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材料调差费变更支付时间案例的分析与应用

发表时间:2021/8/4   来源:《建筑实践》2021年第40卷3月第9期   作者:敖艳艳
[导读] 材料调差是指在可调材料价格合同中规定,在施工期间,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材料价格增长超出允许的范围内。

        敖艳艳
        佛山市高明区恒达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佛山   528500
        摘要:材料调差是指在可调材料价格合同中规定,在施工期间,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材料价格增长超出允许的范围内。材料价格调整是材料因国家调拨价格或计划价格发生变动而引起的调整。在结算时,可以调整材料的差价。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材料在建设项目的成本中占的比例较大,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成本影响较大,特别是对出现工期延期的项目影响更大。为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减少施工单位的成本风险,一般在合同中均会约定施工单位在材料价格波动时承担的风险范围,超过风险幅度部分的风险由业主承担。但目前许多项目合同条款规定材料调差费用的支付方式与政策脱节,脱离了项目实际。随着近年来钢筋、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特别是砂石料价格不断疯涨;部分地区材料信息价与实际市场价不匹配,施工期限长,不确定因素多;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涨价而导致项目成本压力过大,直接导致项目无法顺利推进,甚至停工待料。现结合本人在工作中的实践经验,谈谈在突破合同条款的约定,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对调整材料价差调整费用支付时间的认识和体会。
关键词:公路工程   材料价差   支付时间    调整
引言
        公路工程具有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涉及材料种类多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工程材料价格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法律法规及市场供求关系等影响较大。通过材差调整可以对合同价款进行符合客观实际的调整,实现合同双方风险共担,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利益。工程价款的及时调整与支付对确保工程质量、杜绝质量隐患也有重要意义。
        由我司负责组织实施桥梁工程,于2014年12月完成施工招标,并于2015年1月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24个月。监理单位于2015年7月20日签发开工令,明确本项目工期从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共24个月。在前期施工期间,由于高压线、征地拆迁,以及部分用地手续未批复等问题,实际工期超过五年,已远超过合同工期。工程复工后,施工单位以土地使用、管线拆迁等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长,从而引起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机械窝工等各种因素导致施工成本急剧上升,资金压力紧张,向我司提出了申请,将材料调差费用的支付条件由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计量报表批复后支付,调整为随当期中期计量同步支付,以缓解资金压力。
        一、本项目合同对材料调差的约定分析
        (一)、调差范围
        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19]1302号)的有关规定,材料价格调差范围指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主要材料(含构成永久性结构的水中钢护筒、溶洞处理钢护筒等),一般性临时工程、临时设施的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对于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大型船闸等有专项设计的大型临时工程用材的调差范围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明确。
        根据项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6.1调差材料范围:指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中工程量清单第200(不含207节)、300、400章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子目所消耗的材料、工程量清单其他章节各子目及新增变更子目、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二)、材料价差调整支付时间
        《施工合同》第16.1项第(3)目约定,“在最后一期计量报表批复后,材料价差补偿费用由承包人汇总报监理人复核,并经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发包人确认的材料价差补偿费用的70%;在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且工程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结算审核材料价差补偿费用的95%,剩余5%在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二、造成项目资金紧张的分析
        我司结合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的诉求进行了认真分析,我司认为造成施工单位资金紧张的客观原因确实存在,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本工程作为市、区重点项目,面临考核压力大,且项目开工后基本处于边交地边施工的状态。在项目施工招标前场地房屋基本未完成拆迁,限制了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范围进行详细的勘察,导致了在桩基长度变更,需按要求办理变更审批,待变更批复后方可施工。且待变更实施完成后才能按合同约定计量并按70%比例进行支付,此项资金所需时间长。
        (二)因项目用地手续问题对项目的推进造成影响。施工用地移交分多次进行,每次移交量少,间隔时间长;部分施工用地为一般农用地,施工用地移交后不具备进场开展施工的条件;部分已移交的施工用地范围内存在多处建筑物未及时拆除、或未拆迁到位,影响施工。
        (三)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停工时间过长,项目驻地建设投入增加较多;2018年以来,市住建城管部门出台新型环保渣土车运输要求,引起运输成本有一定增加。
        (四)根据公路项目的行业计量支付规则,工程数量须满足试验检验合格并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相关的检测报告后才能申请计量,计量支付周期较长,从施工单位上报计量申请到建设单位批复计量约需30天,从计量批复完成后申请支付到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约需30天。
        (五)2018年以来,受宏观政策、基建投资加大等因素影响,较多的建筑材料价格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涨,已远超2014年项目预算编制时期的材料信息价,且由于交通建设工程材料费用占工程费用的比重大,其价格出现较大波动会影响合同双方利益,材料价差引起施工成本增加。
        三、破解资金困难瓶颈助施工企业走出困境
        本项目正处于后期冲刺阶段,需施工单位大规模地投入人、机、料才能确保按期完工,但按目前的资金需求与支付不对等的情况,本项目的资金缺口大,施工单位已经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资金周转压力,随时面临停工的风险。
        对于材料价差调整费支付工作不及时,材料调差款支付流程审核周期长,导致材料价差调整款项无法及时回笼,致使合同条款设定的材料价差调整条款达不到预期效果。
        鉴于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实事求是、合理分担合同风险的原则,考虑到从材料调差费用过程支付和最后一期计量后支付的资金管理风险程度差异较小,为保证本工程顺利、有序推进,缓解施工单位资金压力,避免出现综治维稳问题,结合造价单位意见,经我公司认真研究,拟将材料价差由最后一期计量批复后支付调整为随当期计量按70%比例同步支付。
