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下岗员工劳动关系处理问题的研究

发表时间:2021/8/9   来源:《探索科学》2021年7月上13期   作者:李瑞霞
[导读] 我国下岗员工劳动关系的妥善处理有利于企业的深化改革,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目标、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核心问题。规范企业的用工制度和劳动关系,切实维护下岗职工的正当利益,是完成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关键环节。

北京兴银龙企业管理中心,李瑞霞   北京市    100037

摘要:我国下岗员工劳动关系的妥善处理有利于企业的深化改革,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目标、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核心问题。规范企业的用工制度和劳动关系,切实维护下岗职工的正当利益,是完成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关键环节。这也是稳定员工队伍的重要环节,能否解决好这个问题,对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已成为社会各方普遍关注的焦点。因此对现阶段我国下岗员工劳动关系处理问题的研究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劳动关系;下岗员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再就业
        我国的失业人口主要分为四类:一是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口。即具有非农户口,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工作意向并在积极寻找,而且在劳动部进行登记了的公开失业者;二是下岗职工中的失业者。所谓下岗职工,是指由于  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三是 农村 向城镇流动人口中的失业者;四是高校毕业生中的失业者,指那些由于工作岗位有限或就业愿望与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现实之间存在较大差距,而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青年学生。
        一. 现阶段我国下岗员工劳动关系处理现状
        解决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事关下岗职工再就业落到实处,事关大多数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目标的实现,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必须认真对待,深入研究,妥善解决。
????要解决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首先必须了解目前下岗职工的现状。在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中,大致可分为这么几类情况:一是早些年就停薪留职下海经商的,这部分人基本上属于“先富起来了”的那部分人,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由于企业把关不严,将这部分本不属于下岗职工的人归中心管理,此种现象在全停产企业尤为突出,所谓“开着私家车到中心领生活费”就是指的这部分人;二是下岗后在社会各界的帮助下,在党和政府的政策扶持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经营,事业小成,收入稳定的一部分人;三是由于自身条件较好,下岗后已应聘到其它单位工作,新单位已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的;四是下岗后尚未找到符合自己专长和特长,而只是临时性就业,收入不稳定者;五是未找到工作,生活特别困难,迫切需要帮助的。
        以上几部分人,其劳动关系大多仍保留于原企业,有些地方甚至几类人同时都在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这不仅不合理,同时还因为劳动关系的不明确而产生很多矛盾,带来严重后果;由于劳动关系不明确,企业负担无法减轻,使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由于劳动关系不明确,劳动者权益在两个单位之间互相扯皮得不到妥善解决,使劳动者权益受损害;由于劳动关系不明确,不该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部分人仍在原企业中心领取生活费,有限的资金不能用于最需要帮助的职工身上,影响再就业工作的开展,由于劳动关系不明确,使得社会保险关系紊乱,一部分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不上,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目前劳动关系的现状急需好的解决办法和完善的机制来处理。
        对于如何处理劳动关系问题,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有不同的解决办法。目前主要有如下几类解决办法:
        第一,“协议保留劳动关系”。这种做法比较普遍,如上海、南京、青岛、南昌等地的基本办法是:对于实现了再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机构与职工(或就业服务机构与职工)签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有的保留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有的保留于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社会保险有的是劳动者个人缴费,有的是几方协商缴费比例。实际上这其中已是两种办法:关系保留于中心和保留于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前者实际上无异于停薪留职,并没有解决劳动关系问题。后者是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的保存档案、人事代管,实际上是协议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临时就业的组织化。即以原先的劳务输出为基础,在再就业服务中心之外成立"劳务派遣公司",实现临时就业的组织化。"劳务派遣公司"将获得劳动部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所有的就业人员都上社会保险,但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将比较灵活。一是用人单位解决一部分,二是公司统筹解决一部分。就业者脱离原企业,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虽然公司是独立于原企业,但毕竟是依托于原企业,职工在心理上容易接受,可以比较平稳地过渡。
        第三,买断工龄。即对于下岗职工,按照其在企业工作的年限,每年少则几百,多则几千,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从此割断,两不相扰,职工自谋出路。这种办法对于尽快解决下岗职工与企业的关系,让职工尽快再就业,不失为一种可以探讨的方式。但它无疑是只有在有效益的企业才可行,也因此并没有太多的企业采取这种做法。更何况,这种办法也并非不留后遗症,某种意义上说,工龄是买不断的,职工有问题还会找企业,不找企业也会找政府。
