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孝平
(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 江苏 江阴 214400)
摘要:律师执业是伴随风险的,执业风险既来自于法律业务本身,也来自于律师触及或丧失执业底线(限)、失德失范、违法犯罪而造成。执业底线(限)是律师执业的生命线,从近年来无数个律师因丧失执业底线(限)而身陷囹圄的惨痛教训来看,表面风光、高尚的律师执业,往往蕴含着“无底线(限)”、“无原则”的阴暗恶劣执业行为;本文拟从律师执业底线现状、存在形式、“越线”原因及失线(限)对策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归纳,警示广大律师应严守执业底线(限)、确保执业生涯稳定、发展,提示相关管理部门重视监控律师执业“失线(限)”行为,加强惩戒和惩戒制度建设、创新监管机制,给一线“律所”以管理、处理“失线”律师职权,并创新“律所自治”治理机制,坚决遏制、纠正“面广量大”的律师执业“失线(限)”状况。以坚强有力的监管制度强化对“失线(限)”律师的治理,破除“律所”“家丑不外扬”、“同事不得罪”、“和气生财”等落后意识,坚决惩治、打击突破执业底线(限)的“害群之马”,还律师队伍执业状况之“风情气正”、“绿色发展”、“健康和谐”。
关键词:律师;执业底线(限);现状;失线(限)原因;存在形式;对策
一、律师执业底线(限)及失线(限)之概念与现状及“失线(限)后果”
律师执业是高尚的,其主要作用是维护社会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及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律师突破执业底线(限),其后果不仅是对法治的直接损害、对社会的直接伤害、对人民群众和谐生活的直接残害、对律师执业体制的粗暴冲击……律师执业“无底线(限)”对社会“有百害、无一利”,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共同打击抵制;而且“律师在忙于业务和赚钱的时候,淡漠自己应有的个人操守,甚至忘记自己律师执业,应该保持的基本底线,容易使自己人设崩塌,甚至陷入违法和犯罪的深渊。”①
1、律师执业底线(限)与失线(限)之概念
顾名思义,律师执业底线(限):应当是律师在执业过程、执业生涯中应当
坚守的为人、做事、办案、交往等行为中,应遵守的律师职业纪律、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各方面综合的对律师执业行为最低的要求及行为准则,如:道德与法律底线、执业纪律执业道德底线、诚信底线等。突破底线即应依法依规惩戒,彰显“执业底线(限)”原则的严肃性、强制性、惩罚性;让广大律师养成“执业底线(限)思维”、敬畏并坚守“执业底线(限)。”
律师执业失线(限):是指律师执业中,因主观故意违反律师执业底线(限),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致他人(含律师、律所)利益受损的违章、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等失德失范的恶劣行为。
2、当前律师执业底(线)之现状
近年来律师执业底(线)状况很不乐观,无论从数量(人数)、程度(违法、
违规、犯罪)、范围(从小县城到大都市、从小律所到跨国所),都不同程度存在着“触碰”底线、“突破”底线的状况,特别是近几年来受惩戒、被吊证、甚至被判刑的律师呈逐年上升、增长的趋势,这种现象的存在:各地、各省且都有十分惊人的数量。
突破执业底线(限)的律师,既有初入行一年半载的“低年级”律师,也有执业数十年的“高年级”、“超高年级”律师;既有一般“聘用”律师,也有“合伙”、“主任”律师,更有担任“律协”会长、“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名律师”(例如:甘肃的某律师“会长”(尚伦生、朱万润)、佛山的某律师“会长”(周荣炽)、海南省行赌高院副院长、“法院女首富”张家慧的多位“名律师”“会长”(涂显亚、张阜、童天行律师等20多人)。诸多案例“触目惊心”、“匪夷所思”,有些律师层级之高、资历之老、地位之尊均没能幸免,因此,着实可见“律师执业底线(限)”的破坏程度之惨烈,远比平常想象的更令人担忧、更不堪描述,也许只是有些地方、有些律师因“司法反腐”触角尚未涉及、故而暂时未“引爆”而已。
