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中心 贵州铜仁 565100
摘要: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整体水平有了显著提升,为了谋求林业方面的更快更大发展,近年来,国家一直在致力于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实施,大力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以便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林权制度改革的同步发展,笔者在下面的文章中首先深入挖掘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深化林权制度改革中的短板和缺陷,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措施的相关建议,希望能为国家的全面合理改革做出一些贡献,从而促进国家的高质量和谐发展。
关键词: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深化林改;问题;对策
引言
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显示出,目前已经到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和林权制度改革的关键时刻,但是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林权深化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陆续浮出水面,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林权深化改革的具体开展造成了一定阻碍,当务之急就是全面细致的分析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林权制度深化改革中面对的实际问题,同时积极寻求和有效实施行之有效的解决策略,为林权制度改革的稳步有序推进出谋划策,借此推动我国林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1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有待完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对不动产登记的查验工作做了原则性规定。2016年5月30日,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类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提交材料、审查要点等内容,但对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中申请主体、提交材料、审查要点却没有进一步细化。
1.2 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业务用图界线不吻合、地类有冲突等
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中,连江县的业务用图主要有:林业“三定”时期林业部门绘制的山林权属分布图;1996年、2006年、2016年完成的以村为单位的林业二类资源调查图;2003-2004年民政部门绘制的行政勘界图;2011年国土部门绘制的土地二调地类图以及2016年绘制的地籍图。这些图纸上描绘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及乡村界线与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往往不完全吻合,有的甚至出入很大。在分散登记时,林业、国土部门各自为“证”,矛盾不十分突出,但在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且将山水林田湖草等不同类型的不动产同时落在一张图上后,矛盾冲突立现。例如,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上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变更登记、更正登记、转移登记、遗失补发等业务时,发现权籍调查单位使用林业二类资源调查图为界线区划的宗地,在提取不动产单元代码时,与不动产登记机构使用的地籍图发生冲突,原林权证宗地存在跨越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跨越地籍区地籍子区等问题,这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所不容许的。
1.3 权籍调查成果审核工作有待理顺
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是调查机构组织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到现场,对照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指认宗地四至,确认宗地的位置界线,调查林分状况,勾绘山场的外业宗地地形图,计算宗地面积,并对宗地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查,为林权登记提供依据的行为。
1.4 林权存量数据整合工作没有及时跟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长、易出错
林权档案资料包括纸质档案资料和电子档案资料,其数据内容、标准格式和坐标系统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不完全相同,存在功能构架相对独立、接口标准没有统一、数据难以共享导入等问题。
比如: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采用的是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而林权登记数据库大多采用的是北京54坐标系,坐标系统的不一致导致两个系统的数据不能实现整合关联;林权证附图还存在大量手工勾绘、尚未矢量化的扫描图,数据精度低、误差大,数据库匹配难度大;地籍图数据和林业二类资源调查图数据存在冲突,无法落宗,整合关联工作难。林权存量数据没有及时整合导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或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林权类不动产就难以实现“登记一张图”,从而延长了办理时间,且容易出错。
1.5 宗地划分规则过严,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和成本
根据林权类不动产宗地划分“四个同一”的规则,即同一权利主体、同一林种、同一林班、同一主要树种,权利人在申请连片大面积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时,通常会产生许多工作量和费用。在分散登记时,费用由林业部门承担。实行统一登记后,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群众意见很大。例如,李某某申请登记一片面积190 h㎡的承包林地,如果按照“四个同一”宗地划分的规则要求,190h㎡林地应当区划为28个宗地,并逐宗开展权籍调查,颁发28本不动产权证书,林某某须支付一笔不小的不动产登记费和权籍调查费。因不请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减少宗地数,减轻群众负担。
2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对策
2.1 尽快完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规范》要求来办理。为此,对于《规范》中未明确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建议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总结各地经验,尽快予以补缺补漏,以便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更好地服务登记工作。
2.2 坚持多规程并行,实现“登记一张图”
为保证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上应当继续沿用原有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标准。建议在坚持多规程并行的前提下,将林权登记宗地图与生态红线图、林业二类基本图、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图、“三调”成果图等各类图层进行叠加比对,找出问题,化解矛盾,理清界线,实现山水林田湖草“登记一张图”。
2.3 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权籍调查成果审核职责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授权机构审查.但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由于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人员技术力量薄弱,且与林业部门之间信息无法共享,应该委托林业部门或其他有资质的部门进行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增加人员编制、强化技术培训,尽快担负起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核工作。
2.4 要高度重视数据整合工作,尽快建立数据库
数据整合是避免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前提条件,也是方便查询的实际需要。数据整合工作量大,专业性强,投入资金多,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导要高度重视,安排专项预算资金,尽快完成数据整合工作。在数据整合过程中,一要遵循完整性原则,对无图宗地进行补充上图,对关键属性数据进行补充完善;
二要遵循一致性原则,使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前后保持一致,并建立关系;三要遵循规范性原则,使数据整合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和规范要求;四要遵循关联性原则,对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进行清理、整合,建立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的关联。
结束语:
在实际观察研究中发现,就目前而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林权深化改革中仍然存在登记种类单一、林权的流转和抵押难度较大等诸多问题,面对这些不足之处,相关人员亟需对此进行深入探讨,积极寻求想应的解决措施,以便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林权深化改革开辟更多途径,提供更大助力,为促进我国林业发展、增进林业经济效益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郝婷婷,赵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深化林改浅析[J].山西农经,2018(19):111.
[2]吴海东.探究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深化林改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园艺,2017(22):213-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