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 黎清

发表时间:2021/8/3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6期   作者:黎清
[导读] 摘要: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与运用,标志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为经济的发展增添新动力。然而,数字经济的发展也对传统的税收规则和秩序带来诸多挑战。
                                                                        黎清
                                                     (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市 400067)
        摘要: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与运用,标志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为经济的发展增添新动力。然而,数字经济的发展也对传统的税收规则和秩序带来诸多挑战。
        关键词:数字经济;税收挑战;挑战
        当前,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增加,逆全球化、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甚嚣尘上。然而,在这种背景下数字经济出现逆势增长,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动能。特别是20年新冠疫情下,全球经济遭受严重冲击,在实体经济哀鸿遍野之下,数字经济却展现出强势的增长劲头,为经济出现正增长提供新动能。但是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为传统的税收征管带来诸多挑战。
        首先,对税收管辖权的划分方式提出新的挑战。在传统经济下,非居民企业只有在收入来源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时,收入来源国才有对其来源于该常设机构的收入进行征税的权力。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企业通过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向用户提供服务,用户只需进入数字借口便可完成交易,而现有的国际税收规则没有充分的涵盖经济模式依据。依据“常设机构”原则,征税机构没有对数字企业这部分收入进行征税的权力。数字企业无需向收入来源地进行纳税,以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
        对于欧盟国家来说,数字经济的发展以及税收规则的未更新,使其饱受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痛苦”。欧盟国是跨国大型数字企业主要输入国,他们没有本土自主的大型数字企业,独占鳌头的反而是美国的数字企业巨头。这些跨国公司利用数字平台从欧盟获取巨额利润,并利用欧盟国家间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各国税制的不同,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的“避税天堂”,从而负担较低水平的税收。
        针对此种问题,欧盟早在2018年3月就提出向欧盟境内的数字巨头企业征收3%的数字服务税的指令提案。实行低税率的国家明确反对开设此种税种,他们认为这会阻碍引进数字服务,减少吸引资金流入的优势。由于欧盟内部存在不同的利益团体并且有着不同的征税需求,在欧盟内部通过统一的数字税还需要经过漫长的谈判。OECD的BEPS计划,提出了具体的行动方案,如修改常设机构的标准和认定范围、提出显著数字存在概念、增设虚拟常设机构等。在全球的框架下实行数字税,不仅要协调美欧之间的冲突,也要综合考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诉求,需要各方的妥协与让步,达成共识仍然困难重重。
        由于寻求共同治理方案道阻且长,一些国家单独征收数字服务税。为了弥补财政收入漏洞和修缮税收征管体系,2019年7月,法国脱离欧盟框架,制定并实施了符合本国征税需求的数字税,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征收数字税的国家。随后,意大利、西班牙等国也相继征收此类税收。这些税收条款虽然增加了数字企业输入国的财政收入,但也存在诸多不足。这些税收具有较强的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通过设立起征点、征税范围等方式,将本国的数字企业排除在税法之外,保护本国企业,具有税收非中性的特点。由于数字经济中征税对象、交易信息具有隐蔽性、虚拟性,导致具体的措施难以执行。

对于数字企业来说,也容易形成双重征税,增加市场壁垒。
        其次,对税收公平性原则提出新的挑战。对税收公平性的挑战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不同类型企业见的税负不公;其二,不同地区的税负不公。
