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农村建设与农业经济法保障体系重构

发表时间:2021/8/11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第29卷9期   作者:朱显峰
[导读] 随着农业经济不断发展,我国为加快农业、农村、农民现代化进程提出乡村振兴战略
        朱显峰
        固始县农村能源环境保护管理站  河南省  信阳市 465200
        摘要:随着农业经济不断发展,我国为加快农业、农村、农民现代化进程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在新农村建设中,农业经济法具有基础性地位,能够作为农村发展建设的根本保障,因此完善农业经济法保障体系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历程以及目前农业经济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希望对新农村建设与农业经济法保障体系重构有所帮助。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业经济法保障体系;乡村振兴战略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于我国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不断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同时制定系统化、科学化的发展目标,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加长远。重构农业经济保障体系,可在最大程度上促进新农村建设,能够使农村资源得到高效利用与合理配置,并对其进行有机整,从而加快新农村建设速度,实现乡村振兴战略。
一、目前我国农业经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对农业产业化宏观调控的力度不够
        我国农业在规模化生产经营方面一直存在规模较小、生产效率较低等问题,并且政府等相关部门也没有予以全面的金融支持与财政保障,这就导致我国农业产业化生产缺少资金投入,使其发展受阻。除此之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尚不完善,从而导致农业产业化生产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进而难以发展规模化农业。政府缺乏对工业产业化的宏观调控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没有形成规范化的农村信用秩序。(2)民间借贷活动不受法律保护。(3)政府没有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4)政府在资金供给方面更倾向于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对农业资金投入比重较小,致使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不足[1]。除此之外,农产品相关企业受农业贷款规模增长速率逐年下降趋势影响而使其发展规模越来越小,从而在市场竞争中无法占据有利地位,导致农业产业化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二)农业生产经营市场规范化程度低
        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市场规范性较差,并且市场体系不够健全,从而导致市场竞争加剧。对于一些生产规模较小的农民而言,其产品质量与价格都不具有优势,因此无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致使经营亏损甚至破产。与此同时,农民之间的竞争由于农产品普遍性、可替代性与新鲜性等特点,因此在有限市场空间内而形成恶性循环。此外,若农民中途退出农业生产,则会导致生产成本增加,进而难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向着规模化方向发展。不仅如此,一些地方政府插手农业生产活动,导致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收益并不乐观,严重影响地区农业产业结构个性化发展。
(三)缺乏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村社会保障在我国社会保障构成中占据较多比重,我国属于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在总人口中占比约六成以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围绕社会医疗保险、贫困人口救助以及社会养老保险等方面开展,虽然国家近些年逐渐关注农村发展建设,但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健全。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体系,从而导致农村、农业现代化建设与发展步伐缓慢,其影响方面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层次较低、项目不够明确、覆盖率较小以及功能不完善等。因多种原因限制,致使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受阻。


二、重构新农村建设与农业经济法保障体系的措施
(一)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的宏观调控力度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首先应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种植技术以及扩大机械化生产规模,从而促进农业经济发展,进而为农业规模化经营提供基础保障。在建设农业基础设施与扩大机械生产时,需合理利用政府投入资金,使其发挥出最大价值,并且根据其建设周期长、不确定性以及前期资金投入较多等特点,还应完善《财政法》,确保农业产业化生产得到法律支持。国家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宏观调控力度,可促进农业向着现代化、机械化方向发展[2]。
        不仅如此,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促进新农村经济建设,应不断完善财政制度,使其与农村产业化、规模化发展相适应,同时保证财政资金在新农村经济建设中得到高效、合理利用,对农村产业化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从而促进我国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然而我国农业发展受小农经济影响其自身融资能力较差,并且我国在农业金融供给上相对缺乏,因此,只有加强对新农村建设与发展的资金投入,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全面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除在法律与资金方面对新农村建设提供保障外,还要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全力解决农民收入低、收入不稳定等问题,完善《农业法》与《价格法》,加强对农产品价格的保护,并研制先进种植技术,帮助农民减少成本投入,增加经济效益。
(二)规范农业市场经营交易秩序
        对农业市场经营交易秩序进行规范,可避免农民成为非农业商业活动与不正当竞争中牺牲品,改善其在社会中的劣势地位。当市场经营交易形成秩序后,农民权益将会得到合法保障,同时促进农产品交易市场开展顺利。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方面,立法机构应制定相关反垄断法,确保农产价格在合理范围内浮动,从而使农产品交易市场更加公平、公正。因此,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市场规范交易保障体系建立的重视,为农民进行市场交易提供法律保障。首先应完善《市场竞争法》,确保农户作为经济主体,再逐渐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而保证农民作为消费者的权益被维护,同时减低农户维权成本。最后,为提高农户生产经营效益,需要对《产品质量法》进行改善,促使农场品质量得到提升,并且与国际标准相符合。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比较大,农民经济收入并不乐观,同时也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后顾之忧[3]。因此,国家应逐渐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而减轻农民生产负担,确保农业产业化经营开展顺利,提高农民积极性,使其主动参与到农业产业化建设中来。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许多农村劳动力选择进城务工,一些农民将户口迁移,从而导致土地被征用,最后处于无保险、无工作状态。因此,只有从养老、医疗等各方面优化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使广大农民权益得到保障,进而加快新农村建设速度。
(四)优化农村产权法律制度
        我国相继出台《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法》等相关法律,主要目的是实现农村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农村资源利用效率。但是这些法律只对相关内容进行笼统概括,并没有将其细化。因此,在优化农村产权法律制度时,应将《宪法》作为首要标准,明确在集体经济下产权的归属问题,并以家庭为单位开展经济建设,将集体资源作为发展的前提与保障。与此同时,还应为农民提供产权交易平台,规范目前农村产权交易中的不合理行为。
结束语:总而言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对目前我国农业经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针对上述问题,采取相应解决措施。政府及相关部门只有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的宏观调控力度、规范农业市场经营交易秩序,同时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农村产权法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经济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隋素香.加强基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J].中国集体经济,2020(23):56-57.
[2]杨婧.新农村建设环境下农业经济管理优化措施[J].环渤海经济瞭望,2020(08):10-11.
[3]赵承辉.农业经济管理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优化策略研究[J].种子科技,2020,38(14):12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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