        四、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鉴于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停工时间过长,且价格材料出现异常波动,施工成本大幅提升,施工单位已出现较为严重的资金周转压力,面临着随时停工和维稳的重大风险,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19]1302号)意见和“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合理分担、涨价补差、跌价减差”原则,经征询法律顾问及财政局意见,该项目本次拟将合同约定的材料价差由最后一期计量批复后支付调整为随当期计量按70%比例同步支付一事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未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应严格按照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做好法律风险评估;针对材料价差随当期计量按70%比例支付的调整内容,应做好超额支付的风险评估。
        按照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合同工期方面的约定,明确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延期工期(或推迟开工),对明确的延长工期(或推迟开工)内建设项目材料价差才予以调整,后续做好延长工期(或推迟开工)的原因确认工作;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合理确定材料调差各自承担的风险范围。材料价差随当期计量按70%比例支付的调整内容需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五、财政局意见
        应严格按照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做好法律风险评估;针对材料价差随当期计量按70%比列支付的调整内容,应做好超额支付的风险评估。
        建设单位应做好材料价差相关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材料用量和价格信息、定期整理相关记录资料,按时做好档案归档;监理台账管理制度,按调整周期计算价差调整费用,做到台账动态管理。
        材料调整工作务必做到依据不充分不调整、资料不齐全不支付,数量不准确不支付、程序不完善不支付、报表不规范不支付、审查不通过不支付,确保材料调差工作切实起到促进项目建设的目的。
        六、省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性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函[2019]1302号)综合广东省已发布的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以及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相关调差条款的实施情况和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交通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异常,超出了正常可预见的风险时,将严重影响施工(或材料供应)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等建设管理带来隐患。为稳定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全省交通建设目标任务按期保质完成,按照“合理界定,风险共担,实事求是”原则,完善工程合同各方的风险责权,提高合同抗风险能力,做好预控,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工作。
        在合同履行和结算阶段,应严格按合同条款关于调差的约定处理,材料价差补偿费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计算并支付;有关材料价差调整费用计算的相关支撑性资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并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JTG3810-2017)中有关信息化、电子文件和归档要求,整理成册作为竣工资料存档。
        七、法律意见分析
        (一)、关于价差调整
        以合同中材料价差调整相关条款作为材差调整的依据。合同双方要有契约精神和法律意识。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制订了与材差调整相关的条款,签订合同时要确保材差调整相关条款与招投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一致。一般应该明确与材差调整相关的事项主要包括:材差调整的范围、双方承担的合理价差风险、材差调整的时间、材差调整计算方法、材差调整价款的支付时间等等。现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题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16.1项约定的原则处理;16.1项约定“工期前12个月价格不做调整,第13个月起(含第13个月)作价格调整。在合同实施期间,业主将按照《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8]563号)及佛山地区关于材料调差的批复文件进行材料调差”。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函[2019]1302号)的规定,《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8]563号)不再执行,以粤交基函[2019]1302号文规定为准,即《施工合同》的价差调整约定以粤交基函[2019]1302号文规定为准,经合同双方友好协商,可进一步细化、完善《施工合同》价差调整的调差范围、调整原则、风险幅度、计算办法、税费缴纳等事项,并签订补充合同。
        综上所述,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函[2019]1302号)的规定进行价差调整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规定。
        (二)、关于价差补偿费的支付时间
        《施工合同》第16.1项第(3)目约定,“在最后一期计量报表批复后,材料价差补偿费用由承包人汇总报监理人复核,并经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发包人确认的材料价差补偿费用的70%;在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且工程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结算审核材料价差补偿费用的95%,剩余5%在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严格来讲,从利于项目推进的角度出发,按每月计量的工程量计算出材料价差调整数量,计算出调差金额在下月与计量款一并支付更为合理。从资金的时间价值角度考虑,避免施工单位垫资,对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均有重要意义。
        《施工合同》第17.3.3条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监理人每月只核证支付该月应结算的工程价款的88%,但在结算审核完毕前,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80%”。从上述约定可知,《施工合同》约定的价差补偿费用并非与相应进度款同步支付,而是在最后一期计量报表批复后才安排支付。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登规定,发包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可知,发包人与施工单位不得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变更施工合同的实质性条款,而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建设工程的特殊性,仅将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视为实质性内容,对于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调整不视为构成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
