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玲
陆军炮兵防空兵学院
摘要:基于无人机作战行动的特殊性,为了防止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引发的国际争端,对无人机参与作战行动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成为当务之急。但无论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没有专门针对无人机作战的相应规定,无人机作战行动的法律规制存在较多空白,本文由此开展研究。
关键词:无人机;作战;法律规制
近年来,无人机凭借灵活机动、成本较低、零伤亡等优势,越来越多的被运用到军事作战行动,在目标侦察、引导打击、目标攻击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无人机参与作战行动,在改变战场作战样式的同时,由于无人机作战行动的特殊性,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产生实践问题。
一、 无人机作战行动的特殊性
无人机参与作战产生的负面影响,与无人机作战行动的特殊性密切相关,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无人机作战过程的非接触性
无人机作战人员无需亲临战斗现场,只需在指挥中心通过一系列的电脑操作,即可远程遥控远在千里之外的无人机参与作战。这虽然可以有效保护我方人员的安全,但作战人员空间上的隔离会造成情感上的疏远。无人机作战的操控者很可能会产生一种电玩游戏的代入感,这会导致操作过程中武力的滥用,造成对非军事目标的伤害。
(二) 无人机打击效果的致命性
在传统的面对面作战方式中,作战人员会根据现场情况选择性地采用语言警告、围困、劝降等非杀伤性作战方法。作战的目的是让对方战斗人员放弃战斗,一刀切的直接消灭目标并非会取得良好的作战效果。而在无人机作战行动中,没有这些非杀伤性作战方法的运用,有些隐蔽性较好的无人机可在攻击对象未察觉的情况下立即发动进攻。对方作战人员一旦被无人机锁定,难以逃脱死亡的结局,这违背了作战的原本目的,剥夺了对方投降的权利。
(三) 无人机信息收集处理的局限性
无人机可采用摄像、雷达成像等方式在指定区域实施航空侦察,为作战人员进行战场决策,提供动态情报。但从信息学的角度来说,并非情报信息越多就越有利于战场决策。无人机作战行动中无人机操作人员在有限的时间内,往往难以全部消化这些海量信息,准确判断出哪些信息是有用的对于操作员来讲是一大难题。此外,由于无人机在空中是以一种垂直的视角俯瞰地面,所以其收集的情报多是来自空中纵向信息,而缺乏来自地面横向信息,这可能导致操作人员做出错误的判断。
二、 无人机作战行动的法律规制现状
在未来战场中无人机参与作战行动作为一种作战方式,已是大势所趋,为了避免无人机参与作战带来的负面影响与争端,必须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
(一) 无人机作战行动法律规制的国际法现状
由于国际社会对无人机等智能武器的使用存在分歧,有些国家还处于观望阶段,要制定专门针对无人机作战的国际条约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现阶段从国际法的角度对无人机作战行动进行法律规制,只能沿用武装冲突法的一些基本原则。
1、无人机作战行动中限制原则的遵守
基于人道主义考虑,交战中有些非人道的武器和作战方法是被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无人机作战行动是否合法,现有武装冲突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无人机本质上属于一种搭载平台,和其他航空器类似,其参与作战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其搭载的武器是否属于武装冲突法所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非法武器。如果无人机在实施目标打击任务过程中,没有使用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武器,无人机参与作战的行动应该符合武装冲突法中的限制原则。
2、无人机作战行动中区分原则的遵守
区分原则是指在作战行动中须区分战斗员和平民、军事目标和民用设施。由于无人机在空中是以一种垂直的视角俯瞰地面,其收集的用以进行区分的信息不可避免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在实际作战中区分原则的遵守往往更加复杂,比如战斗员有时会穿着平民服装混杂于平民之中,而平民也有可能穿着类似军服的衣服,还有一部分人员有时是平民,有时直接参加敌对行动,此时往往难以辨别。
3、无人机作战行动中比例原则的遵守
比例原则要求作战行动前要对预期的军事利益与可能造成的附带损害之间要进行平衡和判断。而这本质上属于一种价值权衡,无法依据准确的指标进行精准的判断。所以,在无人机作战行动中比例原则的遵守,同样需要理性正直的无人机操作人员依据各方面收集信息和情报,将战场上的各种因素考虑在内,合理地推测此次利用无人机进行攻击是否造成过分的附带损害,然后再进行攻击。
(二)无人机作战行动法律规制的国内法现状
随着民用无人机的深入发展,我国国内立法加强了对民用无人机的法律规制。在民用无人机的法律规制体系中,除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民航局还陆续制定了民用无人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较于民用无人机国内立法的创制与完善,军用无人机的相关国内立法则显得相对滞后。现有的相关法规只是针对武器装备的研制设计、生产许可、管理等方面,针对武器装备使用的规范则相对空白。
三、 无人机作战行动法律规制的完善构想
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社会,专门针对无人机作战的国际条约和法律法规还未制定。当务之急是要填补空白,完善对无人机作战行动法律规制,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引进新的国际法武器
1、坚持人掌握主动权原则
尽管无人机被赋予了高度的人工智能,但其在本质上是一种计算机软件,只能执行人类预先设定的程序。而国际法中区分原则的遵守需要经验丰富的操作人员依据各方面搜集的核心信息和情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比例原则是一种人类的价值选择,需要运用人类特有的伦理观念进行。为了确保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严格遵守,无论将来无人机自主化程度如何提高,在无人机作战行动的法律规制中必须始终坚持人掌握主动权的原则。
2、建立监督惩戒机制
应以联合国作为领导力量,建立一个全球范围内针对无人机作战的监督管理机构。该机构负责对各国无人机战场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督促无人机使用国如实登记、定期公布无人机攻击造成的伤亡人数,以达到国际舆论监督的效果;对于违反国际法要求使用无人机作战的国家进行控诉,使其接受相关问责,承担相应制裁后果。
3、完善技术转让制度
由于无人机打击效果的致命性,如果放任无人机技术的扩散将会如核武器的扩散一样,给全球反恐安全形势带来严重威胁和挑战。应完善技术转让制度,避免无人机作战核心技术的随意转让,防止其落入不法分子手中,成为他们杀人的利器,从而给国际安全带来灾难。
(三) 创制与完善国内法
现阶段要达成一致的国际意见、制定统一的国际法律规则并非易事,而通过国内法的制定来规范无人机作战行动则相对容易。立法机关应根据我国国情和军事发需要,及时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无人机作战行动的法律法规,对军用无人机的性质、研发、生产、使用等环节进行规范。这不仅可弥补国际法空缺,为推动国际立法创造条件,还可为我国发展军用无人机技术规避了争议,提高了国际话语权。
作者简介:石玲,女,陆军炮兵防空兵学院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军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