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若溪
(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 450000)
摘要:建设工程项目通常具有总金额较大、合同条款复杂以及涉及面广泛等特点,这就使得价款结算的过程变得复杂,如果没有按照平等、合理的方式进行价款结算,就容易使得各方产生争议和纠纷。解决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不仅可以保障工人以及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经济市场的稳定。本文分析了三种情况下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理清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律依据,以期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更加完善、公平、合理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关键词:工程价款;结算审核
前言: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的建筑行业的规模和数量也呈现出飞速上升的趋势。随着建筑工程规模的扩大,合同条款问题以及价款结算审核中的问题也逐渐呈现多元化,由此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解决此类案件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从源头治理,以法律的手段来预防纠纷案件发生,保障工程项目中各方的合法利益。因此,必须要明确相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律法规,详细阐述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审核依据、审核内容等,才能让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更加合法化和规范化。
一、工程价款结算的相关理论
(一)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概念
工程价款是建设工程中的关键技术经济指标,是承包方履行合同向发包方收取工程价款的经济活动,工程价款能否按照约定程序进行结算,对工程的后续工作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工程价款结算通常按照以下几个原则进行结算:
合同确定价款原则,即工程价款必须要以合同形式来确定结算形式。如果后续工程出现争议,且合同中各方的计价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则必须要按照合同约定来结算价款。
中标价原则,以招标、中标的形式开展的工程项目均可视为工程价款已经约定。且无论后期采取哪一种方式来计算工程价款,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若某一方在中途以造价不合理等理由变更工程价款,该行为则不予支持。
总价组成原则,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以约定总价作为工程计价方式。如果承包方为了造价的高低产生的争议,则可根据承包方所调整价格的项目是否属于总价报价的组成部分,在此范围之外可以予以调整,若属于总价报价以内则不予支持。
单价组成原则,即在合同中拟定单价组成范围,依据实际的工程量作为计价方式,在单价约定范围内遵从合同约定。
合意委托原则,由于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而产生争议的情况下,由双共同委托或者法院出面委托第三方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价。
(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任何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而针对工程价款的结算的法律条款通常较为复杂,除了法律层面以外,还有一些当地部门的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
其中法律层面主要包括《合同法》、《价格法》、《审计法》以及《招投标法》等,此类法律条款对工程价款的整体进行了规定。而部门的规章和文件则对工程预付款和工程竣工结算等程序有着更为详细的规定,如《建设工程款结算暂行办法》中,该文件共有六章二十九个条款,对工程价款中的约定调整、价款结算、价款结算争议等问题例举了具体详细的规范。此外还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文件。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一)竣工结算的结算方式
竣工结算是工程价款结算中最关键的环节,待项目的各个责任方都验收合格以后,将合同、补充协议等相关资料收集齐全,并上交审核,审核无误才能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事项包括:审核要求、审核依据、审核内容以及审核方法。并以送审价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建设工程价款必须要按照合同协议、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价。其中包括: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是否合理、工程总造价是否符合造价指标等。此外,还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员工配合审核人员的工作,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核实,确保图纸与工程签证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当竣工结算的文件单方面提交给建设单位以后,是否可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在实践中依旧存在一些争论。有专家认为,建设工程价款工程量的核实工作应当经过建设单位等各方的认可,当方面核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整体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必须要合同算法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如果协商失败,则应该要求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介入,并以该机构的鉴定意见作为结算依据。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只要建设单位在期间没有对结算文件提出异议,就默认建设单位认可了施工单位的单方面结算文件,则可以作为建设工程的结算依据。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认为送审价可以作为结算标准,之所以作出这个解释是为了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因为目前有些建设单位存在恶意拖欠工程款的现象,该项司法解释则考虑了当下建设工程行业的实际情况,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结算的行为。因此,我国人民法院通常认定施工单位单方面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即以送审价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且建设单位在逾期后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异议,则法院不予支持。
(二)黑白合同的工程款结算方式
黑白合同指在同一个建设工程中出现两份不同的合同,该情形通常出现在招标的建设工程中,如当事人在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中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以后,又另外签订了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而导致两份合同不一致。
这样的做法与《招表投标法》的强制性效力规定不符合,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损失。因此,出现这种黑白合同的情形应当以中标的备案合同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在《招标投标法》的第四十三条中也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商谈投标价格以及方案。”就算没有另外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只要在招投标之前进行了实质性的经济协商,则都涉嫌影响中标的结果,在这个情况下所签订的备案合同也不能作为建设工程款的结算依据。且在某些法院的裁决中,有可能将前后两份合同都视作无效,工程价款将依据工程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进行结算。
(三)未完成工程结算方式
任何建设工程都有可能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难以完工,对于此类未完成的工程,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建设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通常来说,“按比例折算”是较为通用的结算方式,以实际施工进度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但具体实施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例如由于前期施工较为繁重的地基工程,如果采用“按比例折算”则不能反映真实的造价。工程进度的评价应当由鉴定机构以及法院作出说明,以防施工方为了尽快结算南工程进度款而采取“不平衡报价”的技巧。“不平衡报价”并无报价之实,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标准和市场报价对建设工程款进行结算。
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建设工程款的结算问题不仅涉及到法律层面,还和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有着密切联系。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实际背景采取合适的结算方式,才能有效保障建设工程中各方的合法利益。本文例举了三种不同情况下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其最根本的原则就是按照法律和规章制度处理,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从而减少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的矛盾。以上三种结算方式并没有囊括所有的价款结算方式,还需要相关工作者继续总结,构建更加完善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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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若溪,女,1986年,河南省周口市,大学本科,专职律师 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