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德治的历史意义及在西方国家的当代价值

发表时间:2021/8/9   来源:《中国教工》2021年10期   作者:罗锦鑫
[导读] 古代中国走的是德治的道路,而当代西方开启了复兴德性伦理的运动。

        罗锦鑫
        永州市工商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湖南 永州  425006


        【摘要】 古代中国走的是德治的道路,而当代西方开启了复兴德性伦理的运动。这说明德治在当代西方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并能推动国家的发展。
【关键词】 德治;古代中国;当代西方;复兴德性伦理
        历史思维注重以史为鉴、知古鉴今、古为今用,倾心于从事物的历史发展与普遍联系来把握事物发展规律。让我们从历史的发展过程来追寻德治的历史意义。
        古代中国德治的历史意义
        早在西周时期,周代周公提出了政治纲领,“敬德保民,以德配天”等德治思想。意思是说王命受命于天,执掌万民,天命则是民意,这样在天命——王命——民意之间形成了一个循环的三角关系,以德治管理天下,以德保民,这样才配有天命。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孔子所代表的儒家成为主流。儒家强调为政以德,天下大治。《论语·为政》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还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只有坚持以德治国,国家才能长治久安,百姓才能安居乐业,民族才能避免纷争。上至一国之君,下至地方官吏乃至平民百姓都必须注重道德修养。
        为君之人,如果德寡,则不能保证人心归顺,国泰民安;为官之人,如果德寡,就无法协助君主治国理政;百姓如果无德,则会作奸犯科,扰乱社会秩序。只有以德为尚,才能扬善惩恶,治而有序,这已经成为中国传统主流思想。
        由于德治思想过于强势,在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韩非的《韩非子·忠孝篇》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这种规训与改造的痕迹:“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韩非从“三从四德”出发,极力强调君臣、父子、夫妻之尊卑等差,把臣、子、妇对君、父、夫的反抗和不服从看做最大的罪恶。
        此后,中国历史上那些貌似法律的法典往往以道德为准绳,以维护“三纲五常”为目的,将合法等同于“合纲常”,将犯法等同于“犯伦理”,走上了借助法律的外在形式巧妙推行德治的道路。由此,中国古代顺利实现了德治一统天下的局面。
        西方国家治理的运行轨迹
西方的历史呈现出来的基本上是由法治向德治行进的历史。西方法治思想的源头可追溯到古希腊。作为城邦国家的雅典就是主权在民的直接民主制的典范。早在伯里克利时代,雅典城邦就有较为健全的法制系统,并提倡为法律而战。著名的雅典立法家梭仑将法律视为城邦最大的需要和幸福。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肯定法治的意义,认为只有设计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够避免政体的腐败堕落。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乃正义的体现和具体化,是否符合正义应以法律来权衡。斯多葛学派把自然与法结合起来,提出了“按照自然生活”的口号。
西塞罗在《共和国篇》中确认,基于理性的自然法具有永恒的性质和最高的权威,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古罗马的主要遗产是以罗马法为内容的法律思想制度。罗马法充分体现了追求自由平等、追求司法公正、以法律作为社会矛盾调节手段的法制观念。在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巩固了自然法与上帝的联系。奥古斯丁把基督教原理看成自然法。阿奎那特别重视法律,认为有永恒法即神的理性本身、神的成文法即《圣经》、人的自然法、人法四种法。
在近代,霍布斯断言,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不可避免地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为了消除战争状态,人们订立契约,让渡部分权利,组成社会,形成国家。洛克认为,法律上许可的行为在道德上都是善的,法律上禁止的行为都是恶的,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就要以法律为标准。
爱尔维修提出,法律决定一切,一个人的善良乃是法律的产物,一个民族的美德和幸福是其法律明智的结果,而造成各个民族的不幸的是他们的法律不完善。斯宾诺莎说:“法律有约束一切的力量,只有如此,一个国家才能存在。若是一个国家的所有分子忽视法律,就足以使国家解体与毁灭。”1?[荷兰]巴鲁赫·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4~55页。
        应该说,在理性精神的推动下,西方自然而然形成了在法律之下治理国家的法律至上的理念与实践。法律在国家中具有最高的权威。但是,法律只能以其自身的强制力给外在行动提供准则,无力解决内在自由问题。正是基于法律本身的局限,当今西方兴起了德性主义的浪潮。2参见[美]迈克尔·斯洛特:《阴阳与道德情感主义》,李家莲译,《湖北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德性主义伦理学家认为,所有的道德行为都可以从德性中推出,可以解释为合乎德性的行为,所有的道德规则都可以来自德性,而且主张规则概念是派生的,德性概念才是第一性的。因此,以行为者的德性为中心,才有可能实现一种善的生活,培植人的内在品格和美德。
        中国历史较多倾心于德治与人格完善,而西方历史则疏于德治。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也都不可忽视。道德是内心世界的法律,道德可润人心。