        另,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九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秉书面通知承包人。”可知,若存在符合合同约定调整合同款项事由,承包人确可向发包人提出调整申请,经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可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函[2019]1302号)的有关规定,要加强合同风险预案控制管理,科学界定各类合同风险的分担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应综合分析合同存在的各类风险,完善预案控制管理,对双方不可预见的合同风险,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风险分担原则,避免不合理包干、风险转移和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如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延期长且合同条款约定仅补偿工期而不补偿费用,加大了承包人的建设成本,严重影响了建设进度,项目建设单位应本着“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适当承担部分新增的建设成本,促进工程建设的有序推进。对于建设工期长或者实际工期延长较多、材料价差幅度大的项目,如合同条款有建设期内材料不调差等明显不合理的条款,项目建设单位结合工程实际和费用控制要求,按照“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等有利于工程建设推进和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材料补差的工程范围、材料品种、风险幅度、调差原则、计算方法、计费基准以及基准的参考标准等,并对税费缴纳等进行细化和完善。
        综上所述,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价差补偿费用的支付时间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八、对材料价差调整的建议
        根据上述材料调差条款的现状和难点,借鉴本项目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从工程招投标阶段和施工管理管控等方面就如何做好材料调差支付工作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加强招标、合同管理
        加强招标文件规范化管理,强化招标文件范本的贯彻和规范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范本编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尽量减少通过“专用合同条款”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如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预付款比例、变更程序、争议的解决、不平衡报价处理原则等。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的约定外,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秉同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造成理解歧义以及不必要的矛盾和争议。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应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材料价差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无理扩大承包人所承担的风险。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款等方式将材料、人工价格上涨风险完全转嫁给承包人,要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科学评估工程风险,合理确定合同条款,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条件下,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规范合同管理,严格合同执行。合同双方应严格按权利和义务履行合同,对于有争议或依据不足的合同条款,或合同风险设定不科学、不合理或采取包干、转移等引发的合同纠纷,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解决争议,确实需要突破合同约定的,应完善签订补充合同等手续,依法依规需要报批的,按有关管理规定报批。
        (二)、对材料价差调整的几点思考
        第一,材料价差调整是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涨跌风险的一种合理分摊,不是对低价进行变相补偿。对于合同工期较长、工程造价较高、施工环境复杂及拆迁难度大的项目,在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调差方法及支付方式,并应尽量将材料价差调整方法细化,切合项目实际需求;
        第二,在施工合同未对材料价差调整方案进行明确约定、工期又发生延误的情况下,应结合工程具体实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等制定合理的调差方案,必要时请第三方权威咨询机构进行分析论证或咨询律师意见,按照“合理界定,风险共担,实事求是”原则,合情合理保护参建各方的经济利益;
        第三,材料价差调整宜在施工过程中分时段进行调整及时计量支付,有利于承包人将调差的资金直接投入到工程施工中,减小项目推进的资金压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在合同拟订过程中充分细化材料价差调整条款。
        第四,施工过程中做好工期延误责任划分、工期延期确认及审批等是材料价差调整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对原约定交工日期后继续施工飞工程,应采用原约定交工日期与实际交工日期两个价格指数或材料信息价中较低的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第五,合理利用合同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提高工程管理效益。针对合同条款中关于材料价差调整周期的规定,预判材料的价格走势,结合项目施工实际情况、材料投入计划、资金投入情况,及时、合理选择涉及材料价差调整项目的中间计量上报时间,尽可能做到低价采购,特别是公路桥梁结构物工程,应结合材料价差风险幅度的调整情况、信息价走势,及时调整材料进场计划,合理安排施工。
        结束语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费用支付条款的制订,影响到工程价款结算、工程进度甚至工程质量,关系到合同是否能够正常全面履行。究其原因,主要是合同当事双方缺乏合同意识,没有意识到材料价差调整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解决材料调差及时、同步支付问题,文章通过自身经历的调整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合同条款支付约定的工程实例,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材料价差调整费用支付条款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方案及合理有效的方法。旨在促使后续在招标合同条款拟订时能够严谨、全面、客观的制订材料价差调整合同条款,做到及时调差及时支付,为项目顺利推进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参考文献
[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函[2019]1302号);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
[4]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67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公路发[2012]245号《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
[13]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JTG381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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