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楠
华侨大学
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存废之争”揭示了对于该项制度的再思考,因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新时代的建设中能否真的帮助到需要的人存在太多争论。本文基于2016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进行实证检验,认为不同代际的流动人口就职的单位性质成为能否享受这项政策的 关键所在。研究发现,单位性质之间,体制内工作的流动人口比体制外工作的流动人口参缴住房公积金更有保证和积极性;代际之间,新一代流动人口比老一代流动人口更倾向于参缴住房公积金。而且,新一代体制内工作的流动人口参缴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老一代体制外工作的流动人口参缴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最差。平衡体制内外流动人口的工作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改善现存相对不公平状况,为我国住房公积金改革扩面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存废之争;单位性质
一、引言
上海市是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点城市,为该项制度在全国的推广提供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中国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使住房模式由住房福利化分配转向住房市场化运营,激活国内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潜力。通过社会中群体互助共济来解决参与人的住房问题。这项为中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的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众多的追捧和质疑。在中国住房市场转型初期,切实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但是该制度施行在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造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大量的夹心层,一部分不能享受制度优惠,另一部分参与后却成为制度的牺牲品。作为发展近三十年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国家统筹专项资金,激活房地产市场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功推进我国住房分配模式的转变。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流动人口的大范围产生,这对新时代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新的挑战。企业负担加重、收入差距扩大、资金利用率低、保障意识薄弱等一系列问题成为制度诟病所在。
二、文献综述
肖作平等通过对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因素的分析,探讨了应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的合理缴存比例[1]。李勇辉认为,我国民营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低,对于经济水平较差的地区,缴存比例会更低,提出应该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改成浮动制促进其公平性[2]。周京奎运用近七年的城市住户调查数据,对住房公积金的约束条件给各收入水平家庭住宅需求带来的影响做了实证研究,中高收入群体更能接受到制度带来的好处,反而低收收入者成为制度的牺牲品[3]。我们发现学者对住房公积金的效应和公平性问题研究地比较深入,对于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研究比较少。
本文依据代际划分标准(1980年代)之前出生为“老一代流动人口”,之后出生为“新一代流动人口”。单位性质进行体制内外划分,包括体制内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体制外单位(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将流动人口分为:体制内老一代工作人群、体制内新一代工作人群、体制外老一代工作人群和体制外新一代工作人群四类,进行逻辑回归检验,分析流动人口中不同代际劳动者就职的单位性质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影响,进而指出我国住房公积金现存的问题,并据此提出针对性的意见。
三、数据描述与分析
(一)数据描述分析
数据来源于2016年全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调查数据(选取年龄15-60岁就业样本)。模型中的被解释变量是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控制变量为性别、受教育程度、户口性质、婚姻状况、本次流动范围、纯收入。解释变量为年龄、流动人口工作的单位性质、累计流动时间、是否独自流动、是否签订合同、打算购房地区、是否打算在本地长期居住(5年以上)。
其中在样本中,流动人口中男性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几率大于女性,新一代流动人口更倾向于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住房公积金参加率同向变动。流动范围与婚姻状况基本类似均不明显。由于新生代流动时间较短,故出现新增后减的趋势,但是合理时间内均呈现递增状态。选择独自流动的劳动人群更倾向于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而且依然呈现新生代高于老一代的趋势。打算长期居住与打算本地购房人群更倾向于参加住房公积金,而且在新生代表现得更加突出,留城意愿更加强烈。无论新一代还是老一代农民工都显示出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大,随着劳动人群维权意识的增强,致使新生代劳动人群青睐寻有住房保障的公司就职,同时收入与住房公积金同向变动。
根据对就业单位性质的划分及统计分析,流动人口多从事非公有制企业或其他(个体工商户)工作,就职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流动人口仅占2.72、5.45、1.06。从体制内外的角度分析,流动人口就职于体制内的人数占9.22,一半人数参缴,而体制外就职人员占到九成(参缴占比9.41)。
