往不能兑现或另行设置条件不予兑现,而出现“高管”与“企业”间的薪酬违约纠纷,近年来这方面的纠纷呈增长态势,严重影响了企业高管人员的生产经营、贸易积极性,企业应重视此类矛盾,重视人才管理和待遇落实,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基础。
        4其他内部违约:如、奖励违约:企业不践诺、食言应发放的奖励不落实,影响员工、管理者工作积极性等;晋升违约:员工、管理者晋级、晋职违约,导致劳动者失去工作热情、积极性等;内部股(东)权交易违约等等。
        2.企业对外贸易、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合同违约”:(这是企业违约的重点问题)
       1贸易合同违约:是企业对外生产经营、产品贸易中发生的“合同违约”,包括:购销合同违约、加工合同违约等等。
        2房产建设合同违约:一般是指企业生产用房建设、工程设施建设合同中,企业与第三方施工企业发生的违约行为,会对企业扩大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3对外投资、合作经营合同违约:一般指企业对外投资、收购股份、合作经营等出现的违约,会影响企业对外拓展。
        4其他合同违约:如、运输合同违约、借款合同违约、租赁合同违约等等(民法典中的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涉及企业经营相关的合同),在此不再列举说明。


        3.企业与政府管理、治理中形成的“违约”:(本质上:这种“违约”的绝大部分属于“违法”)
        1安全生产违约:有些地方政府往往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以条款、违约等方式确定企业责任、奖惩等,虽形式类似“合同”,但实质是行政责任,一旦“违约”发生,通常形成“企业违法”。
        2环境污染违约:对环境的重视是当前政府关注的重点,相关“环境责任状”类似于前述的“安全生产责任状”,企业对此责任重大,轻者违法、重则犯罪,非同儿戏,企业应倍加重视,共同确保“一方蓝天、青山绿水”。
        3其他监管、治理中的违约:如、征地拆迁补偿,规费征收;税收中的“偷漏税”、“包税制”;市场监管中的“知识产权承诺(侵权)”等,有些监管手段虽有“承诺书”、“责任状”、“协议书”等形式,而实质不是“合同”不是平等主体间的“约定”、而是行政行为的演化,此种违约除产生经济责任(处罚)外,主要产生的是社会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刑事处罚。企业应当审慎、严肃对待,不能掉以轻心。
        (三)企业违约的风险责任
        1.企业名誉、声誉风险责任:违约导致违约企业名誉、声誉降低受损;导致企业经营管理者口碑下降等。
        2.企业经济风险责任:前文已述,由此产生的直接、间接损失、扩大损失均由违约企业负担,经济风险责任巨大。
        3.政府监管行政风险责任:企业与企业经营者(法人代表)的行政违法行为均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责任,有的被纳入“黑名单”管理,后果严重。
        4.刑事风险责任:如、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均有可能引起刑事责任、被定罪判刑;甚至“借款”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会被定罪处罚,作为企业和法人代表必须具备足够法律意识、避免刑事风险。
        5.其他风险: 企业违约还会加深企业内、外部矛盾,加速企业不良因素累积,加大企业经营发展阻碍(滞)等。
        三、企业违约之防范(措施)
        “在企业承受的各种市场风险中,合同法律风险构成了其中的重要类型,如何有效实施合同过程管理,降低合同法律风险成为现代企业必须面对的课题”。⑤可见,防范企业合同违约的重要性、必要性。
        1.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企业违约”应由违约主体“企业”履行和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应坚守“契约精神”、积极防范违约行为发生,坚决杜绝“主观”企业违约行为发生,特别是对主观故(恶)意“违约”企业依法给予重处重罚,增加“企业违约成本”,让企业主动防范“违约行为”发生。同时,积极防范“客观”违约行为发生,企业应早预防早准备。
        就企业合同违约而言,“合同的法律风险具有最大的可预见性和可防控性……。而合同的法律风险之相对确定性则决定了其可预防与控制,通过合同主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可以有效地将合同的法律风险的发生降到最低。”⑥
        2.发挥政府协调化解作用:对有关企业、社会的调解组织政府应积极协调:对于发生的“企业违约”尤其是劳动合同违约等,为防止激化企业、员工之间的矛盾,可先行介入企业协调纠纷、调解处理,减少对立、尽量协调和解,将“违约”遏制在“萌芽”状态,达成“事半功倍”的效果。
        3.发挥市场主导方向作用: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显然受制于市场,大多数“企业违约”均成因于“客观市场因素”,因此,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引导市场健康、规范运行,有效减少企业主体的“违约”行为产生。
        4.发挥金融稳定支持作用:金融秩序和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及支持对于“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对于防范“企业违约”、“金融(担保)风险”关系重大,金融稳定、支持是企业经营发展稳定的重要基础。
        特别是小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中最具活力和创新力的组成部分,小微企业在拉动经济增长,保持经济稳定并扩大就业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企业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然而,与小微企业重要地位相矛盾的是作为其最重要的外部融资来源的商业银行信贷却未能有效满足其融资需求……” ⑦可见,金融对小微企业防范市场风险、预防“企业违约”的重大作用。
        5.发挥技术创新作用:技术创新(含管理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基本保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企业“肌体”健康,加速企业良性运营,则“企业违约”将自然、有效自愈。
        6.发挥党组织先锋堡垒作用:党员、党组织作用在企业的有效发挥,对于防范“企业违约”行为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党组织对企业生产者、管理者、经营者、法人代表、高管等具有引领作用,对于“企业违约”行为的处理可“集思广益”针对性地寻找更适合、有效的方法予以处理、解决、防范;党员及党组织在“企业合规”工作中应发挥模范先锋作用,其中“企业管理合规”、“商事业务合规”、“刑事防控合规”等方面发挥正能量作用,在企业内部管理、尤其是“劳动合同违约”的处理中起积极协调和谐作用。
        四、企业违约之对策(方案)