就在本周、济南中院副院长张永一受赌案判决:受赌549万、涉“李建新、马健”等25名律师;该院一副庭长乔绪晓,受赌案判决:受赌111.9万、涉“李建新”等23名律师……可见,有此“名律师”之毫无“底线(限)”之犯罪已到了与“腐败分子”共存亡之的地步。事实胜于雄辩,律师之无底线(限)”“治”在必须、急需;若不治、则更多、更乱。
在触及律师执业违法、犯罪底线时,广大律师应当“坚守律师执业的“四不”底线”“一不偷税、二不行赌、三不伪证、四不诈骗。此“四不”底线,我们律师应高度重视,万万触碰不得”②
3、律师触碰、丧失执业底线(限)之直接后果
除非侥幸未被发现、未被揭露、未被引爆,一旦“失线(限)”事发,涉事
律师不守执业底线(限)的直接后果,大体如下(即使不被刑事处罚):
(1)失去客户信任、或产生经济及相关矛盾纠纷、引发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或律师管理部门的处罚、吊证等。
(2)造成涉案律师自身的声誉、名誉降低、消亡;业务发展受阻、业务缩水减少,形象暗淡一落千丈、发展前景灰暗崎岖,甚至失去执业资格。
(3)律师内部对其失去信任,律师之间对其排挤、疏远,失去合作基础,执业前景曲折、无依靠。
(4)因私利、私欲而“消费”他人的“善良”、“信任”、“底线(限)”等的恶劣行为,失去他人信任,发生罪错,最终必“身败名裂”、职业前途无以为继。
(5)对涉事律师,司法行政、律协等监管部门定会对其强化监管,律所也将更关注其执业行为,执业信誉、自由受限。
(6)其它直接后果:个人被处分:停止执业、罚款等。
二、律师执业底线(限)之“失线(限)”原因
律师执业“失线(限)”本质上均是因“谋取利益”而产生,“谋利或非法谋利”是产生律师执业“失线(限)”的直接动因和关键所在。因形成“失线(限)”原因的复杂性、综合性、多面性和人性的不可预测性等因素的存在,故“失线(限)”原因的造成,大体可分为如下几方面。
1、遗传基因恶劣:有些人(包含律师),天生的反骨(反社会性)、不守纪(自由散漫)、贪占便宜(损害他人)等遗传特质决定的损(害)人利已的恶基因、劣基因,其恶劣品行“生在骨子里、长在皮肤里、融在细胞里”,有的则表面貌似“老实”、“诚实”,一旦私利(欲)膨胀,则“恶基因”显现,害人蓄谋,设局(计)、作假等无所不用,行为恶劣不计后果;此乃人的遗传缺陷,人群之中必然存在此等恶人。毛泽东同志曾说过:“人分左、中、右”,即是指人的遗传和分类,对于我们认识律师“失线(限)”之遗传基因,同样具有现实指导作用。
2、人品、人格低下,诚信缺失:有些人由于生存环境、长期教育、经济状况等不佳,其为适应生存而形成的“人品、人格”低下:善于投机钻营、不顾制度规则、不计廉耻、唯利是图,消费他人对其的“信任、善良、底线”等,导致这类“人品、人格”低下的缺德、失信者“一时成功”,而致他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损。毛泽东同志还曾说过:“人分三、六、九等”,就是指人品、人格、社会阶层的分别和不同,对于分析、辨识律师执业“失线(限)”也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3、社会(群体)环境影响:当人处在一个消极、私利、占有欲等为主流的群体环境(夫妻关系、家庭环境、朋友环境)中,定会受影响而行为“趋同”,形成“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现象,此类律师往往对律师执业底线置若罔闻、利欲熏心、唯利为重,完全不顾规则、原则、制度的规范、约束。
4、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程度不到位:这也是造成律师执业失线的原因,有些人很善于(特别是唯利是图律师执业者)找制度漏洞、钻营获利;设计逃避监管、欺骗他人,突破管理者的信任、善良而谋取私利,这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管理力度、规范管理行为,以规则约束律师执业行为而不是让“特许”、“特例”、“例外”等成为投机钻营律师的“漏洞”。其中、尤其是对律师与所外律师“合作办案”等情况,因更易产生监管漏洞,故更要严格规范管理谨慎处理,不能轻信而为。
