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衔
武警工程大学乌鲁木齐校区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9
摘要:现阶段,中国进入了一个社会快速变革的时期,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相继发生了变化和调整,带来了社会利益和价值取向的多元化。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具有物质利益诉求和非物质利益诉求并存的特征,其成因从寻求传统利益受损的赔偿转向寻求社会民怨的宣泄,民众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方式从强制参与转向依法积极参与反抗。新媒体在发生过程中的网络助燃效应进一步强化了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影响。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发展态势;治理思路;
我国正处于社会高风险时期,各种不稳定因素日益突出,尤其是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加强对群体性事件特征和规律的研究,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要求,也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过程中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趋势
1.发生类型表现为物质利益诉求事件与非物质利益诉求事件并存。一般来说,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群体性事件比新中国成立初期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在起因、形式和参与阶层方面要复杂得多,体现的社会矛盾更尖锐,对社会政治稳定构成更重要的影响。随着群体性事件数量急剧增加,社会泄愤事件在群体性事件中的比重明显增多,暴力对抗程度明显增强,呈现纷繁复杂的发展态势。
2.发生动因由传统利益受损寻求补偿走向社会怨闷寻求发泄。传统物质利益诉求冲突的动因主要由于人们的共同物质利益受损引发,诉求目的主要是寻求利益补偿。而非物质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往往多元,并不局限于某一阶层或利益直接受损的某部分群体。现场参与的多数主体与群体性事件无直接利益相关性和共同物质利益基础,而使之采取一致行动的原因是现场的共同社会心理,这种心理围绕相对剥夺感和不公平感向外发散出不满情绪,是一种典型的泄愤事件。
3.民众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方式从被迫性参与转向主动依法抗争性参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公民文化、教育素质提高,民众社会参与和利益表达的能力也在提升,互联网及新媒体的兴起为民众利益诉求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渠道。利益受损民众已经由过去被动接受现实转向主动依靠法律并通过制度内的渠道来寻求利益诉求,而一旦诉求得不到有效回应,则又可能利用制度内和制度外交叉的边缘化方式向政府施压,从而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
二、认清当前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势态
1.理性对待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持续威胁,经验告诉我们,此起彼伏、连绵不断的群体性事件可能动摇公众对政府的信心,消耗政权的合法性,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以往提及群体性事件,少数领导干部存在这样的思维惯性:一旦群体性事件发生就认为一定存在“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在推波助澜,这是不对的。从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并非被所谓“别有用心的人煽动利用”,而是一些人激于“义愤”、“不满”、“不公”等情绪和心理自发聚集到一起。
2.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做到信息公开。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面对群体性事件存在种种顾虑,不愿公开信息。信息不透明、不公开必然助长谣言,丧失了将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的最佳时机,不明真相的群众由此聚集起来,最终就有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
3.依靠法规制度约束。随着我国政治领域改革的逐步推进,面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更需要法律制度与政治制度的配套发展,方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综观近期发生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我们可以发现,人民警察都处在了冲突的第一线。当前在处理一些社会矛盾和纠纷时,少数基层政府过度依赖强制手段,这不仅不利于缓解和消除矛盾,反而会不断制造矛盾,损害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良好关系。
三、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思路
1.以社会治理作为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战略思路。社会治理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包括政府、公民、社会组织及市场力量都可参与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也意味着社会自治或政府与其他参与方的共同治理将成为两种新常态。在社会治理中,政府并未缺席,而是在整合、动员、把握进程和管制等方面起主导作用;公民不再是被动的公共政策的消费者,而是集积极的决策参与者、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社会政策的执行者等多重身份于一身。从化解群体性事件的现实逻辑来看,推进社区治理是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切入点。推进社区治理,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对提高居民群众的参与程度和社区服务水平,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促进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在合作治理的基础上,建立利益协调、利益整合和利益平衡机制。合作治理是顺应时代潮流,面对高度复杂的社会问题,以及成熟复杂的治理工具的结果。它是在公共领域治理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治理形式。合作治理强调各种因素在不同的层面和领域以不同的方式发挥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很难区分哪些因素对治理效果起决定性作用,而这些因素同样重要。为了顺利进行合作治理过程,需要发展整合机制和力量,整合不同性质的各种因素及其主导过程,使其处于一个共同的大过程中。在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的背景下,不能单纯从现实案例中具体利益诉求的角度来探讨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和定性,也不能忽视群体性事件的心理因素,即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和社会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
3.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贯彻落实。要实现和谐稳定的目标,基层社会治理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实践。城市社区、农村集镇社区、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流价值观的重要支撑。当前,要结合城乡居民自治制度,将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培育和实践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工作和学习,努力实现全覆盖。在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过程中,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转化为社会群体意识,让人们自觉践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社会个体成员的义务,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实践才能在行政管理、社会管理、行业管理等各个管理领域得以实施。一方面可以探索聘请律师,引入心理咨询师、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参与化解矛盾;另一方面,社会组织也可以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4.建立重大决策的社会稳定评估机制。为了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降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能性,需要从源头上把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不和谐因素遏制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依法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因此,要不断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增强重大公共政策制定者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社会安全稳定意识。特别是当前,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决策进行社会稳定评估,提前预测、分析和评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尽可能减少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有利于促进社会长期稳定。建立有效的重大公共决策社会稳定性评价机制,也是推进我国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重要举措。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重大改革决策的社会稳定评价机制,有利于促进我国公共决策体系的科学化,提高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质量,从公共政策层面进一步减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评价主体的构成是否合理,评价内容是否完整,评价程序是否科学,决定了评价机制的实际有效性。
总之,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而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化解社会危机,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此,认真分析、研究群体性事件所形成的诸多因素和发展趋向,理清思路,标本兼治,对于确保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刘军.浅谈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态势探析.2019.
[2]张晓丽.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态势探析.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