        1.重视并加强“企业合规管理”: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的管理是企业减少“违约”的直接有效措施;加强“企业合规”团队建设,促进企业合规管理;建立企业合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合规团队在企业管理、商事贸易、刑事防控等方面的规范、监督、纠错作用,减少企业经营风险,减少企业违约,降低“企业违约成本”。
        2.重视并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和社会责任感:企业法人代表及其经营管理者的整体综合素质提升对“企业违约”行为的减少也有十分积极的作用,试想一个诚信度不高的企业法人代表或经营管理者怎么可能产生“诚信企业”而不发生“企业违约”行为;同时有效提升企业家“社会责任感”,也是有效提升企业诚信度的重要方法,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一定会设法采取措施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减少企业“违约行为”,取信于社会、获信于民众;必要时应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教育和引导。
        3.重视并加强“企业诚信建设”淘汰不诚信企业、建设企业诚信档案,有效遏制企业违约及其行为的发生,强化对“企业违约”的惩戒,形成全社会体系化的“企业违约”惩戒机制,如:市场准入、商业贷款、政府扶持、项目许可、税收优惠等方面综合惩治措施,对经常性的“违约企业”予以制裁和市场限制,同时褒扬“诚信企业”并给予奖励、鼓励、激励,形成社会“诚信”正能量,增强企业守约意识和契约精神。
        4.重视并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引导全社会诚信体系及企业诚信经营,预防“系统违约风险”,以“诚信政府”建设带动“诚信企业”建设,减少企业违约,特别是“政府项目”、“政府工程”的实施中,更应防止和减少“政府违约”的发生,有些企业违约的形成(特别是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往往是因为“政府违约”而导致的关联(相关)企业发生“系统化”的“违约”。
        5.强化司法作用,加强对“企业建设”的司法制裁力度,无论是民事、行政、刑罚措施都应重视对“诚信企业”的保护,对“违约企业”的制裁,以有效、严厉的司法强制措施,促使“违约企业”及其“违约企业主(法人代表、经营管理者等)”明白“违约”的严重“后果”、而“不敢、不想、不能”违约;特别是,必须通过立法、司法加大(倍)对“恶意违约企业”的制裁力度,应参照国外经验实施重罚,让他们从严厉制裁中体会“经验教训”,并从中学会“诚信为人”、“诚信经营”。
        6.形成“企业违约”预防“国家机制”、及“供应链”建设合作等,对某些风险加以有效预警防范:如在国家、省、地方、县等政府监管部门,设定相应机构,整合公共资源、信息,预判市场形势,尤其是大宗商品、国际商品等市场变化,作出预判(警),以此有效防范、化解“违约”发生和传导,并预防“企业违约”系统化风险发生;同时加强对金融贷款(企业)行为健康管控,防范金融风险造成“企业违约”或“系统化违约”发生。国家预警(防)机制的形成,有利于广大企业有效提(预)防经营风险(价格风险、成本风险、金融(担保)风险、国际市场风险等),从而有效减少和避免“企业违约行为”发生,有利于企业、市场的健康、规范。
        国家机制作用的发挥对企业作用极大,“‘供应链’合作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机遇,中小企业通过供给链带来的渠道优势和信息网络,可以较快的感知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及时调整投资和生产策略,降低外部风险冲击的负面影响,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和财务绩效。” ⑧从而有效防止“企业违约”情形的发生。
        7.重视和强化政府监管、并确保经济政策的稳定性确定性:对某些发生“大范围”、“系统化”、“广泛性”的“企业违约”行为,根据不同情形,政府应当主动积极作为;对某些不规范、不合法、不理智的市场“危险(害)”行为加以“规制”、“监管”以恢复、实现正常社会秩序;同时政府制定的经济政策的长期稳定性确定性对于减少“企业违约”也有重要影响。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是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不确定性的一个重要来源,其对企业行为的影响也是经济学领域的热点,目前我国企业债务违约事件不断增多,企业违约行为给社会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 ⑨
        五、结语
        企业违约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并将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有些是单独的企业经营行为、有些是因复杂的社会系统风险引发或社会经济(市场)风险或国际经济(市场)风险等引发,也有的是因“政府违约”引发,但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自身应当“诚信为本”、尽量避免和减少“违约”,无论对己、对他人、对社会都是有益的,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是企业不断成长、发展的根本;减少和避免“企业违约”也是一个“企业”应尽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也是“企业”长久存续的“立身之本”、“立身之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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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司伟红·浅谈企业违约的经济学分析[J]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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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王栗·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违约风险管控及违约概率合计模型研究[J] ·南京大学,2014·
        [8]丁雪·基于客户依赖的中小企业违约风险研究[J] ·华中师范大学,2019·
        [9]巩冬晓·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违约风险的影响研究[J] ·内蒙古大学,2019·
         作者简介:潘弋宸:女,1991年生,四级律师,无锡律师协会女工委员,主要从事:贸易、公司法律业务
         潘孝平:男,二级律师、经济师、无锡市律师协会理事、江阴市优秀资深律师、无锡市优秀律师、无锡名优律师、江苏省律师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先进工作者、江苏省金融保险专业律师人才库律师、江苏省企业法治建设专家智库成员,(日照、潍坊、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从事:投资、贸易、公司、房地产建筑、仲裁等法务实践及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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