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英雄烈士的人格权保护

发表时间:2021/8/3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1年4月第10期   作者:梁新
[导读] 英雄烈士为我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每一位英雄烈士都值得我们尊敬
        梁新
        沈阳师范大学  沈阳  110034
        摘要:英雄烈士为我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每一位英雄烈士都值得我们尊敬。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每个人发表言论的渠道比比皆是。本文以以英烈人格权保护为侧重研究点,通过中外在英烈人格权保护方面立法执法现状对比分析,展现出我国当下在英烈人格权保护方面尚存不足,同时进一步的给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人格权侵权   国内外的对比分析   立法不足与建议

一、英雄烈士人格权的侵权
(一)英雄烈士
        “烈”字《说文》说解为“火猛也。从火列声”。本身的含义就是火势猛烈,“烈火”之“烈”就是这个意义;古代文言文中的“烈士”中的“烈”大部分都是光明显赫的意思。“烈士”一般是指男子为了建功立业,征战沙场的活生生的人。《庄子·秋水》“白刃交于前,视死若生者,烈士之勇也”和曹操《步出夏门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中“烈士”都是这个意义。
        在现代汉语中,“烈士”词义发生转移。烈士当下普遍指代那些为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而英勇牺牲的人。大体上来看,那些为了保护我国人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与敌人进行斗争过程当中牺牲的人,都被统称为烈士。
(二)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权
        1.通过对于民法典相关法条的整理,本文认为侵犯英雄烈士人格权应当符合以下四点:
        (1)受害客体为英雄烈士的人格权;受侵害的对象为英雄烈士去世后享有的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等人格利益。
        (2)原则上要求加害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要求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2条第一款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3)要求加害者主观上为故意;故意诋毁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损害国家荣誉利益。
        (4)原则上要求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加害结果包括英雄烈士的家人以及近亲属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或者给社会造成及其严重的不良影响。
        2.从整体上来看,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只要其所进行的行为对英雄烈士的英勇事迹以及对于其相关精神进行非客观塑造的行为都涉嫌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权的行为,而如果是以歪曲,污蔑等存在着明显恶劣影响的行为,则可以被明确定义为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权的行为。

二、我国英雄烈士人格权的立法保护
(一)外国英雄烈士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形式
        与中国相对照,国外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的设置比较早,时间跨度较大,外国法律在制定上对我国之后想换法律的设立上都有一定的考察意义。就法系而言,美国作为英美法系(海洋法系)的代表者。但即便如此,美国仍有很多关于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成文法。美国在这方面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阵亡者的抚恤优待制度,二是英雄烈士的牺牲以后的概况性综合利益。美国的相关法律中都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不受侵犯,规定了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赔偿办法。对侵犯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行为(侮辱、诋毁等)需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罚款。俄罗斯立法规定“不得损害英雄烈士尊严,不得亵渎英雄烈士遗体(遗骨)、骨灰,不得损坏其墓地(葬身处)和纪念设施”,这是与我国《民法典》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条款最为接近的一个规定,明确了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及侵犯后需承担的民事等责任。
1.我国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的立法保护
        2018年5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了《中华人名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为保护英雄烈士成立了专门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终特别强调了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有所禁,我必严守。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人格的保护,严惩造谣生事者。2021年3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纳入犯罪。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情不可饶,法不可免。侵犯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治。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受到英雄烈士保护法,民法和刑法等诸多部法律保护。足以见得,我国立法者和社会公众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的重视程度。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在英烈人格权立法方面虽然已经初步完善,但是在后期执法方面还存在着非常多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应用依然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2.对比分析
        经过国内和国外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的保护的对比来看,在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民法保护方面,美国、俄罗斯的立法相对成熟,它们都有多部关于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民事特别法。通过研究这些国家的英烈保护情况,可以认识到我国追求的的不仅仅是保护英雄烈士及其近亲属,更重要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我们共同的历史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中国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的保护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三、我国英雄烈士人格权保护的立法缺陷
(一)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其权利如何有效保障
        虽然《民法典》中纳入了英烈保护条款,但是就现实案例来看,英烈人格具备着特殊性,其所有权英烈在已经不在人世的情况下,一般由其近亲属承担其人格权的维护工作。但是如果在没有近亲属的情况下,英烈人格权依然需要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虽规定英烈人格利益应当属于民事公益诉讼保护范畴,人民检察院可以成为提起诉讼的主体,侵权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及赔偿损失等,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依然存在着部分缺陷。
        所以针对这样的情况建议不仅仅是由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英雄烈士人格权的保护工作,其他的社会团体以及相关单位都可以具备着承担诉讼主体的权利,甚至可以将这种权利进一步的扩大乃至公益律师,英烈生前所在的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依法设立并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公益团体等。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够保障对于英雄烈士人格权侵犯的事件能够第一时间被社会反馈,同时走向司法程序。同时这样的设定也能够进一步的降低检察机关的诉讼压力,节约公检法资源的同时,扩大对其保护的效力。
(二)破坏社会利益是否是侵犯英雄烈士人格权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185条规定的责任条款,其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是不是承担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承担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侵权责任,须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构成条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至于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只是衡量侵权情节的一个考量因素,并不是必然构成要件。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是:第一,这是对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做出的注意规定或特别提醒。我们承认,英雄烈士首先是死者,是特别的死者。因为他们卓越的历史贡献,已经成为民族精神的符号;第二,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不仅包括近亲属,还包括当今社会大众公共利益的保护,这是大多数人能够达成一致的观点;

结语
        网络并不是法律不能触及到的地方,违反法律必定受到惩罚。但是,由于在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成本极低、受众群体庞大,侦查成本高,见效慢等特征,要想真正守护良好的网络语言环境,还是呼吁广大网民在享有言论自由权的同时,一定要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不越界,不违法,共同守护他人和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还需要有关部门尤其网络执法部门继续加强执法司法力度,用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实现有效惩戒。

参考文献:
一、外文著作:
        [1](日)五十岚清.人格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美)阿丽塔·L·艾伦等.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M.冯建妹等编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
        [3][德]施韦尔特纳.人格权[M].法律出版社,2005.
二、中文著作:
        [1]杨立新.人格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王利明.人格权法[MX].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3]姚辉.人格权法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
        梁新,女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