        德治在古代中国,道德具有自然化的特征3?参见彭富春:《哲学美学导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1页。表现为道德以自然血缘为基点,而血缘是有亲疏的、等差的。这也就是张志扬所说的:“天地父母,天地人合一;天理人伦,互为表里;外事以忠,内事以孝,是中国人成家立国的根本。一言以蔽之曰:‘天地君师亲’。其中‘师’字,实乃‘道’的人格化,即教诲人法‘天地君亲’之道。它不同于西方的牧师,引向超验的天国,它固诚经验之内,而且是血缘宗法的直接经验,每个人无须抽象,也无法超越,仅凭血肉之躯便可体察入微。”4?张志扬:《渎神的节日》,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56页。道德本来是超自然的。如果道德执念于自然之立场,必然导致一种私德。梁启超说:“旧伦理所重者,则一私人对于一私人之事也……新伦理所重者,则一私人对于一团体之事也。(以新伦理之分类,归纳旧伦理,则关于家族伦理者三:父子也,兄弟也,夫妇也;关于社会伦理者一,朋友也。关于国家伦理者一,君臣也。……若中国之五伦,则惟于家族伦理稍为完整,至社会、国家伦理不备滋多,此缺憾之必当补者也,皆由重私德、轻公德所生之结果也。”5梁启超:《新民说》,宋志明选注,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18页。中国旧有的道德之所以推崇“百善孝为先”,正是因为孝本质上最好地体现了父母与子女的自然化的血缘亲情。
        德治在西方国家的当代价值
道德具有感召力。依赖充分重视并积极发挥道德的价值导引功能,努力借助道德的价值导引功能提升全社会的精神品质。
        人生应该追求道德的崇高,价值是以美好生活为标准的,好生活就是有意义的生活。对于人来说,有意义、有信仰才是首要的。国家没有价值信仰将不会兴盛,个人没有道德信仰将不会挺立。
        德治以良心为基点,是一种内心世界的精神革命。德治的重心在于事先感化,使人养成羞耻之心和道德义务感。道德产生出来的内生动力,可以调整多主体间的伦理关系,从而形成强大的协同力量,这种道德的力量更加持久且深入人心。
        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没有对道德理念的追求,法律可能成为专制与奴役的工具。法治的关键在于善法或良法的存在。法的正义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义之法,永远无法纳入法治的范畴,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不同的经济社会群体有着不同的法律愿望,立法主体的道德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把什么样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决定法律的品质。立法主体只有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才能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支持,这样,法律才具备了顺利运行的前提条件。因此,比起法治,德治更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
        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法律需要人来执行,法律的确立和实施,归根到底是人的活动过程,法治是靠人来实现的。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没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有了好的法律也不易执行。不可能设想法律和制度一旦建立,社会秩序就井然有序。
        现实要求我们必须从思想道德上保证切实遵纪守法,同一切违法乱纪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要看到,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社会成员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低下,那么不论有多么苛刻严厉的法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秩序和管理问题,不能长治久安。法治是最起码的要求,德治则是高层次的要求。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
        道德的自觉约束与法律的强行约束是互相制约的,也可以互相转化,某些道德规范需要适时提升为法律规范。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厉行法治,必须辅以德治。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可能束手无策,道德却可以有所作为,人们可以依据道德来评判、谴责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道德不仅可以弥补法律条文的某些空隙或薄弱环节,而且可以深入人的灵魂。
        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真正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西方复兴德性伦理的运动就是基于上述原因,纯粹用法治来治理国家或者法治本身没用充分考虑德治的因素,这样国家很难顺利发展。当代西方的治理模式正在进一步强调德治的重要性,突出德治的当代价值,使人们自觉地遵纪守法。
参考文献:
1[荷兰]巴鲁赫·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4~55页。
        2[美]迈克尔·斯洛特:《阴阳与道德情感主义》,李家莲译,《湖北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
        3  彭富春:《哲学美学导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1页。
        4张志扬:《渎神的节日》,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56页。
        5梁启超:《新民说》,宋志明选注,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18页。
基金:本文系2020年湖南省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职学校校园文化提升学生核心素养的研究(项目编号:ZJZB2020190)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罗锦鑫(1978- ),男,湖南永州人,永州市工商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一级教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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