5、恶性竞争和生存压力:这也是律师执业“走偏”、“失线(限)”的可能原因之一,目前律师行业激烈竞争而导致的不正当竞争、恶性竞争、无(低)价竞争等比比皆是,执业环境之艰难越发严峻,有些律师“被迫”因“生计”而“失线(限)”,这种情形需要我们的管理者和律所从经济角度考虑,减轻律师的生存压力和经济困境,为初入行的律师“减负”“减压”。
6、执业中的急功近利:有些律师为快速致富、发财而“功利”速求,也是“失线(限)”的重要因素,有的在重大利益面前以身试法,失去底线(限),而后悔终身。如: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团伙犯“诈骗罪”,为获利而诈骗,具有特别的典型性。
7、与司法执法人员(不正当)往来:为谋取不当利益、敢于贿赂司法、执法人员;敢于制假造假、共同设计(局)、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中饱私囊,甚至构成犯罪,置律师执业底线(限)为废物、摆设,此类律师获罪者居多,律师犯罪中的大部分均源于此,其后果也最为严重。
8、政治觉悟不高、被利用、被诱惑:此前广东等地发生的(被判刑)律师涉侵害国家利益(间谍罪),外国组织以金钱为饵,诱使律师上钩:搜集出买国家秘密而伦为其帮凶、罪犯,后果极为严重,与律师执业职能完全背道而驰。
9、其它因素:如,利用当事人与已“信息不对称”:贪占当事人合法权益;利用“执业便利”:私吞当事人财物等等。
三、律师执业底线(限)“失线(限)”之存在形式
1、与委托当事人之间之“失线(限)”
与委托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律师失去“底线(限)”的重要存在形式之一,也是律师执业法律风险产生的重要方面。作为执业律师“当务之急:必须十分重视、谨慎、加强、规范对源自于当事人之律师风险防控”④,坚守执业底线、不占非正当非正义之利。
与当事人之间的“失线(限)”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为当事人利益(委托事处理中)“失线(限)”;二是:自身与当事人利益冲突“失线(限)”。在当事人委托事项办理中,出卖当事人利益、泄露当事人秘密等都属于严重的律师执业“失线(限)”行为。
“对于在从事委托活动中掌握的私人信息,律师既不能扩散传播,也不能检举揭发,更不能以此为要挟讹诈当事人即使是令人厌恶的,是罪犯,但是代理律师并不能违背委托人的利益,作出有损害当事人的行为。”③这是律师执业底线。
2、与律师之间的利益之争之“失线(限)”
包括:律所内部律师之间,及律师与其它律所律师之间,为争抢案源或利益而采取的失范、失规甚至违法、犯罪行为;同行相争、利益相较而无所不为,有些律师已完全不顾身份、品行、脸面、规则,已蜕变成为“无良商人”。
对此,“律师应注重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对同行尊重互助,公平竞争……坚决反对贬低他人、抬高自己、唯利是图、损人利已、弄虚作假、互相拆台的不正当竞争。”⑤
3、与律师管理制度、管理、管理者之间之“失线(限)”
利用制度及管理的不健全,从中寻找“不当、违规、违法”利益,这也是当前部分律师敢于“谋利”的真实画面,其利用欺骗手段、逃避制度监管和管理措施,并欺骗管理者,行为非常恶劣,令人不齿,一旦被发现:声称被“冤枉”,着实可恶、可恨;甚至有些律师利用同事之信任、善良而欺骗获取案源,利用内部管理者信任,协作信任“谋利”、消费他人的“善良、道德”,满足一己私利。此类律师,律所因给其定义为:“不可信用”、“无信可用”。
事实上,我们许多律师总是以其自以为的“聪明”,与管理制度、事务所内部管理、规章,玩“小聪明”、耍“小心机”,打“小算盘”、做“小动作”、弄“小把戏”……实质:在制度和规范面前的“弄虚作假”都是“小儿科”,其违规“失线(限)” 行为迟早都会发现、暴露,最终损害的还是自己。
4、与社会群众之间(招摇撞骗)之“失线(限)”
部分律师不务正业、不搞业务、不钻研案件,而是热衷于借助“律师身份”到处吹嘘、骗取费用,此类“奇葩”律师,以“混”渡日,让不明真相的群众上当、受骗者众。此等律师应清理出律师队伍,以免损害律师“群体”形象。如: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诈骗犯罪行为等,竞然从维护群众利益的律师蜕变为罪犯。
5、与司法执法(人员)业务往来之间之“失线(限)”
