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良平
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
摘要:我国立案登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对于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得到缓解,提升立案的数量。但是在对部分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仍存在问题,最终会以“不予受理”的方式结束案件。这就表明了当前立案登记制在进行设计与实施环节中存在问题。就需要相关部门重视这一问题,并予以解决。基于此,文章阐述了当前以《行政诉讼法》指引下的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并针对这些困境,提出相应的突破措施
关键词: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困境;突破
立案登记制度是解决当前立案难问题的主要方式,能在此基础上对诉讼人的权力进行维护。对立案登记制度进行阐述与分析,能进一步的明确该制度的内涵,并在其内涵分析背景下,合理的运用这一制度。这一制度的完善工作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需要在实践之中进行不断的完善与优化。为解决立案难的问题,就需要充分发挥立案登记制的作用,对相对人的诉讼权力进行维护,进而维护其根本权益。
一、存在的困境
(一)司法资源不足
立案登记制放宽了相对人的诉讼条件,这一内容既起到保护相对人权益的作用,同时也给司法资源的使用造成挑战[1]。在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公民的司法意识逐渐增强,很多新型的纠纷问题也产生,大量的司法诉讼工作也进入诉讼程序之中,这样就会给人民法院造成较大的压力。例如:现实社会中,当事人可能因为情绪激动产生矛盾,部分行政相对人可能只是单纯地为了“出气”进行诉讼,对于诉讼前的任何处理方式都不能接受,也就在诉讼过程中产生不理性的倾向,这是诉讼数量增多的原因之一。这一现象的产生可能会增加法官的压力、提升司法人员的工作量、案件数量与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突出等问题。
(二)监督措施规定不明
《行政诉讼法》第51条中规定,对于不接受诉讼以及在接受诉讼后不能为起诉人提供书面凭证,不能告知当事人内容条件的问题,起诉人能通过上访的方式对其责令整改[2]。如确定上访事件属实,则会对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处罚。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维护诉讼人的根本权益,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例如:在相关工作人员能接受诉讼,并出具书面形式的凭证,但是却不能告知其具体的接收日期,因此也就不能确定立案时间。同时,法院的职能部门能将监督工作分为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但是向上级部门诉讼的过程只能属于检举工作,这样的情况下,就不能确定诉讼的性质,使得当事人的投诉与法院内部的监督工作不能有效衔接。这些问题的产生会对当事人的诉讼过程产生被动化的影响,与立法的初衷不相符。
二、突破策略
(一)优化内部资源配置
立案登记制的提出使得行政诉讼的数量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提升,这一现象导致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过程中压力增大。
为此,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需要及时发现立案登记制中的积极作用,同时,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达到提升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性之间的平衡。第一,需要构建多层次的行政诉讼程序,保证司法工作人员能通过较为科学化的标准对案件进行简单化的处理,使其能适应各种形式的行政诉讼程序。例如:当面对诉讼事实明确、诉讼双方利益明确、诉讼过程中产生争议较小的案件,能采用较为简单的程序进行立案处理。第二,需要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配比,保证各个环节的司法工作人员能最大程度上地发挥其作用,体现司法工作的团队作用。第三,需要保证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在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工作经验以及工作方式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别的案件,采用专业化的审理团队进行案件的处理。并且,还需要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选择专门的案件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受理,以提升案件受理的效率。第四,需要不断提升司法人员的工作能力,通过业务培训的方式,增强其科学运用审判方式的能力,保证其能以更加迅速的方式对案件进行灵活处理,提升案件的处理有效性,缓解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
(二)完善监督措施
《行政诉讼法》立案登记制,能实现对相关诉讼程序的优化,但是对于细节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致使诉讼过程中操作性不强。为此,就需要从各个程序入手,对案件的实施过程进行优化。第一,需要完善投诉工作。《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内容对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依法处理案件的工作进行了逻辑上的约束,但是如果上级部门在工作过程中产生问题,就会对当事人产生影响。针对这一问题,相关工作人员就应该对规定中的内容进行细化。申诉与投诉虽然都是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情况不满意的基础上产生的工作,但是二者产生的时间不同。申诉是在审判结束后产生的,投诉是在案件受理之前产生的[3]。因此,在对投诉工作进行规定的过程中,能够根据申诉的规定进行调整,当出现法院不接受诉状等问题的时候能通过申诉处理。第二,完善越级起诉。当前,检察院在根据相关规定实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不能忽视监督类案件。对于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通过对上级部门进行反馈也不能达到预期,则需要根据检察院的相关规定进行法院立案程序的执行,实现对当事人的救济。第三,能完善内部监督工作。针对《行政诉讼法》中的上级对下级处分的问题,有以下解释。上下级实际上是审级关系。从本质上来说,需要掌握处分权,上级法院能通过提出建议等方式将产生的问题交由相关法院处理。此外,还需要根据专门的部门对行为不当的工作人员进行制度的约束,并进行行为上的构想。同时,在对人事进行处理的过程中,能对流程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考虑到人员的组成以及程序的复议等工作。
结论: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立案登记制是行政诉讼的首要环节,能决定当事人能否顺利地进行到法院受理环节中。立案登记制的改革能对当事人的权力进行保障,并保证新的立案制度取得成效。但是,为解决其中产生的问题,就应该通过对制度的优化,进行问题的改进。
参考文献:
[1]陈倩. 论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 法制与社会, 2020, 000(007):17-18,30.
[2]黄恒林.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理念信守与路径改造[J]. 红河学院学报, 2019, 017(003):141-146.
[3]陈海萍. 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规范缺陷与修正[J]. 行政法学研究, 2020(1):89-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