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发表时间:2021/8/9   来源:《中国教工》2021年10期   作者:张秀秀
[导读]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被推崇,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没有得到积极践行,

        张秀秀
        中共池州市委党校  安徽 池州 247100
        摘要: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被推崇,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没有得到积极践行,究其原因是这一行为没有得到有力保障,导致人们想为而不敢为。《民法典》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人们见义勇为,通过立法规定对行为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本文基于《民法典》对见义勇为的新规定,对见义勇为的概念、保护的内容以及我国法律对其保护的不足一一进行了分析,并对完善见义勇为保护提出立法完善建议。
        关键词:见义勇为;权益保护;民法典;法律救济
        
        见义勇为作为我国的传统美德,又是现代社会应该弘扬的社会正义。此前诸如“彭宇案”、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等因见义勇为被诬陷的事件见诸报端,让人们感慨于“好人难做”。《民法典》出台以前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的规定尚不系统,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对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的有效性不够。为加大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力度,让救助者没有后顾之忧,《民法典》规定站在新的高度,实现了对救助者权益保护的新突破。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
        见义勇为在汉语大词典中意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向来是一个道德概念,当前我国法律并没有针对这一概念的明确规定,学术界对此意见也不尽相同。综合各种看法,笔者认为从民事角度来看,见义勇为指的是公民没有法律规定或者事先约定必须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为了维护非自身利益,在面临紧急情况之时挺身而出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或者抢险救灾的危难救助行为。综合见义勇为的含义以及《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见义勇为的法律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点:(一)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危难救助行为[1];(三)行为人非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意图。
        二、见义勇为权益保护的内容
        新出台的《民法典》第183条、184条,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系统规范,立法者以全新的视角对于行为人、受益人和侵权人三者的法律关系进行评价,以寻求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最大限度保护行为人的利益[2]。因此,界定清楚见义勇为权益保护的范围,将更好地为行为人“保驾护航”。从规定来看,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一)行为人自身受到侵害如何获得赔偿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见,当见义勇为者因实施救助行为而使自身受到侵害之时,当然由侵权人承担法定侵权责任,而对于受益人而言,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但这种补偿不是必要的。当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侵权赔偿时,受益人则要承担法定补偿义务,法律规定的是“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显然这一规定是出于对见义勇为者的人身、财产权益保护,在行为人和受益人之间寻求利益平衡。
        (二)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是否应该赔偿
        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造成受益人损害,一种是造成第三人利益受损[3]。对于造成受益人损害的,无需赔偿,《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等立法的完善,彰显了法律维护正义的价值理念。

对于造成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分两种情况,一是造成侵害人受到损害,针对这一损害,目前法律未做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主要适用《民法典》第181条有关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形下防卫人对其防卫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除非防卫行为超过必要的限度才需赔偿[4];二是造成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损害,对于这种损害又该作何处理,学术界看法不一。诚然,见义勇为作为一种合乎正义、值得提倡的善意之举,救助者都不应该付出行为以外的“代价”。
三、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保护的不足
        《民法典》在总结以往立法规定和社会经验的基础上,实现了对见义勇为保护的新突破,凸显了法律“扬善惩恶”的价值取向,但对于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保护规定不够细致、具体和深入。具体有以下两点不足:
        (一)未规定当受益人给予了适当补偿后,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失仍无法弥补时,应如何对其进行救济。
        《民法典》第183条区分了受益人补偿的两种方式——“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和“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里的“适当补偿”以受益范围为限。看似为行为人提供了双重保护,有力保障了见义勇为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结合现实情况,我们不免会发现一些问题。比如有人落水,行为人前往水中营救,并因此遭受严重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这种情况下是没有侵权人的。亦或是有人在路上遇到了小偷,行为人在与小偷斗智斗勇的过程中受伤,结果小偷逃跑了,或者逮到了小偷,但是小偷无力支付因行为人受伤的医疗费。因此,在无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后,行为人所受损失仍无法弥补时,法律应如何对其进行补救?当受益人经济能力有限,无法弥补行为人损失之时,法律又如何补救?这些都是立法亟待解决完善的。
(二)缺乏对侵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损害时是否应该赔偿的规定
《民法典》第184条旗帜鲜明指出救助者因实施救助对受助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不用承担民事责任,无疑给救助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对于救助人造成侵害人损害的,一般也是采用正当防卫的规定去减免救助人的民事责任。然而对于造成侵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损害时,法律未作相关规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免责或者减责?为了充分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让其想为又敢为,有必要寻求妥善的权益救济渠道,从而有效提高整个社会的崇善风气。   
        四、见义勇为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明确国家对见义勇为的补偿救济责任
        如今,我国法律尚未规定国家对见义勇为的补偿救济责任,基于此,国家应当承担起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救济责任。公民危难时刻挺身而出的行为,呈现的是一个社会最为朴素的正义观,是为国家和人民推崇的高贵品质,所以行为人在实施救助行为以后,受到的补偿不足以弥补自身损失时,选择申请国家救助应是明智之举。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物质帮助权,国家救助则是这一权利的具体化,在受害人多元化救济机制中处于补充地位的重要制度[5]。当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使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而无法弥补时,国家有责任进行最终性的救济。后续的立法工作,应当明确国家的补偿救济责任。除此之外,国家对见义勇为基金的进一步宣传必不可少,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职能和作用,以充分发挥这一组织的社会价值。
(二)明确见义勇为致第三人损害时可减免责任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了见义勇为者导致受益人损害时的绝对豁免,但对于见义勇为者导致第三人损害,特别是造成侵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损害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则是空白地带。毋庸置疑,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的过程中难免会因个人疏忽而造成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损失,如果这种疏忽还需要行为人承受的话,未免强人所难,也与现下我们提倡的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理念相背离。因而,行为人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挺身而出,对此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立法者可以考虑免除或者减轻行为人的责任,至于给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补偿,可以规定由受益人或者国家来承担。法律对于各方责任的明晰,有利于弘扬社会正能量,鼓励人们见义勇为。
参考文献:
[1]陈思.论行政法视角下的见义勇为行为[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2019(9).
   [2][3][5]刘彤.对见义勇为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J],法制博览,2018(3)
[4]王亮、李玲娟.见义勇为的法律思考[J],法治社会,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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