        第四,对老、弱、病、伤、残职工实行"保"的政策。对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的职工,每月由企业和政府出资,发放一定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保障其基本生活。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扣缴,保留劳动关系至退休。
        第五,从事临时就业者,实行过渡办法。对自谋职业享受了优惠政策的职工,在其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和稳定后,取消其下岗职工待遇,自缴社会保险费,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不解除。对多次介绍就业不去的,取消其基本生活费,但不解除劳动关系。这种做法解决一部分临时就业职工尽快出中心的问题,但不解决其劳动关系。  
以上各种办法,有的是因为有些问题不好解决,采取的过渡办法;有的是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而且目前所使用的方法在处理劳动关系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二.现阶段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2.1企业难以筹集经济补偿金等资金
        企业在解除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清偿拖欠下岗职工的工资、医药费、集资款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各种债务,这是下岗职工顺利出中心并解除劳动关系的重要前提。由于现有下岗职工多数分布在困难企业,企业自筹资金的能力十分有限。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切实解决好,就难以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
        2.2下岗职工再就业难度较大
        目前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非常尖锐,就业环境很不宽松。加上下岗职工年龄普遍偏大,技能比较单一、文化水平偏低,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属于弱势群体,再就业难度较大。即使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多数人的就业岗位也不稳定。据统计,下岗职工再就业率在过去3年中呈下降趋势,表明大多数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后难以找到工作。对年龄偏大的下岗职工和一些远离城市的三线军工企业、资源枯竭的矿区以及困难企业集中的老工业基地,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2.3下岗职工对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有后顾之忧
        绝大多数下岗职工最为忧虑的问题是担心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将失去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些企业因拖欠应当为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使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社会保险关系难以接续。许多招用下岗职工的新用人单位也普遍不与下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特别是许多地方的医疗保险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医疗方面将缺乏保障。
        2.4失业保险基金压力增大
        近年来,城镇企业失业人数开始不断增加。尽管目前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仍有结余,但一些地方当年基金已入不敷出,不得不动用滚存结余。随着并轨工作的开展,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增多,就业转失业人数也将继续增长。在这种情况下,除少数东部省份靠当年基金收入能够满足支付之外,其他大部分地区都有可能出现资金缺口。



        2.5劳动合同纠纷较多
        改制企业进行了优化组合、竞争上岗,但分离出来的人有的养起来,有的放任自由,大量富余人员长期滞留在企业,使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更加复杂,产生大量的劳动合同纠纷。
        (1) 企业职工停薪留职、离岗挂编,挂名挂靠、放长假、两不找等普遍,企业不能依法与他们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制度不规范。出现了有关系无劳动和有劳动无关系等事实劳动关系与法律劳动关系相脱节的现象;有的企业劳动合同到期没有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有的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存在签订劳动合同不规范和代签劳动合同等行为。
        (3)基础管理薄弱,未能实行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一些改制企业因管理不到位,当企业效益下降或停产半停产时没有按程序及时调整或变更劳动合同条款,使职工待遇不明确,劳动合同调节劳动关系的作用未能发挥。 
        三.建议与对策
        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基本思路是,按照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总体要求,采取“统一目标,分散决策,分类处理,成本分担,整体推进”的方针,积极稳妥地解决下岗职工出中心及其劳动关系问题,逐步化解矛盾和风险,确保社会稳定,保证顺利实现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
        3.1分类指导
        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根据下岗分流职工所在的地区、行业、企业的不同情况,以及下岗分流职工本身的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地区财力有贫富和宏观环境有松紧的不同;行业在国有企业战略调整中有压缩与发展和调整范围有大小的不同;企业有盈亏、改制快慢和有下岗职工多少的不同;职工年龄有老少和就业能力有高低,从而有再就业难易程度的不同。因此,政策上要因人制宜、因企业制宜、因行制宜、因地制宜,分门别类,区别对待。
        3.2 制定和完善促进再就业政策
        针对下岗分流职工情况的复杂性,提倡多渠道再就业,既鼓励到社会再就业,又要参加在本企业分流转岗,(1)鼓励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2)鼓励企业招收下岗职工。对吸收下岗职工的各类企业,按照招收的数量和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享受相应的税收和其他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多吸纳下岗职工。(3)扶持自谋职业的职工。对于下岗职工提前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私营企业的,除落实现有的优惠政策。(4)信贷担保与贴息政策。对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国有银行应提供贷款予以扶持,并可以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以失业保险基金、再就业基金或生产扶持周转金为这类贷款提供信贷担保或贷款贴息。      
