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纠纷中电子证据的维权思考

发表时间:2021/8/9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1年9月中   作者:曾毅舒
[导读]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新的消费方式的诞生,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主流购物方式,同时网络购物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多。

秦皇岛市第一公证处  曾毅舒  河北省秦皇岛市  066000

摘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新的消费方式的诞生,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主流购物方式,同时网络购物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多。在大数据时代,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形式,在民事诉讼中运用地越来越广泛。文章通过对比国内外研究现状,总结出了网购纠纷中电子证据维权出现的立法缺位、收集保全的困难以及举证责任困境等方面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电子证据法律制度、电子证据的适用程序的措施,进而为及时有效解决网络购物纠纷提供途径。
关键词:网络购物纠纷电子证据维权
        网购早已走进千家万户,改变了人们传统的实体购物方式。网购固然能够节约购物的时间,使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互联网找到各种想要的商品,但是另一面就是各种网购侵权行为的出现导致了网络购物纠纷的产生。同时,由于网购所依存的媒介不同于传统的线下购物,从而导致其维权的方式与实体购物维权不同,维权的难度相比传统购物来说更加困难,传统的证据保全与证明方式已不能适应和满足这种特殊媒介上网购维权的需要。传统的维权方式使得消费者面临着取证难、维权贵的困境。
        1电子证据概述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它的适用与网络购物一样依托互联网的产生而变得较为普遍。电子证据具有网络所赋予的特殊属性,即虚拟化、数字化和信息化。电子证据基于信息技术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而得到较为普遍的适用。同时,电子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电子证据的生成与传递,主要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依托,它的存储、传输过程都具有完备的安全保障系统,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人往往很难侵入,电子证据更能够客观地体现出事物的本来面貌,因此,电子证据能从很大程度上全面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此外,电子证据的存在方式和储存方式与实物证据不同,具有实物证据所没有的优点。虽然电子证据具有传统实物证据所不具有的优点,但是电子证据在适用和维权举证方面仍存在着不足,同时网购纠纷中运用电子证据维权的普及度并不是很高。
        2网络购物纠纷中电子证据维权的难点及盲点
        2.1网购纠纷领域中电子证据立法的缺位
        首先,电子证据立法尚未形成体系,电子证据相关规定零散地规定在多部法律中,使法律适用趋于不确定。其次,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规定较为笼统,法律规定中大多倾向于指导司法如何收集和保全,对于电子证据效力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却缺少具体详细的规定,从而出现有的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司法程序不恰当而使电子证据效力不足等情况,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另外,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猛,而法律又具有稳定性,使相关法律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
        2.2网购纠纷中电子证据适用上的困境
        2.2.1电子证据收集困境
        一是电子证据收集程序不规范。在收集电子证据时,由于电子证据的依附性,需要针对大量的信息进行筛选、判断,这就必然使个人隐私和经营者及相关平台的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受到波及,导致收集过程中二者无法受到有效的保护,且相关法律并没有对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的权利侵害的行为进行界定与详细规定加以保护,可能出现难以落实平台或个人的协助调查义务,因此在收集过程中需要将二者进行权衡。二是电子证据收集主体不明确。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作为收集主体力量单薄,缺乏专业知识并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加上电子证据自身的无形性、脆弱性等特点,为证据收集增大了难度,因此在收集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和技术的支持,然而我国电子证据收集领域的技术和人员的发展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因此可能支撑不足。另外,收集过程中专业人员与技术的介入会大大增加取证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与消费者诉讼标的额相差过大,进而降低诉讼效益。
        2.2.2电子证据保全困境
        首先,由于电子证据自身的易篡改性导致其保全困难。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电子证据依托于网络信息技术,其自身的脆弱性、虚拟性导致其容易被篡改,从而使得其真实性往往难以证实。


现如今,由于电子数据证据易复制且原件易被毁坏、篡改或丢失,导致在网络购物纠纷中的采信率往往较低。比如,在网络交易平台,买卖双方的交谈记录往往因为身份无法核实而不予采信。因此对电子证据的保全需要投入更多的技术和专业人员,来进行大量的分类、筛选与保全工作。另外,电子证据保全的比例原则在实践中仍存在问题。
        3我国网络购物纠纷中电子证据维权的路径选择
        3.1完善电子证据的法律制度
        首先,我们要完善电子证据立法。电子数据的立法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电子数据的法律概念,较详细的规定电子证据的可采性标准,以及排除情况,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的规定,收集程序和电子数据证明力的一般规则等方面。通过对上述方面的规定,给司法实践提供一个可操作的标准。其次,我们也应加入一些开放性条款,以解决法律相对滞后问题,使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2完善电子证据的适用程序
        3.2.1完善电子证的收集程序
        首先,应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范围,不仅从立法层面明确电子证据的范围,也要在立法上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范围;其次,应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途径。如有关人士请求调取信息时是否需要出具相关证明等。此外,在收集过程方面,关于电子数据收集取证的相关措施,严格详尽记录取证的每一步,确保时间轴准确完整。第二,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目前在我国网络购物纠纷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主要有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法院等。而由于电子证据自身的数据性、技术性等特点,导致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收集电子证据较困难,因此我们从扩大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角度来进行完善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
        3.2.2完善电子证据的保全制度
        对于电子证据自身的易篡改性导致其保全困难,目前的区块链技术可以说能够较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区块链技术以其自身的去中心化、去信任化、安全性以及可靠数据库等特点,能够很好地解决电子证据的易篡改问题,区块链技术采用分布式记账数据库,该数据库系统能使电子数据在生成之初就直接传入该数据库,或者直接在该数据库生成电子数据,能有效避免电子数据原件被毁坏或者被篡改,并且利用区块链电子身份固定技术也能够很好的解决社交类电子证据身份识别问题。
        3.2.3完善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主要是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的审查。首先,应设立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标准。目前电子证据采信率较低的主要原因即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难以认定。而对电子证据的每一项流程都进行面面俱到的审查是一项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需要在立法层面设立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标准。之后,对于电子证据关联性的审查。主要是由法官审查电子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以及关联程度等问题。当事人也可通过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对网络购物的过程、聊天记录、支付情况等进行全程保全,提升证据效力。
        4结语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的出现宣告着我们即将步入一个司法证明的新时代,电子证据可能成为新的证据之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电子证据作为新兴事物,虽然一经出现便在理论研究领域引起强烈反响,但毕竟电子证据本身极其复杂,让部分侵权行为借助网络变得更加隐蔽。通过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探讨,可以促进电子证据维权领域理论的丰富和完善,同时可以为网络购物等领域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及时有效解决争议,有利于司法实践的有效推进。
参考文献:
[1]黄斌.电子证据问题研究[D]:[硕士].大连:辽宁师范大学.2020:11
[2]周翔.论电子证据的偏在性及其克服[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1(01):91-102
[3]吴家球.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分析[J].法制博览,2020(0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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