参缴率最高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实现半数以上员工参缴住房公积金。而受到制度与流动人口自身条件的限制,更多的流动人口加入到非公有制企业或其他(多为个体工商户)的单位中。其中就职其他性质的单位人员数占到半数,同时这类工作人群参加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极低(仅为1.34)。外商投资企业与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属于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就职人数占比4.1、35.93。住房公积金的参缴比例为48.59、16.12。民办非企业组织的就职人数较少,但是参缴率为23.68。非公有制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就需要压缩各类成本包括用工成本,不会或者不愿缴纳住房公积金。而相较于外商投资企业,这类企业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生产经营成本压力较小,往往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给予员工应有的待遇。
(二)实证检验
对样本和所选取的变量进行初步处理,剔除相对不显著变量后做统计回归,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回归分析
变量 体制内老一代工作群体 体制外老一代工作群体 体制内新一代工作群体 体制外新一代工作群体
受教育程度 0.66*** 0.7*** 1.33*** 0.75***
与谁一起流动 -0.37 -0.41* -0.2 -0.32**
是否打算长期居住 -0.76*** -0.5*** -0.3 -0.37***
是否签订合同 3.92*** 2.89*** 3.02*** 3.06***
纯收入 0.34** 0.22*** 0.08 0.35***
从表1可以看出,受教育程度、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与参加住房公积金存在显著性的影响,而且均呈现正向的相关性。而是否打算在本地长期居住(五年以上)、纯收入两个变量,只有在体制内新一代工作人群中不显著,其余组均显著。并且流动人口是否打算在本地长期居住(5年以上)与参加住房公积金呈显著负相关关系。收入对体制内新一代工作人群参加住房公积金无影响,主要因为目前体制内工作稳定,社会保障比老一代更加完善,购房享受优惠政策,购房资金渠道多样化等因素导致体制内新一代工作者的收入不再明显作用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性质成为能否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客观条件。流动人口的受教育程度与住房公积金参缴存在显著正向作用,因为随着受教育程度的上升,能够更加全面理性的分析自己所处的环境和可能获得利益,就业中偏向于社会保障更加全面的工作。而且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在条款的约束下,自身积极参缴住房公积金,雇主也会按规定进行参缴。
值得注意的是,体制外老一代工作群体的性别、流动范围、与谁一起流动会显著影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其原因多为上个年代外出务工群体多为农民工而且多为男性,多重视自己住房权益的保障,因此期望在城市中能够立足获得长足的发展。并且处于传统观念和恋乡情节,“父母在不远游”等观念的影响,这部分群体选择就近外出工作能够方便回乡,因此流动范围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呈现显著负相关。最后老一代流动人口多是独自流动外出务工,若拖家带口需支付额外的城市中的生活成本,故而为弥补这部分支持会选择不参加住房公积金而是将其提现补充开支。
体制外的新一代工作人群的婚姻状况会显著影响他们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是体制外的工作购房需要大量的资金,成为流动人口这类不稳定群体急需解决的问题。又迫于中国传统的婚俗习惯,需要筹备大量的资金购置房屋,住房公积金成为可靠低利率的资金来源,所以这部分群体更愿意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而体制内工作群体相比于体制外的流动人口受这部分因素影响较小。与谁一起流动与参缴住房公积金呈显著负相关关系,目前城市生活成本高,压力大,独自流动只需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即可,挣得钱可以留存或寄给家中,不需要额外的支出,但配偶或子女一同前往则需要支付更多的生活成本和教育成本甚至医疗成本,这无疑加大生活压力,更倾向于将储蓄住房公积金的钱进行变现弥补开支。
最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与参缴住房公积金呈显著正向关系,住房公积金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往往与社会保险等其他保障内容体现在劳动合同之中,这即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又能有效的约束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这体现出劳动者应该真正的重视劳动合同的内容,才能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纯收入与住房公积金的参缴呈显著正相关,但体制内新一代工作群体不显著,这是因为体制内工作的不断地完善,体制内单位多是以福利的方式补贴员工,工资的发放受到国家的限制,根据以往研究,体制内工作住房公积金缴存率最高能够达到15%,这远远超过其他行业的利益水平。而其他三类群体享受不到这样的福利待遇,即使是体制内老一代工作群体也仅次于新一代群体,就更不用说体制外的工作群体。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清楚的发现工作单位的性质成为影响住房公积金参缴的重要因素,无疑是将流动人口进行划分匹配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和住房权益。明显阻碍了社会公平的实现,因此需要在发展中不断地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及分配模式,做好扩面工作以及权益的保障。
五、结论及对策
本文利用2016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鉴于我国现行户籍政策与劳动力市场歧视,考察比较了我国不同代际之间、不同单位性质之间工作人群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差异。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完善,该制度将会持续发挥作用,并不会“因噎废食”。应该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我国目前人口分类的实际状况,切实考虑到群众的需求,做好制度扩面增福利的工作,满足新时代背景下不同人群的呼声,实现社会资源分配的帕累托最优,将制度打造成符合人民利益增进人民福祉的有力抓手。
参考文献
[1]肖作平,尹林辉.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影响因素研究——基于34个大中城市的经验证据[J].经济研究,2010,45(S1):129-142.
[2]李勇辉.城镇居民住宅消费保障制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3]周京奎.公积金约束、家庭类型与住宅特征需求——来自中国的经验分析[J].金融调查,2011,07:70-84.
作者简介:张楠(1995—),男,山东滨州人,华侨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9级公共管理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保障研究。研究方向: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