        税收征管的革新速度未能与数字经济发展相匹配,导致不同类型企业间税负不尽相同,收入高的企业未能缴纳更高的税收,收入低的企业未能缴纳更低的税收,对税收的公平性原则产生挑战。以欧盟为例,据欧盟委员会统计数据,社交媒体公司、共享经济平台和在线内容提供商等数字公司的实际税率约为传统公司的一半,而且往往要低得多。平均而言,数字化企业的实际税率仅为9.5%,而传统商业模式的实际税率为23.2%。
        收入与税收不对等,使得市场陷入失衡状态,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行业间税收情况的不同,使得盈利情况也不相同,数字企业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却不能缴纳更多的税收。在这种市场主体间税收分配不公平的情况下,资源将会更多的向数字企业倾斜,影响资源的合理分配,扭曲市场竞争。当这种流向超出合理的范围的时候,会造成资源的浪费,破坏市场稳定,影响经济效率。互联网购物平台兴起初期,商家就其在网络上的经济收入没有合理纳税,严重打击了线下实体经营,造成了不平等的市场竞争。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而非收入来源地为纳税地点。收入来源地无法就企业来源于该地的利润进行征税,导致不同地区税收差异变大,不利于各地区协调发展。居民的生活数字化程度越来越高,数字产业层出不穷,覆盖方方面面。在此基础上,传统的消费方式发生转变,“吃穿住行”通过互联网平台消费实现。由于各地税收政策的不同,企业更加偏向于在税收负担更小的地区进行登记注册,使得企业分布、税收缴纳不平衡。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不再适用于数字经济时代。当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入驻的方法不可置否。
        其次,在传统经济当中,劳动、土地等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当中,并且获得相应的回报,表现为工资、租金等。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用户活跃在虚拟平台中,并且产生大量相关数据。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到价值创造过程中,然而用户却没有获得数据产生价值的平等回报。数字企业通过收集整理证据,分析出用户偏好,从而进行针对性的运营活动。例如,互联网公司利用数字平台向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得收入,并且取得大量的用户数据。对用户数据进行分析,能够得到用户的消费偏好,从而能够根据这些分析结果向用户投放更加精准的广告,并因此获得广告收入。
        如今,用户和数据在数字经济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然而,对于用户信息的保护未能跟上数字经济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层出不穷。例如求职平台违规贩卖用户的个人简历、注册平台的电话被违法贩卖给其他公司,生活中我们经常接到推销电话。甚至于,数字技术的发展,随处可见的摄像头也会变成盈利的工具,利用视频内容进行人脸识别或是贩卖视频获利。可见,数字经济时代,用户信息已然成为盈利工具,但对其的保护仍然不够,违法成本低,市场监管不严等问题仍然严重,个人隐私成为一种产品,成为一种衡量价值的工具,数据安全问题需要得到重视。
        除此之外,数字企业目前正处于繁荣发展的阶段,由于用户体量、使用习惯等原因,大型企业将会拥有越来越多的信息资源。大体量的信息源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从而对数据的储存和分析能力也会越来越强,用户量也会增加,陷入一种循环。若对这种情况不加以控制,造成数据垄断,垄断无疑会造成不良影响。资源、用户和财富都会向头部企业集中,无疑增加了市场准入壁垒,不利用形成公平的营商环境。
        最后,数字经济对纳税要素的判定提出新的挑战。由于数字经济的交易信息具有隐蔽性、虚拟性,税务机关无法对数字平台中每笔交易精确监管,造成财政收入流失。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主要商业模式,在经济主体由传统的企业或实体组织转向个人, 且个人既可作为产品和服务提供方也可成为消费需求方, 纳税主体更趋于小型、灵活和碎片化。以个人为交易主体的业务模式, 征税对象转向未进行过税务登记的个人纳税主体。(平台经济下的税收治理体系创新-未修改)。以打车软件滴滴为例,由平台运营商(滴滴公司)、服务提供者(司机)以及服务消费者(乘客)组成。司机只需要在后台注册自己的个人信息,交由平台审核后便可在手机平台中匹配客户。行程结束后,乘客将车费付至平台,扣除相关费用之后,便是司机得到的收入。在现行的经济模式下,在平台注册并且获得收入的司机并未进行申报收入,也没有缴纳相应的税款,平台也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税源的流失。与此同时,针对司机收入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定性也存在困难。
        作者简介:黎清(1996-),女,汉族,四川成都,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数字经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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