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

发表时间:2021/8/4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1年第36卷四月10期   作者:李鹏
[导读] 前期看到一个新闻,很值得思考,也很值得探讨。
        李鹏
        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 山东  滨州  256200


        前期看到一个新闻,很值得思考,也很值得探讨。
        山东济南的张女士无偿为朋友接送孩子两年多,但因朋友的孩子意外受伤而被朋友起诉索赔告上了法庭。一审判张女士赔偿,而二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了一审判决。至此,一起简单的民事诉讼宣告结束,但背后的意义却值得深思。法律与道德孰轻孰重、如何兼顾,成了大家讨论的焦点。
        谈到法律与道德,不免要想到“法治”与“德治”。自古以来,关于“法治”与“德治”的争论延续了几千年,“争”因于施政之理,“论”因于为政之要,而以易礼思想和儒家思想为基础的德治和以法家思想为基础的法治在争论间交替演进,共同推动了社会进步,而最终交汇于一点,成为施政之基。
        在中国的治理体系沿革中,德治与法治的争论由来已久。
        自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朝诞生,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就成了统治阶级思考的重点,从夏商时期的天命思想、神权宗教思想到西周时期的德治思想,这是个巨大的进步,自此掀开了“以德治国”的新篇章。从西周到春秋再到西汉,德治思想由长期的执政实践上升到了理论层面,并得到了不断的系统完善,而承袭了周礼的儒家思想更是为德治提供了思想指引和理论支撑。而在德治大行其道的同时,法治的萌芽也在形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孔子认为刑罚的前提是礼节的繁荣,以德为本、以刑为辅,美德是礼节的法则,儒家思想的美德与刑罚观为“初罚”思想奠定了基础。儒家的“礼”与法家的“法”虽辩论激烈、多有争议,但不能否认法家思想的发展还是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

而要说法家思想起源于儒家思想却是谬理了。
        要说到法家思想的起源可一点不比儒家思想晚,因为法家思想可追溯到夏商时期的理官,“法家者流,盖出自理官”。到了春秋,法家思想更是发展迅速。与鲁国的儒家思想齐名,齐国的法治思想在春秋这个波诡云集的大时代也是独树一帜。承袭于姜太公祖先伯夷制礼作教、立法设刑、礼法并用,太公封齐后,简礼从俗,法立令行,礼法并用成为齐国传承不废的治国之道。管仲即是礼法治世的代表人物,他一方面将道德作为维系国家的擎天支柱,弘扬道德教化子民;另一方面强调以法治国,君臣上下众生平等皆应从法。管仲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以法治国的人,齐国也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和百家争鸣的策源地,管仲礼法并用的治世之道汇聚成了管仲学派,而管仲学派兼重法教的法治思想也成为先秦法家学派的最高成就。
        由此可以看出,德治也好、法治也罢,两者并不是水火不容、两不相干的,相反,两者是兼容并蓄、相辅相成的,特别是在法治建设日趋完善的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需要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法治文化的的不断发展,还需要社会道德体系的持续建设和道德精神的持续深化。
        法律以道德为基础,道德以法律为保障,法律与道德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两条腿、两只手,两条腿走路才能走得远,两只手做事才能做得好。
        至此,我们再回到文章开头的那个案例,二审撤回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张女士不赔偿,即有理有据,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肯定了张女士的善意行为,弘扬了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让法律为道德撑腰,让道德不再被冷落、不再受伤害,这既是这起案件的最大贡献。
        法律与道德不是孤立的,而是相通的,法治与德治不是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法律与道德的契合、法治与德治的共融,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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