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要求和信息的审核要点分析

发表时间:2021/8/9   来源:《探索科学》2021年7月上13期   作者:李莹
[导读] 本文根据国家对食品标签和企业食品标签信息的要求,收集审核证据,结合具体案例,从组织的危害分析、配方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产品标识与验证、审核范围确定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李莹  上海     200030

【摘要】本文根据国家对食品标签和企业食品标签信息的要求,收集审核证据,结合具体案例,从组织的危害分析、配方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产品标识与验证、审核范围确定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食品标签;审计
        前言
        食物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和所有指示物,它是食品质量特性和相关信息的重要载体。食品标签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指导消费者购买食品、对公共健康和科普宣传起到辅助作用,同时也能向监管提供必要信息、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对食品标签的强制性要求是审核的重要依据,由审核员根据食品标签的要求和企业食品标签的信息,通过实物或电子标签,可以获得直接的审核证据。
        一、规范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
        1.我国的主要法规
        国内有关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涉及到很多方面,目前和食品标签相关的主要包括一部法律、一部规章、七部标准。也就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14880《食品安全国际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299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2.国际规则
        出口型食品标签必须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这是各国对食品标签的规范要求[1]。此外,进口国的食品标签相关标准也必须遵守。对出口食品企业的审核,应熟悉出口国的相关要求。
        二、食品标签的审核要点
        食品标签在检验中的应用
        审查过程的关键是收集和核实与审核目的、范围和指导方针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来源需要足够的和可以证实的才能,作为审核证据,食品标签是审核员可以方便获得的最直接、最有效的信息来源。根据多年的审核实践,本文从五个方面阐述了现场审核的思路。
        1.对危险分析程序的审计
        (1)审核产品说明
        检查食品标签上的“配料表”中的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可食用的包装材料,是否与原辅料描述相一致,是否有遗漏,以及原辅料描述文件中的部分配料、食品添加剂等是否在食品标签中如实标示。检查食品标签上的标识,如“名称、规格”、“保质期”、“贮藏条件”、“产品标准代号”、食用方式”、“转基因”、“辐照”等标识内容,是否符合最终产品特性描述。需要特别注意:a)不同国家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不同,如出口日本、美国食品不允许使用甜蜜素,而我国可以限制使用;b)转基因标识为强制性标示内容;c)经过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力处理过的食品或任何配料,应在食品名称或配料表旁边标标"辐照食品";d)根据产品的实际状态和类别,产品名称应能准确地反映出产品的真实属性;e)标准有明确规定要标示出食用方法等,如固体饮料产品标准中有要求标示出产品的食用方法。
        案例1,某巧克力产品,大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口味的小包装巧克力,产品在外包装上只标示了总的净含量,这种标示标示净含量的方式不完整,应在标示总净含量的同时,标示出具体的产品规格信息。
        (2)审核产品宣称
        食品标签的所有标示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所有标示应真实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应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案例2,某固体饮料宣称“补充每日维生素C”,这样的标示会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容易产生误解。在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中有明确规定“补充×××”属于保健功能用语,也就是类似用语只能用于保健食品,普通食品中是不能使用的,否则会产生误导。
        (3)对预期使用的审计
        可透过食品标签上的「食用方式」、「致敏物」、「营养标签」、「特殊人群」等标签,检视最终产品的预期用途是否全面。需要特别注意:a)食用方式,例如即食和再加工后食用;b)特殊人群,如胶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醒目的位置上,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记安全警告语和食用方法;c)专为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使用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标签应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营养”“强化”食品应定量标示营养素和能量;d)致敏物质是推荐标示内容。



