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内河航道通航安全问题和安全监管

发表时间:2021/8/10   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2021年第36卷第8期   作者:陈娟
[导读] 在港口内船舶移动过程中,港口内航道狭窄、水位低等特点影响着船舶的运行和疏离,船舶通行量大或风力复杂。
        陈娟
        安徽省交通科学研究院   安徽合肥
        摘要:在港口内船舶移动过程中,港口内航道狭窄、水位低等特点影响着船舶的运行和疏离,船舶通行量大或风力复杂。本文主要分析了安全评估对象和安全评估系统组成,研究了我国港口码头积极航行安全的实施策略。
        关键词:内河航道;安全监管;问题
        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港口已成为一个重要的中心,在这方面,保证内河航道的航行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1、内河航道通航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很多内河航道范围内河沙矿场并没有受到足够的安全措施监管,导致事件不断增加,涉及安全问题。我国交通基础设施的发展容易受到抑制。
为了提高我国内河航运安全水平,首先必须分析我国内河航运安全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对已有问题的分析,寻找解决方案,为我国航运降低阻力,如图1 内河航运。为了提高现代航道的航行效率,必须保证水路的发展。

1.1航道年久失修
航道建成后,虽然不限制船只通行,在随后的维护过程中,可能由于资金不足部分河道长期未修复以及河道内水波纹、船行波冲刷对两岸土质较差地段冲刷造成坍塌,导致通航净宽及通航水深不能满足交通运输的要求。如果不能完全恢复长期没修复的通航航道,船舶在这些航线内的航行安全将受到限制,甚至可能导致区域内无序运行。要确保我们航道的航行安全,必须加强一系列的安全保障措施。因此,已实施的辅助系统可联系实际安全情况应用,以减少维修后服务。至于小型河道,亦应加强管理,以切合实际情况,为免其范围的改变对航运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部分河道,近年来一直在进行采砂工作,为了大大提高我国内河航行的安全性,要注意减少江河暗礁,加强监测程度。
1.2缺乏锚泊标志固定措施
由于内河航道内船舶停泊处缺乏有效的锚泊标志固定措施,特别是在台风期间,易造成混乱,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安全性,一般来说,要在台风季节提供适当的锚定设施,需要更加有效地进行锚定工作。目前内河航道内日常管理还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内河航道内仍存在私采、盗采河砂作业影响锚定设施出现损坏,导致船舶靠岸停靠锚地不牢,如果管理依旧不到位,那么台风期间船只停靠不稳定会引发碰撞造成经济损失,甚至造成安全事故。
1.3未能实时监测
由于在航行过程中,不单是小型船只,还有其他种类的船只,往往须申领签证,才能经内河进出本港,船舶动态信息的复杂性和隐形时间的增加影响着船舶安全,除非能够有效地获取船舶动态信息。
        2、安全监管对策和建议
        2。1 航道安全方面
一是加强航道保护,内河管辖政府在年度预算中为航道管理和运营拨出专项资金,负责内河航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航道管理应加强航道规划、航道勘探和维护;应加强对内河区域航道的保护,保证航道有足够的通航深度,并在航道区域内设置航行标志,航行标志齐全、清晰,标志位置正确,标志不得漂移,如何使航道段在航路图上标明桥梁的位置和通航净高,当航路区域桥梁发生变化时,及时发出航路通告;更容易控制船员以及警示过往船舶。
二是锚固科学规划,结合实际水位情况,防止未经授权的船舶锚固造成锚固事故和桥梁碰撞事故。建议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合理地规划锚地,借鉴内河桥梁水域航行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桥梁区域水域航行安全管理规定,明确桥梁区域水域界限和有关主管部门;桥梁区域的特点,如投影仪位置、交通参数、行驶速度、能见度和风速、航行中断和通行规则,督促锚泊船舶正确选择航线,按规定航行。
三是建立现代监测系统。桥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桥梁维护的机构应建立桥梁视频监控系统。确保对桥梁区域能够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以充分控制移动的船只;积极向船舶提供公共安全信息,包括雾、水、航行等信息。根据属地原则,在恶劣天气条件下,通过安全警示和安全警示及时提供船舶航行安全信息;加强事故预防能力,组织船舶驾驶,防止船舶撞击,确保涉桥区域通航的安全。
        2.2 安全管理方面
首先,明确安全责任主体,按照“谁设置航行障碍,谁负责恢复航行”的原则,航道所有者或单位是维护航道水上安全的主体。建立长期管理机制,做好船舶避碰工作,消除可能对船只航行安全和航道区域内造成的影响,确保航道船只正常航行。在过桥入口设置桥梁标志和灯光标志,增加桥梁防撞设施、航行安全设施、甲板检查员和闭路电视等视频监控系统,确保通航安全。
根据属地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江桥地区应急管理纳入现行应急管理体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和管理洪水和台风期间上下游船只的系泊,以防止和消除这些船只对大桥地区构成的威胁;建立搜救、联合演习和信息共享合作机制,统一区域水法执法力量,加强大桥航行安全,为过桥船舶提供“两防”,共同维护大桥区水域航行安全稳定。
建立了上游执法观察站,针对上游执法不力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拥有设立权利的组织人员可设立上游水资源管理机构的浮动救生艇,借鉴其他水域和相关海事管理部门的经验和做法,配备巡航救援力量和设施,加强巡航,管制通航水域的现场和行政检查,并确保航道区域内有安全的通航条件。
        结束语:
为了保证航道的航行安全,不仅要重视航道本身的建设,而且要明确规范性问题,提高航道的航行安全性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 许含烤, 芮浩强。 内河航道通航安全问题和安全监管[J]。 福建交通科技, 2015(4):114-117。
[2] 马玉宾。 探析内河航道通航安全问题和安全监管[J]。 中国科技投资, 2017, 000(020):110。
[3] 陈曦光。 探析内河航道通航安全问题和安全监管[J]。 科学与财富, 2016, 000(011):293-293。
[4] 佟晓丹。 探析内河航道通航安全问题和安全监管[J]。 科学与财富, 2016, 000(010):257-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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