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分析

发表时间:2021/8/3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1年36卷9期   作者:邓喜莲 姜晨露
[导读] 梳理我国高等教育中法学教育发展进程,目前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缺乏高质量师资队伍、人才培养质量不高以及交叉学科发展不够等问题,借鉴国内外法学教育的成功经验
        邓喜莲  姜晨露
        (湖北文理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
                                
        摘要:梳理我国高等教育中法学教育发展进程,目前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缺乏高质量师资队伍、人才培养质量不高以及交叉学科发展不够等问题,借鉴国内外法学教育的成功经验,应当准确把握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着眼于“地方”,培养服务于地方的应用型人才,增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办学质量,实现培养卓越法治人才的目标。
        关键词:地方高校  法学教育  内涵式发展  卓越法治人才

        一、高等教育之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内涵分析
        (一)内涵式发展的概念
        内涵式发展与外延式发展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外延式发展是指通过增加资本的投入旨在于数量规模上的扩张,而内涵式发展更多的是看重是内部的改变、结构的优化以及质量的提高使其高水平发展。最早提出“内涵式发展”主要就是想要改变高校通过规模的扩张而“升格”的现象。
        (二)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进程回溯
        1、高等教育的“内涵发展”阶段(1993年—1998年)
        首次提出教育“内涵发展”是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意见的通知》中,该通知要求:高等教育的发展,要坚持走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发展高等教育必须把提高教育质量放在突出的地位。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提到:到2000年,高等教育要走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使规模更加适当,结构更加合理,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1996年教育部发布的《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教计〔1996〕45号)提出:深入推进教育体制改革,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2、扩招时期“内涵发展”的停滞阶段(1999年—2010年)
        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至2000年,积极稳步发展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入学率达到11%左右;至2010年,高等教育规模有较大扩展,入学率接近15%。此文件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扩招阶段。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要求:扩大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规模,到2010年我国同龄人口的高等教育入学率要从现在的百分之九提高到百分之十五左右。
        3、正式进入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阶段(2010—至今)
        2010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提出: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促进多学科交叉和融合;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2011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中指出: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实现从以规模扩张为基本特征的外延式发展向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转变,办出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高等教育。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推动教育内涵式发展,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高等教育的内涵式发展成为教育发展的核心要义与行动指南。截至2018年底,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达48.1%,我国即将从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迈入普及化阶段。中共中央提出通过大力发展“四个新”,即,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要求,提高质量。
        (三)高校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过程的梳理
        1、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历程回顾
        新中国建立初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年。法学教育主要是借鉴“苏联模式”,建立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教育体系和模式。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地破坏。因此,法学的总体发展趋势呈现萎缩状态,1976年仅剩下两所法律系。在这一历史阶段,法学教育并非是独立的法学教育,更多的是一种“政法教育”。
        1977年至1996年,是法学教育逐步恢复及快速发展期。1977年恢复高考,也恢复了对知识和人才的尊重。1978年,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开启了法制建设的新征程。相应地,法学教育也备受重视起来,截至1985年底,共计有143所大学设立法学本科专业,逐步开始确立适合自己的教育模式和课程设置。随着法学教育迅速发展,各个法学院开始探索自己的学科发展模式,包括开始在法学学科的基础之上,细分二级学科,如民商法、经济法、国际法等。