律师与司法执业人员共同勾连,行贿受贿、制造伪证、颠倒是非黑白、破坏国家法制,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这是最为严重的为私利丧失律师执业底线的行为,也是对人民群众利益损害最严重的恶劣行为,是律师违法犯罪行为中最面广量大的刑事犯罪。
6、与国家政治、政权之间之“失线(限)”
某些律师以制造事端、煽动群众、闹事上访为乐趣、显示其能力、成就,而从中渔利;有些因执业不畅而发表不当政治言论;有些为获取境外组织利益充当经济、技术、政治间谍;还有些(如:北京锋锐律所,周世峰颠覆国家政权案)政治图谋不轨,参与境外反华、恐怖组织和活动等,与律师职责背离,成为“反社会主义制度”的急先锋,此类律师非但社会制度不容许、国家政权也不许可。
对此,如前文所说“周世峰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的。”“律师事务所应该成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平台,而不该成为危害国家安全的平台。”⑥
在当前社会状态下,“我国绝大多数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极少数律师存在执业行为不规范、不诚信问题,极个别律师甚至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动摇了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⑦
四、律师执业底线(限)“失线(限)”之对策
对律师执业“失线(限)”之一切行为,均应予以制止、惩戒、打击,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作为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协、律师事务所应从以下八个方面“措施”着手,重视和落实对律师“失线(限)”的预防和治理:
(1)严把入口关:延长实习期、重视品质道德标准审查(实习前品行考察、实习中品行考察、实习后跟踪考察、执业期品行考察等)、让道德品行要求挺在律师录用和律师执业的前沿、首位,避免品行不端之人混入律师队伍。
律师“要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律师的执业操守……其核心就是诚信和敬业。……只有具备真诚、可靠、勤奋、敬业等良好的品行,才能迈进律师事业的成功门槛。”⑧
(2)加强制度规范建设:充分认识规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制度应提前预先设置、有前瞻性,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为此,管理部门应当:超前、并强化管理制度顶层设计;加强惩戒制度改革和设计:目前惩戒制度已滞后,事务所没有惩戒律师的任何管理职权、管理带来困难,应给予事务所一定的轻度的惩罚权限,有利于律所对律师管理的效力和作用的发挥,便于律所、律师执行制度和规范的可操作性。
(3)加强制度管理、规范管理:在律协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律所管理中充分认识制度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强化管理,让律师执业行为遵循并按照规定的框架运行,达成以制度、规范管人的目标;强化事务所和律师的合规管理。
(4)加强律师组织建设、思想教育、树立良好觉悟:各级管理部门和律协、律师事务所一起共同作为、相互作用、协同发力,强化教育,提升律师思想政治素养、品行情操。
(5)加强惩戒:严管厚爱,发挥并强化典治(制度规范)作用、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杀一儆百、绝不姑息养奸,让广大律师面对执业底线(限)“不能、不敢、不愿”触及和突破。
(6)建立律师信誉机制:建设律师失信档案,“失信”达到一定程度时给予某种处理或重处直至吊证,应对长期失信、大量失信、屡犯红线(底线)等的人员给予重处严惩。
(7)建立律师褒扬机制:建设律师荣誉档案,正面树立律师典型、发挥社会舆论积极引导作用,对于褒奖律师应当广泛宣传,令其在晋级、评优、公共业务选聘等方面受益。