       案例3,某耐力类的运动营养食品,其产品标准GB 24154中要求其必须添加的成分为维生素B1、维生素B2,另外,产品又选择性地添加了肽类和维生素B6,应在营养成分标示同时标示出维生素B1、维生素B2、肽类和维生素B6的含量。
        (4)审查流程图
        标识在食品生产加工中的标识方式,是否与流程图和工艺过程相一致,是否因繁而简。需要特别注意:a)食用油应按照不同的加工工艺“压榨”或“浸出”标记;b)用乳粉原料生产的乳制品应标有“复原乳”。
        2.审核实际配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根据配料表,审核企业是否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尤其需要注意:a)复合配料按添加量、减少的顺序排列;b)是否按照添加量的递减次序;c)复合配料的展开标示;d)标示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应统一标示为特定名称或国际编码;e)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成分数值≤0界限值,是否标注为0; f)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的一种或多种有价值、特性、成分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是否标明添加量或含量,如葡萄酒标签上标明“微量二氧化硫”不符合要求;g)配料表中特别使用氢化或部分氢化油脂时,是否标注了“反式脂肪”含量。
        案例4,某酸奶块其配料中主要原料为风味发酵乳,且风味发酵乳的添加量为50%,虽然风味发酵乳属于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规范名称,但是其添加量大于25%,根据GB 7718配料标示的要求,应对风味发酵乳在配料表中展开标示。
        案例5,某麦片制品,产品标签上特别宣称了使用了澳洲进口的优质燕麦片,属于对配料的特殊强调,应定量标示出麦片的在终产品中的含量或添加量。
        3.审核产品标示与实际一致性
        通过对产品实物与标签的对照审核,确定产品真实属性、产品状态、营养成分等信息是否完整、准确。a)产品名称应标示完整,如易产生误解,应同时标示出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b)产品名称应标示为标准中已经规定的名称,如无标准,应选用不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c)宣称为“未添加”“0添加”“0蔗糖”等应确认符合法规的宣称要求且与实际情况相一致;d)营养成分标示信息应与实际检测报告数值有对应关系,如配料中添加了“赤藓糖醇”,在计算能量时赤藓糖醇的能量系数应为“0”。
       案例6,某“橙子猕猴桃复合果汁”产品,其配料中除了添加了橙汁、猕猴桃汁,还添加了“白砂糖”、“柠檬酸”和“抗坏血酸”,根据GB/T 31121中果汁的定义,果汁只能以水果为原料,如添加了其他配料,则应命名为“果汁饮料”,故该产品只能命名为如“橙子猕猴桃复合果汁饮料”,且果汁含量应满足≥10%。
        案例7,某发酵乳宣称“0食品添加剂”,其标示不准确,应标示清楚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且满足该食品添加剂是允许在发酵乳中添加的,否则不允许进行这样的宣称,同时定量标示出该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含量。
        4.特定标示要求的审核
        对于某些食品,国家强制标准及相关产品标准等法规中有单独规定需要标示出某些项目,a)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示出“食品添加剂”字样;b)某些新资源食品有食用限量及不适用人群要求的,应在标签中标示清楚;c)特殊膳食如婴幼儿配方乳粉等应标示出适用人群、食用方法及每日每餐食用量;d)产品标准中有质量等级要求的应标示出来,如红茶产品标准中有质量等级的划分,产品标签上应标示出质量等级;e)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成分表等信息不强制标示在标签上,但应在合同或说明书中注明。
        案例8,一饮料产品中有添加人参(人工种植),其作为新资源食品,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根据公告要求,应在标签中标示出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同时建议标示出其在产品中的含量和食用限量“≤3克/天”。
        5.确定审计范围
        审计范围通常包括对实际地点、组织单位、活动与过程以及所涉及时间的描述。在审核范围内,审核员可以使用在食品标签上标明“生产者、销售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标识,对审核范围进行核查,尤其要注意:a)食品标签上标出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依法登记,能够承担食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企业的注册地址、企业的办公地址可能与生产地址不一样,应在审核范围内分别标示[2];b)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在食品标签上标明各自的名称和地址。对于不能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或生产基地,应标明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明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和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c)进口产品需标示出原产国,并标示出在国内可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强制要求标示出生产商误导信息。
        三、结论
        总之,审核员熟练运用食品标签法规标准要求,对食品标签上的信息源进行审核,有助于提高审核的有效性,降低认证风险。
参考文献
[1]陈永法,李倩怡,吴幼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发展历程及改革现状探讨[J].食品工业科技,2014,35(11).
[2]薛丽,何啸峰.预包装食品标签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浅析[J].山东化工,2017,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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