        1997年至今,是法学教育的供需扩充期。1997年江泽民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随着国家和政府给予的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法学教育的发展不断发展,截至2006年底,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03所,在校的法律专业本科生接近30万人。有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达333所,有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29个,有13个法学教育机构设有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截至2017年,我国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有 627所。据2018年3月的数据,全国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有195个,23个单位设有27个法学二级学科硕士点,法学硕士单位共计218个;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有49个,二级学科博士点有1个;法律硕士占有242个。
        2、高等教育之法学教育的内涵式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即将进入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为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目标、为满足新时代的发展需求、为考虑到新国情的要求,中共中央提出,高等教育要努力发展“四新”建设。“新文科”建设的提出,为法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养分。在新文科建设的背景下,法学教育必然要向“新法学”的转型,在实现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进程中,法学教育的内涵式发展已然成为我国法学教育实现突破性发展的必经之路。
        二、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的现状分析
        在法学教育飞速发展的新时代,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也在不断地吸收借鉴良好地教育经验。2000年北大、人大等七所高校率先引入“法律诊所”课程;随着这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推进,“法律诊所”教育逐步发展,目前全国已有超过50所高校开设“法律诊所”。法学本科生接触真实案件的机会很少,“法律诊所”教育恰好可以给法学生提供这样的一个机会,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一些理论知识以及锻炼逻辑思维能力,但地方高校高等教育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传统的教学模式
        地方高校所采取的教学模式都是以老师讲为主,学生听。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处于被动状态,很少会主动检索、主动研究一个问题,也很少会主动去检索相关案例,去学习司法实践中的观点。而很多老师自己本身是专注于科研,也缺乏实践经验,没有处理解决过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的案例,因此,所讲授的知识点也是仅仅停留在理论的层面,这样的过程必然会导致重视理论教学而忽视与实践的结合的结果,知识点与实践难以做到很好的衔接等问题。由于地方高校教师的业绩是通过研究成果和发表的论文来评判的,因此势必会带来教授重视科研而轻视教学,注重研究生的教育,而忽视本科生的教育的现象。
        (二)缺乏高质量师资队伍
        一所高校的高水平发展不仅仅是通过扩大招生规模就可以实现的,对于高校的学科建设或者专业建设需要的是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有许多地方高校不惜花重金聘请专业领军人才,但会导致地方高校因“拼抢”高层次人才使得教学成本剧增以及师资队伍不稳定等现象。抑或者是一些高层次人才认为地方高校的平台小、发展的局限性而不愿意到地方高校就职。这些均会导致地方高校师资力量不足。
        (三)人才培养质量问题
        经过大学四年的本科生教育,最终却没办法灵活适用所学习到的知识或者法条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最多的也只是机械地适用法条,主要体现在实践能力不足、创造能力不足、就业能力不足以及创业能力不足这四个方面。。甚至都没有较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律检索能力,尽管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判例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这些被收录的指导性案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指导性的作用,因此检索指导案例对于纠纷的处理具有一定的作用。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与人际关系,尤其是以后要成为法律职业人中的一员,更要具备良好地与人沟通能力,会导致地方高校本科生缺乏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是最能体现法学教育的价值,也是最不容易被替代的决定性因素。
        (四)缺乏交叉学科发展
        苏力教授认为,法学教育需要交叉学科知识学习,需要培养“通才”。北京大学钱乘旦提出,近代以后“知识”发生了重大变化:知识被分割,“学科”的概念出现。分科的优势在于研究可以更专业化,但是当分科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形成,只会形成知识壁垒,造成“隔行如隔山”的现象。法学虽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但同样需要社会学、哲学、经济学、政治学、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交叉融合。由于缺乏这样交叉学科的发展导致了越来越多经历了法学教育的人,就仅仅知道与法学相关的知识,缺乏社会学、经济学或者政治学的知识,很容易使法学生陷入“法律万能论”的境地。
        
        三、国外法学教育模式的启示与借鉴
        (一)国外法学教育模式
        国外的法学教育培养法律职业的法律人,非常注重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如美国培养目标是法学生毕业之后就可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因此,美国的法学教育更加看重的实用性。那么在其法学教育的设计上必然是注重职业技能的训练,通过开设许多注重能力的培养的特色课程,如辩护采集证据、谈判等课程在学习到法学基础知识的前提下以达到对于法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训练。在教学模式上采用案例教学法也是其教学目标决定的,在美国,案例是规则的载体,很多法律规则都是在案例当中提炼出的,因此案例教学法不仅能训练学生分析问题以及逻辑思考的能力,同时还能从中学习到专业基础知识。