(8)建立并强化“律所自治”治理机制:强化律所对律师监管职责、作用,律师管理关键在律所,突出管理监督的重要的环节,建立律所对律师的评价制度(归入诚信档案),细化评价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加强品行诚信考核,对敢于评价并对不良律师处理的事务所,应给予鼓励和支持、公开表扬,而不是因律师犯错而对其贬损、让其受过(当然管理中的失职失范应当规制);应当坚决遏制越红线、没底线的律师犯错、坚决给予惩戒不贷。
五、确立坚守律师执业底线“不失线”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确保律师队伍干净、整洁、有序、担当,确保法律服务市场健康稳定、向前发展;
(2)除去害群之马,有利于保护绝大部分律师执业权利和利益,调动、激发广大律师执业积极性,树立并彰显律师良好社会群体形象;
(3)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合法利益,减少“失线”律师对当事人和社会直接伤害;
(4)有利于国家政治、政权稳定,去除自以为懂法、政治不轨的律师,对于国家长治久安意义重大:现实中越政治红线(底线)的律师虽少,但是其煽动性、号召力、破坏性、影响力远大于一般常人;
(5)有利于律师队伍的作用发挥、高效管理、集中统一法治力量,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共同奋斗。
结语:
“我觉得人生两条线很重要,首先是高线,这是理想,是自己奋斗的目标。同时人生还有一个底线,这个底线是不能跨越的,你跨了就有可能落入万丈深渊,就可能使你身败名裂。”⑨
律师执业底线(限)是律师执业行为应遵守的最低线(限),也是红线、高压线,跨越这个底线(限),即是律师职业的“雷区”、“灾难区”、“死亡区”、“不归路”;讨论“底线(限)思维”、坚守“底线(限)”原则,是对律师执业的“警示”,也给执业律师敲响了“警钟”,超越律师执业底线(限)即使不受刑事处罚,一旦有事:对于律师因此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其修复成本高、难度大、效果有限,而且该律师劣迹产生的执业“印记”、“痕迹”会永久存在,难以磨灭,由此形成的负面执业信(声)誉也将会陪伴一生而影响整个律师执业生涯、得不偿失、悔之深(晚)矣!
“知法犯法是不是罪加一等,法律并没有这样规定,但学法律的人应该特别谨慎,不能做法律禁止的事情。”⑩
参考文献:
[1]杨培国·律师的个人操守与职业底线[J]·中国律师,2020(11)·
[2]刘才伟·坚守律师执业的“四不”底线[J]·中国律师,2009(08)·
[3]梁发芾·法眼—不出卖当事人是律师执业的底线[J]·中国青年报,2004(07)(08)·
[4]潘弋宸,潘孝平·论源自当事人之律师法律风险的防控[J]·论证与研究,2021(06)·
[5]王恒·律师如何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执业纪律[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学科学),2012(10)·
[6]王进·律师谈周世峰案:律师必须坚守职业底线[J]·中国新闻网,2016(08)(04)·
[7]熊选国·律师执业,受保障还要守底线[J]·人民日报,2017(01)(23)·
[8]于文华·如何提高律师执业的基本素养[J]·大众商务,2009(12)·
[9,10]江平·法律执业人的三个底线[J]·第二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北京),2005(06)·
作者简介:潘孝平:男,二级律师、经济师、无锡市律师协会理事、江阴市优秀资深律师、无锡市优秀律师、无锡名优律师、江苏省律师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先进工作者、江苏省金融保险专业律师人才库律师、江苏省企业法治建设专家智库成员,(日照、潍坊、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从事:投资、贸易、公司、房地产建筑、仲裁等法务实践及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