        3.3合理分担成本
        合理分担成本,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资金难题。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直接成本主要是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偿还历史拖欠的各项债务。其中,经济补偿金是由于劳动关系提前中断,给劳动者就业及其家庭生活造成一定损害而由用人单位给予的补助,是劳动者依法应该享有的权益。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给予经济补偿。从理论上说,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企业的经营行为,应主要由企业负责支付,但在目前解除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时,政府也有责任承担部分成本。因此,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仍应由企业自己解决资金;对特别困难的企业,政府给予适当帮助。企业拖欠下岗职工的工资、医药费、集资款等各项债务,原则上应由企业以货币形式偿还。资金困难的,经政府依法批准,可通过变现资产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筹集。
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偿还债务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与下岗职工协商一致,可采取多种支付方式灵活处理。例如,可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偿还;或冲减职工租住或购买本企业住房的房租或购房款;在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可折算为职工个人股份等。
        3.4加强综合配套改革
        加强综合配套改革,整体推进工作是解决下岗职工劳动关系问题的根本保证。下岗职工出中心并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必须与促进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险和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各类单位的用工行为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妥善解决好涉及下岗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3.5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1)建立由就业或再就业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劳动监察部门、职业介 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等组成的临时工作机构,协商具体政策,下大力处理劳动关系问题。
        (2)由上述的临时工作机构加上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情况进行情查和甄别。
        (3) 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用工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企业使用下岗职工,未订立劳动合同,或应建立各项社会保险而未建的,除了要督促其签定劳动合同和建立社会保险外,还要依法予以处理。
        四.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 共同努力来降低中国的高失业率
        首先,调整就业结构和就业方式,加快劳动密集型产业,尤其是第三产业的发展。加强扶持中小的发展,使中小成为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力量。中小投资周期短,资金投入量不多,技术含量不高,多为劳动力密集型,这样每年可以吸收大量的失业人员。积极发展小城镇服务业来转移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支持、鼓励和引导私营、个体兴办服务业,充分发挥它们在活跃市场、增加就业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的优势,创造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就业岗位,来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
        其次,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建立统一高效的劳动力市场。政府解决失业问题的宏观 经济 政策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加强宏观调控,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工具,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增强劳动力市场运作的有效性,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的信息 络 ,为劳动供求双方提供迅速、准确、完善的信息服务,充分发挥 现代 通讯工具和手段传递信息的作用,降低劳动力在寻找职业中的成本。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劳动力的有序流动。
        第三,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的财税优惠政策。适当扩大就业税收优惠的对象及范围。在妥善解决好失业群体中最困难的国企下岗人员失业问题的同时,对城镇新增劳动力自主创业也应给予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这对于扩大就业总量,缓解我国的失业压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政府还应该加大对再就业的资金投入,对就业有困难的对象实行再就业援助。
        五.结论
        通过分析,研究我国下岗员工劳动关系处理问题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与建议。我们能够认识到处理好下岗员工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也了解到当前它仍是一个阻碍企业改革,困扰经济发展,影响人民生活水平的大问题。虽然我们一直在摸索一直在完善,也获取了一些解决办法。但由于事物的发展,环境的多变性与动态性仍需我们继续寻求更好的适宜的解决办法。
        总之,在处理下岗员工劳动关系既要考虑到国家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又要切实保护员工的合法利益。实现国家、企业、员工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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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瑞霞(1989年6月-),女,汉族,天津人,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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