        德国的法学教育是“教学与科研相统一”的,其教学任务的重心在于培养科研型人才。但随着现实的需求和全球化的发展,德国的法学教育也开始向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改革。

从“单一司法型(法官)培养目标”到“有全面工作能力法律人”转变。德国采用的是基础阶段(学术研究)与专业阶段(职业训练)的“双轨制”教学模式。在基础阶段,主要是大量的理论知识的学习,在专业阶段进行至少两年法律实务训练。在课程设置上,主要的课程集中在基础阶段,主要有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必修课占绝大多数。这带来了课程机械、学生没有学习的动力和兴趣以及知识面过窄等问题,因此对此德国的改革措施是提高选修课的比重,同时有的大学也增加了历史、哲学、政治、经济、文化等相关知识的学习以及谈判、辩论、和解、调解纠纷等实务技能课程的学习。在教育模式上,有以教师讲授学生听讲为主的讲授课、有以学生对负责理论或抽象概念为主的练习课、有以围绕特定领域问题讨论做报告最后提交课程论文为主的研讨课以及有以解决学习中问题并进行案例分析联系的小型讨论课等多种形式。与美国的案例教学相比,德国的教学模式更多的是培养作为法官解决案件的能力,而美国更多的是侧重于培养作为律师问思维模式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日本的法学教育开始时是建立在大陆法系的基础之上的,但是由于上个世纪90年代日本经历了很长时间的战后低迷,为了振兴经济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其中司法改革是其中重要一环。1987年的数据显示,日本司法考试合格率极低使得日本法律家人数是当时发达国家中,其数量不足以支持经济发展后的需求,因此法学教育必须得改革,要扩大司法考试合格者的人数,2004年,法科大学院在日本正式成立。日本法学本科教育更多的是一种通识教育,法科大学院更多是立足于在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关系中,考查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育。法科大学院主要是效仿美国法学院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一种教学模式。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经验借鉴
        我国的教学方式本质上更类似于德国法学教育模式,主要以教师讲授、学生听讲为主的模式。现在很多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中增设例如法律论辩、模拟审判实训课程,都旨在于培养学生的演讲、辩论、调解纠纷以及和解等实务技能能力。美国的法学教育侧重研究生教育,本科生由于知识储备不足、阅历较浅因此很难理解许多法学制度以及晦涩难懂的理论知识,进入本科法学之前都会学习如文学、哲学或者商学等专业,在经历几年本科学习之后的学生无论是在知识储备、经验亦或者是学习能力都与之前有了很大不同,这一点值得我国法学教育借鉴。基于日本的法科大学院式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给我国法学教育的启示在于可以更好地对法律硕士教育进行一个清晰的定位。法律硕士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旨在于培养应用型人才。但其实在功能定位上,扩大了“应用型”的范围,认为只要是与法律相关的都属于法律硕士教育的任务。而日本职业教育是一种培养从事司法职业的,符合司法职业特点及其思维方式的专门人才教育形式 。与日本职业教育相比,我国的法律硕士的教育并没有将其作为一个专门培养司法人才的专业活动,本质上与法学本科教育并无差别。
        四、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方向
        (一)明确新文科背景下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
        科学的目标定位是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基点,只有清楚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充分地扬长避短,才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体现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对于地方高校来说,科学的目标定位尤为重要。
        1、结合地方高校的优势学科,适用“法学+”模式打造独特的交叉学科的发展
        随着经济的迅速增长以及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型技术和领域也在不断的发展,“法学+”的教学模式是必然的趋势。如中国传媒大学作为一所语言艺术类行业特色大学,其法学教育的定位是培养熟悉网络法、知识产权法、传媒法、娱乐法等特色法律知识和技能,能在互联网、知识产权、文化、传媒、娱乐等行业及相关部门从事需要法律背景的传媒采编和管理、法务、知识产权管理、法规政策制定、运营等工作的高级复合型人才。此外东南大学法学院以“学科交叉集成,特色发展”作为法学学科发展的主轴,以“法学+”为主要发展思路,突出打造法学与东南大学优势的理工医学科交叉融合与集成创新;工程法学、人工智能法学就是在此背景下建构而来。
        2、立足地方性、应用型、重特色的办学定位
        地方高校在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同时要服务地方,强调办学的“本土性”,为当地的司法机关或者是其他法律职业岗位提供所需要的现代法治人才。例如,很多地方高校多会与当地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或者是仲裁机构联合签署共建合作协议,共同开展法学专业实习教育,甚至对于较为优秀的实习生,很多工作单位都会抛出橄榄枝。由于很多省会城市高校的法学生可能不愿到地方工作,同时地方对于法治人才也存在很大的需求,因此,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可以综合考虑地方的实际需求,培养服务于地方的应用型人才。
        (二)增强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是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核心要素,是发展的第一动力。只有具备了一流的师资队伍,高水平高层次的师资力量,才可以促进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没有一直良好且稳定的师资队伍,法学教育的内涵式发展只可能流于形式,因此要适当提高师资的福利待遇,大力引进优秀中青年教师,不仅要做到引进人才,还要做到留住人才。
        1、加强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由于地方高校地域的局限性、平台的局限性以及财力不足等问题,学科带头人或者是其他高层次的人才的面临着层层困难。在面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问题,地方高校可以选择特聘教授的模式,也就是对于这些特聘教授并不要求他们像全职高校教师,可以是某些领域研究方面建立合作关系那样的模式。在高层次人才培养方面,可以加强地方高校法学教师的课题申报已解决自身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问题。尤其是对于一些新兴领域的探讨与研究。
