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文
沈阳师范大学 沈阳 110034
摘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现在,市场上各行各业的竞争也是越来越激烈,商家大都会通过价格优势来吸引消费者预先支付价款,一来可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给消费者以最大优惠,另一方面商家又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稳住客源,不过这种看似双赢的场面,却可能会把消费者的权益之于不顾,尤其是在这种随时都有可能在某一地区暴发疫情的环境下,预付式消费模式会使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实现的几率会加大。此时就需要一些制度来规范此种消费模式,为避免消费者因商家的鼓吹一时冲动办了卡,冷静期制度在此消费模式中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冷静期;消费者权益;
一、预付式消费
(一)概念
预付性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商家支付费用,在日后接受商家的劳动服务或者获得商品。现在预付式消费越来越普遍,商家吸引消费者的方式就是加大办卡的力度,像美容美发、餐饮、健身、教育、汽车美容、水果销售等等这些个行业都非常常见,然而最近几年,预付式消费这种模式也带来了很多问题,比如商家的虚假宣传,或者是商家拟定的霸王条款,无法退卡,商家卷款而逃等问题频频发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二)疫情期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概率增大
倘若疫情在某一地区突然爆发,不仅消费者的出行会受到限制,就连在疫情稳定后商家的存活也未曾可知,由此一来,不仅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会受到影响,就连商家的经营收入也会遭到严重的打击,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矛盾也愈演愈烈,这种矛盾在预付性消费模式中体现的尤为明显。
疫情期间,预付式消费纠纷的问题主要存在于四个方面:疫情期间暂停营业的退款纠纷、商家由于无法提供线下服务而变更服务方式、消费卡使用期限受限以及商家关门或者倒闭后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实现。然而,预付式消费引发的这一系列问题并不是疫情期间才出现的,所以还是需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近些年来,预付式消费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这其中主要的问题还是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经营者信用度低下以及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太差等原因造成的。因此,解决预付式消费问题,就要从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一套强有力的保护制度入手。
二、冷静期制度
(一)概念及应用现状
冷静期制度指的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并收到商家的货物之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一般是七天)不需说明任何理由,便可以向商家申请退款,不用承担退货费用,也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而对于商家来说必须无条件地消费者退货和解除合同的后果,回到了双方在订立合同之前的一种状态。冷静期制度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是针对消费者保护制定的一种特殊的制度。
起初,“无理由退货”通常是经营者为了加强其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和商家的信用度,通过向广大消费者做出可无理由退货的承诺,这一承诺就意味着,消费者和商家的交易完成后,在一定期限内由于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发生了变化,他们无需向商家说明理由就可取消交易,而商家必须退款。从表面上看,“无理由退货”确实是给予了消费者权益更多的保护,实际上,商家承诺“无理由退货”更多的是为了追求商业利益,因此其在规定“无理由”、“退货”等字眼时总会做一些有利于自己的解释。
而且退货的规则也会随着商家经营的时间规模等的变化而变更,可见其本质上的利益还是商家的个人利益。虽然在2013年,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其中第25条,对冷静期制度的的适用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交易方式、退货时间、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其后在《暂行办法》中也条文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虽然其中还有一些不足,但这无疑使该制度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推进作用。
(二)冷静期制度在预付性消费模式下的应用
2021年3月16日,北京拟定了关于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的合同示范文本,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提出了该规定设立7天,该示范文本适用于在北京市内的体育运动项目(比如健身房、游泳馆等、排除私教课和体育技能培训)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体育健身预付费服务交易。示范文本中约定了消费者在签完合同的次日起,有7天的冷静期,在这7天的冷静期期间,如果消费者没有开卡使用健身服务,有权无条件的解除合同,消费者和商家约定退款申请方式之后,商家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的返还全部预付费用。除去这些之外,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内,商家不得为了留住客户,变更合同,即提高预定的服务或者对服务增加限制条件。在同年年初,上海已经正式实施了健身卡的7天冷静期,对于消费者来说,制定该冷静期的好处显而易见,避免了消费者因冲动而购买健身卡,对于健身行业来说,消费者不冲动了,他们会拿出更好的服务来挽留客户。
三、冷静期制度的补充
在消费水平日益提高的现在,通过办卡来稳定客源、招揽顾客的商家越来越多,理发店、健身房、美容院、餐饮等等,在这些商家中有的是全国连锁店铺,有的只是个体经商户但是他们都可以向消费者发放本店的“储值卡”,而关于消费者如何使用、一次性必须充值多少以及卡内的剩余余额该如何处理,最终的解释权都归商家所有。面对此种问题,2019年5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单用途预付式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不仅对经营者的发卡资格、流程做了明确的规定(第二章信息对接管理),而且也规定了预付式资金的管理方式、监督管理的部门及管理方法。(第三章预收资金余额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
尽管如此,虽然上海地区对预付式消费卡现如今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处理,但是笔者认为,除此之外,国家还应当针对预付式消费制定统一的合同范本,因为没有明确的书面合同,所以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也不明确,制定了统一的合同范本后,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在出现纠纷之后双发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解决。商家便也不能通过其设定的格式条款使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冲动消费。在预付式消费模式盛行的今天,消费者更要理性消费,在面对商家的推销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自己是否真的需要这项服务,以及商家的活动是否足够优惠。其次,消费者也应当全面了解关于预付消费卡的使用期限、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只有充分了解到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会尽可能的不被商家所提的优惠活动所蒙蔽;除此之外,消费者在办卡时也要适当的了解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尽量避免出现商家跑路后无法维权的情况。最后最重要的一点是,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式消费卡后要保留相关的消费凭证,一旦和商家发生纠纷,可以凭借这些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或者到法院起诉,通过合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张婧《我国消费者保护中的冷却期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窦世博: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中南民族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简介:
杨子文,女,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