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暨“国家主权利益”和“一国两制、祖国统一”战略构想,开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建共商共治共享”新局面

发表时间:2021/8/10   来源:《教育研究》2021年10月   作者: 张亨瑚 张通洲 蒲会芳
[导读]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国际政治格局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文明多样化,社会信息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时刻,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国家主权利益和祖国统一(包括“一国两制”)仍然是中国乃至世界各国共同一致追求的国家战略利益和战略目标。

中共临夏州委党校政法室科社党史党建室  张亨瑚  张通洲  蒲会芳  甘肃临夏  730030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国际政治格局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文明多样化,社会信息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时刻,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国家主权利益和祖国统一(包括“一国两制”)仍然是中国乃至世界各国共同一致追求的国家战略利益和战略目标。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促进人类社会经济进步,不仅是联合国这一世界上最大的国际政治经济组织的根本宗旨,也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
        国家主权利益包括领土主权、领空主权、领海主权、依法管理本国公民的(包括暂住居民)的主权利益、经济贸易主权利益、教育科技文化知识产权主权利益等。祖国统一包括通过“一国两制”战略构想,已经恢复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是包括台湾地区的和平统一,探索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方式实现台湾和平统一。(北京大学原著名教授胡适教授曾任台湾社会科学院院长提出:“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这一科学研究学术观点可资借鉴)从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传统和特别是从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民族关系、特别是国家主权和地方区域经济管理等方面,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利益与台湾地区区域经济利益紧密有效联结起来,使中国大陆与台湾铁板一块,以坚决避免帝国主义暨资本主义染指,非法作为‘根据地'、非法作为‘外交筹码',经常要挟中国,以致于损害国家主权利益危害祖国统一。
        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令第3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前国际局势总体和平稳定,世界各国同心同德、集中精力、群策群力,共同致力于科技进步,经济贸易、提高民生水平、综合国力等方面的和平竞争与和平发展。但局部地区仍然由于边界冲突、经济利益与资源能源争夺、民族宗教问题、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分歧等因素导致的冲突、纷争、动乱暴乱时有发生。
        2019年下半年,持续半年之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暴力恐怖事件,实在令人触目惊心、不堪入目。在半年时间里,暴恐分子肆无忌惮在香港街头、商场、车站、公共场所制造了一系列打砸抢烧事件,致使街头秩序陷入瘫痪状态,迫使商铺停止营业,车站行人出行严重受阻,交通秩序被严重阻隔,公务人员上班出行受到严重阻挡,商业、贸易、旅游业、教育界、文化界、各行各业都受到不同程度地严重影响。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政府地尽力监管之下,辖区警察尽最大的努力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曾付出了最大的代价和努力,但是由于以美国非法干涉势力为首的外部敌对势力渗透干预指使下,香港地区境内外暴恐分子连续作案,制造了一系列暴力恐怖严重违法事件。这些暴力恐怖事件从其危害性质、危害程度及犯罪性质方面来说数罪并罚:危害国家安全罪(叛国投敌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秩序罪、扰乱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特别是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关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资源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教文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相关具体条款,并依据犯罪事实,法理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法院:区域法院、上诉法院、国家安全署和检察署、警察署针对罪魁祸首罪大恶极的暴力恐怖分子联合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刑罚。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暴力恐怖违法事件,以中央人民政府协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命令香港国家安全署、警察署、检察署、特别法院:区域法院、上诉法院协同经过调整、治理、整顿严格执法司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惩逮捕、审判暴力恐怖罪魁祸首和罪大恶极的严重违法犯罪分子,经过半年时间最终严格依法控制了暴恐局面,维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使之趋于正常化。半年之后,以总书记习近平主席为核心的中央人民政府领导集体协同以栗战书委员长为核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高等法院、警务处等集中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集体智慧特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
        国家安全法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第一节 职责
        第二节 机构
        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第一节 分裂国家罪
        第二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三节 恐怖活动罪
        第四节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五节 其他处罚规定
        第六节 效力范围
        第四章 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第六条 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二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第一节 职责
        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



        第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通过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情况提交年度报告。
        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长官应当就维护国家安全特定事项及时提交报告。
        第二节 机构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
        (二)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
        (三)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构的意见。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在就职时应当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任务。
        第十七条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为:
        (一)收集分析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二)部署、协调、推进维护国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动;
        (三)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四)进行反干预调查和开展国家安全审查;
        (五)承办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六)执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该部门检控官由律政司长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同意后任命。
        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构的意见。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人在就职时应当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 经行政长官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司长应当从政府一般收入中拨出专门款项支付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开支并核准所涉及的人员编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制。财政司长须每年就该款项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第一节 分裂国家罪
        第二十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
        (一)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二)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节 恐怖活动罪
        第二十四条 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针对人的严重暴力;
        (二)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三)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四)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
        (五)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者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即属犯罪,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本法所指的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实施或者意图实施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或者参与或者协助实施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 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活动实施提供培训、武器、信息、资金、物资、劳务、运输、技术或者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或者制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及以其他形式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八条 本节规定不影响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其他形式的恐怖活动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采取冻结财产等措施。
        第四节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九条 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
        (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四)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五)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按共同犯罪定罪处刑。
        第三十条 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暴力恐怖严重违法事件,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资源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教文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相关具体条款,并依据犯罪事实,法理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法院和检察署、警察署针对罪魁祸首罪大恶极的暴力恐怖分子联合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刑罚。并构建法律、制度、监督纠错、教育相结合的法治监管体系,长期有效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政局稳定。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暨“国家主权利益”和“一国两制、祖国统一”战略构想,开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建共商共治共享”新局面

作者简介:
中央党校科社部党史党建部政法部 副教授张亨瑚(湖)张通洲,蒲会芳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科社部党史党建部政法部 副教授张亨瑚(湖)张通洲,蒲会芳
中共临夏州委党校政法室科社党史党建室科社党史党建法理学副教授张亨瑚(湖)张通洲,蒲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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