        2、联系地方,推动“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法学作为一个职业性很强的专业,其教育不可以仅仅停留在理论研究层次。因此,可以聘请一些具有充足实务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律师或者是法官、检察官等从业人员亦或者是企业法律顾问等进行授课或者是接触实务。“双师制”的模式可以很好地解决地方法学本科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缺陷同时也可以锻炼法学本科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同时培养应用型法治人才。目前,我国有很多法律硕士教育也是采用“双师制”的模式,例如,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天津商业大学等。
        (三)提升办学质量
        地方高等教育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以学生为本、以教师为本,教学的核心在于人才培养。因此无论是人才培养方案还是课程体系都需要尽可能满足学生的需求和教师的要求。。
        1、在教学模式上采用多样的方式,地方高校目前主要让采用简单的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听讲为辅,这样的教学方式带来的学生学习欲下降以及积极性减退可以通过结合案例教学法或者是实践教学法得以改善,在保证学生学习到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例如,教师可以提前发布一个与教学计划内容大致相匹的案例,让学生从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以及所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最后教师进行总结,讲述该案例有关的核心法学基础知识。
        2、在课程的设置上,应当扩展一些其他知识的领域,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法学知识,应当适量增加一些政治、经济学、社会学的内容。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增加一些专业技能的选修课,例如谈判课程、辩论课程、演讲课程、写作课程等。地方高校可以在大一年级开设经济学通识、社会学相关知识等选修课程,以供有需求的学生可以扩展其知识面,此外很多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开设了法律演讲和法律论辩等课程,这些可以增加学生的专业技能的能力。
        3、在考核的方式上,不应仅仅依赖于期末做考卷一种形式,还可以采用做汇报、提交调查报告或者提交专题论文等形式,不仅仅可以锻炼到学习的能力,同时还可以锻炼到说和写能力。例如可以让学生依据所学课程相关知识写一个专题论文,教师根据论文的观点、知识面与课程相关程度给定最终成绩,或者是让学生分组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等平台就一个类型的问题或者案件做一个检索,并进行讨论,提出自己对于该的问题或者案例的疑惑及理解,最终提交检索报告,教师根据检索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评判。

        潘懋元教授提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高等教育要实现内涵式发展,主要是要改变学校一味依赖扩大规模、依赖办学升格、依赖外延式发展模式的现象,侧重提高质量,尤其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作者简介:邓喜莲(1980.2),女,湖北仙桃人,法学博士,湖北文理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法理学。湖北文理学院校级教研项目成果(JY2020001)。
        姜晨露,女,湖北文理学院2018级法学本科生
        潘懋元,贺祖斌.关于地方高校内涵式发展的对话.高等教育研究,2019,40(02):34-38.
        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介绍2018年教育事业发展有关情况,访问网址,http://www.moe.gov.cn/fbh/live/2019/50340/twwd/201902/t20190226_371310.html,访问时间,2021年4月18日.
        曾宪义.法学教育六十年[J].法学家,2009(05):1-3.
        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J].比较法研究,1996(02):145-167.
        徐卫东.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展回顾[J].当代法学,2008(01):3-10.
        国新办发表首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访问网址,http://www.scio.gov.cn/m/zxbd/nd/2008/Document/310054/310054_8.htm,访问时间,2021年4月18日.
        张文显:《法理学》(第五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17页.
        傅明星.地方普通高校内涵式发展述论[J].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9(04):79-84.
        李庆灵,肖富群.法学本科生“四种能力”现状及其影响因素探究——“内涵式发展理念下法学类本科生‘四种能力’的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系列论文之一[J].高教论坛,2016(10):35-41.
        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J].比较法研究,1996(02):145-167.
        钱乘旦.文科为什么要交叉——兼论知识发展的一般规律[J].文化纵横,2020(05):130-136.
        艾尔肯.依法治国背景下美国法学教育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J].河北法学,2016,34(06):2-15.
        秦天宝,扶怡.德国法学教育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05):62-70+92.
        戴龙.全球化时代的日本法学教育与发展[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2):58-62+100.
郝振江.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对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启示[J].周口师范学院学
        刘万里,李斌.关于地方高校科学定位的思考[J].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7(08):136-139.
        朱士中.论应用型本科高校师资队伍的转型发展[J].当代教育科学,2010(09):47-49.
        潘懋元,贺祖斌.关于地方高校内涵式发展的对话[J].高等教育研究,2019,40(02):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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