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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体系的构建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改革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在我国未来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发展中,应努力实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高品质发展,建立国家行政层面上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有效建设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业人才队伍,提升社会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整体认同感,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法治中国的建设,以及环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引言
当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处于业务化应用的初始阶段,淡水、海洋、森林、草地、农田和城市等生态环境损害基线、因果关系及损害程度的判定技术方法和经济学评估方法不完善,规范化和标准化评估不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数据库构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综合决策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综合信息服务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可以为科学研究提供信息服务,还可以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业务化提供技术支撑。
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价值研究
1.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环保诉讼的重要参考
我国的环境诉讼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控告人需要列举环境侵害人对于环境损害的证据事实,而环境侵害人具有为自身环境损害行为辩护的权利。而在整个的环境诉讼过程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要通过事实举证的途径,列举环境侵害人的责任及后果,是认定环境侵权行为的重要参考,对环保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及诉讼结果具有关键性影响。
1.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环保侵权犯罪量刑的核心依据
在处理环保侵权犯罪案件的过程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结果,是对于环保侵权方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通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过程,能够明确环保侵权方对于环境污染及损害的程度,从而在环保诉讼过程中,依法对于环保侵权方实施适当的量刑,从而有效地体现出司法的公正性。
2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存在的技术难点
2.1法律制度不完善
“法律的适用绝非简单的逻辑演绎,需要将目光在法律和事实之间来回流转。”现阶段,我国环境立法和实践处于由环境私益到环境公益的过渡阶段,环境损害赔偿与侵权责任在立法理念及调整对象上有很大区别。目前,公众环境权利正觉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正经历着从“权利救济”到“法益救济”的内在价值转变和风险社会下预防性司法救济的逻辑思路转变,注重向整个环境公益倾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势所趋,而当前的环境法治理念严重滞后。随着环境理论的不断发展,现实问题不断出现,急需加强生态环境损害方面的专门立法。《改革方案》出台后,我国制度实践的大量开展和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立法条件逐渐成熟。有学者认为“立法机关相互之间围绕议程安排展开的矛盾,会使得立法机关很难选定恰当的风险规制议程”,即认为我国当前环境法律制度实施效果不理想,重点不在于立法的缺陷而在于我国已经创设的诸多环境行政规制工具之间存在间隙。
2.2鉴定评估技术性要素具有复杂性
培根、笛卡尔等人提出要“将实验和几何学的演绎推理方法引入到一切以认识世界为己任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因环境要素视角差异而使基线标准无法达成共识,这增加了统一技术导则的出台和适用的难度。
我国环境基准的不一致严重制约着统一技术导则的出台和技术标准体系的完善,损害了基线判定、因果关系判定、损害程度量化、经济学评估方法等所形成的研究成果的复杂性,给建立业务化、系统化、情景化的损害鉴定评估平台带来一定的难度。此外,各个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立法规程制定相关规范,实际上破坏了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生态系统功能的统一性,造成相关技术规范的混乱。
3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新思路
3.1构建完善的法律机制
构建完善的法律机制,为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提供支持。在生态环境损害中,受害客体较为繁多。同时在环境类型上存在差异性,往往还要经历较大的时间跨度,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面对着诸多困难。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能够明确对举证责任的要求,对于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的相关损失,向相关责任人追责,进行行政罚款,对于污染者赔偿金做出明确规定,给予受害人员以补偿。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机制,有助于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利用财政、社会担保资金、环境税等资金渠道,建立环保基金,投入生态保护工作,有助于减少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发生。2020年,生态环境部会同多个单位、部门,提出《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规则,提高了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方面的工作质量。而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过程中,则是以查清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为目标,由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获取相关信息资料,得出完整的鉴定评估报告,能够具体反映出生态环境损害的实际情况,判断损害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可以修复。
3.2先进的评估技术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开展,需要依托于先进的技术手段。在环境损害、环境健康以及环境风险的评估工作中,采用当前先进的监测技术,并进行模型、软件的开发。以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为例,应用价值量化的方法。在水环境的修复工程中,通过对恢复工程成本、预期收益的计算,应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根据环境功能敏感系数、环境损害调整系数以及虚拟治理成本等各项参数的变化情况,进而评估地表水环境损害价值,污染物的危害性以及危害持续时间均可以从中体现出来,实现对水环境损害的量化分析,从中了解水环境损害的具体情况,为环境治理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3.3有效建设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业人才队伍
任何行业的高品质发展,离不开专业化、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在我国目前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中,对于专业人员的准入机制并不完善,要想切实提升我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效能,科学地建设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员队伍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环节。在未来我国完善建设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力资源基础的过程中,首先应在高校层面上,设置相关的专业;同时大力发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业机构的在岗人才培养优势;并且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员职称评定体系。通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才队伍的建设,需要促使更多的社会人才主动加入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中,利用人力资源的合理化运用,发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人才优势,从而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实现高品质发展。此外,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和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职业的工资福利待遇,让更多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者能够通过自身的专业优势获得丰厚的薪资回报,从而更好地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业人才队伍的职业认同感以及职业稳定性。
结束语
“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重要的价值遵循。本文从构建完善的法律机制、先进的评估技术和建设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业人才队伍三个方面分析探讨了存在的问题和破解之道,以期通过“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确保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科学运行,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有益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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