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证视角谈我国意定监护制度

发表时间:2021/8/12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第29卷4月10期上   作者:曾毅舒
[导读]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老年人口所占比例逐渐提高,如何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幸福成为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
        曾毅舒
        秦皇岛市第一公证处
        单位省市:河北省秦皇岛市
        单位邮编:066000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老年人口所占比例逐渐提高,如何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幸福成为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对此我国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中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较大增改,确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这一新制度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实际需要,是我国积极应对老龄化这一国情的结果。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其相关的监督机制、登记机制、救济赔偿机制并不完善。基于此,本文便在公证视角下,谈我国意定监护制度。

        关键词:公证视角;意定监护制度;完善建议

        .意定监护制度的价值意义
1.1保障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意定监护合同的出现,改变了意定监护有法律规定而无实施细则导致无法推广的情况,能够改善一部分老年人和成年残疾人的养老窘境。通过由被监护人在有意识能力时自我判断、自主选择符合自己心意的最佳监护人,在自己日后行为能力丧失时,对自己的财产管理及医疗看护作出安排。这不仅有利于减少日后纠纷的发生,还减少监护人在权益损害后不能及时救济的风险,从而保证了被监护人拥有温度的晚年生活和人格尊严。
1.2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我国已经处于老龄化社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老龄化人口数量也在持续上升。老龄人口的增加给许多家庭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受早期计划生育的影响,目前社会比较常见的家庭模式便是“四二一”模式,也就是说一对夫妻需要供养四位老人和一个子女。但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开放,许多家庭甚至要负担两个未成年子女的养育压力,这种经济上以及精神上的负担使得很多青年人不得不超负荷工作。意定监护制度的出现减轻了年轻人在赡养老人方面的压力,从老年人方面来说也可以拥有一个合心意的晚年,因此说该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公证视角下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
2.1缺少对监护事务及代理权的相关规定
在被监护人具有完全判断能力的情况下,根据其自身意愿对监护人进行确定,并签署委托监护合同,将自身丧失判断能力之后,对自身的监护事务全部代理权或部分代理权进行赋予,以及对其人身、财产等多方面合法权益进行管理的法律制度,即为意定监护。对这一制度进行实施,必须尊重被监护人本人的“尊重自我决定权”,保障其不受公权力的干涉,也就是说,监护事务的代理权权限以及具体范围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进行商定,而非委托人单方面进行授予,也就充分地显示出了“非法定”的特点,但是这一“非法定”的特点,十分需要法律对其进行明确和规范。
2.2缺少对意定监护监督人的规定
在对意定监护制度进行应用的过程中,虽然被监护人能够自主对监护人以及监护事务进行确定,但是一旦其处于弱势地位,将难以保障监护人仍然能够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对各方面监护事务进行处理,所以相对于法定监护来说,意定监护更加需要具有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多数国家设立了监护法庭和公共监护人等专职的监护机构和公共的监护监督人,使得监护制度兼具公法、私法之双重属性,日本则采用任意监护契约向法务局登记和选任监督人相结合的监督模式,如《日本任意后件契约法》第2、4条规定,任意监护契约经登记后本人罹于精神障碍判断能力不足之状态时,家庭法院在本人、配偶或者任意监护受任人之请求下,选任任意监督监督人。



3.完善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公证实践
3.1公证介入意定监护制度的优势
一直以来,公证行业都在从事包括监护活动在内的家事法律服务,不但累积了丰富的监护公证实践经验,并且对有关被监护人及监护人的情况更为熟悉,对相关法律规定更加了解。因此,公证介入到意定监护制度中有利于更加多元化、更加及时有效地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公证机构的设立和公证员的任职有着严格的法定准入门槛,其高门槛决定了公证机构完全有能力肩负起对意定监护事务的管理工作,如公证员能够凭借其较高的法律素养以及社会实践经验为当事人起草专业、可信、个性化的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拥有天然中立性地位,一方面公证机构具有公益性,公证机构是国家设立的事业性质的公益机构;另一方面公证人是国家、公众和当事人的多重受托人,国家以公证方式控制私人法律行为,公证员作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桥梁,起着衡平和中介作用。
3.2以公证作为意定监护合同成立的要件
意定监护这一涉及老年人切身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当事人运用时合适的公共权力作为监督方介入是很有必要的。从当前来看,由公证机构参与的方式对监护合同的真实性、安全性加以维护,有利于从本源上减少意定监护领域的纷争和诉讼,也就是说我国意定监护合同的公证采取强制公证更为合适,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是域外国家的成熟经验。日本法律已明确规定任意监护契约成立须以公证为成立要件,“公证员对任意监护契约制作公证书后,法务局将根据公证员的证明书在监护登记文档中登记任意监护契约”,这是为了确认本人的意思,通过公证人的参与来担保契约的恰当订立。其次是能够预防纠纷的产生。经过公证的意定监护合同,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果就监护事务产生纠纷,可根据公证得到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法院的压力。最后是实现了私治与公治的平衡。国家通过公证的形式参与意定监护制度,适度介入法律原未涉及的私权领域,表现了国家经由公证机关对私人生活的适度干涉和保护,这是公证预防纠纷的制度职能的体现。因此,对于意定监护这样重大繁杂而且涉及被监护人切身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通过强制公证形式对其真实性、安全性等加以保障,从根源上减少纠纷和诉讼的发生。
3.3建立监督机制保障被监护人利益
公证机构是遵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机构,带有很强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公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我国由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履行监督职责更为合适。公证机构的参与,能够大大提高意定监护制度适用的效果。在实践中公证对民事行为的监督职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某些民事行为的顺利进行,如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彩票公证等,有力地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作为监督人,公证机构需要持续关注意定监护合同生效条件是否具备,并且定期对被监护人行为能力进行确定。由于我国认定公民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须向法院提出申请,且有法院的判决来认定,这就需要公证机构加强与法院的协同。另外公证机构可要求监护人按期报告监护的执行情况,并能够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取消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3.4建立统一规范的意定监护登记查询平台
在公证处内部建立起相应的登记制度流程以及全国范围内的预定监护咨询平台,将意定监护登记信息对外发布供人民群众进行查阅,以保障教育的安全性以及对社会利益进行维护;对于重大资产的使用,可将其提存于公证处;被监护人死亡及宣告监护协议终止,公证处可监督监护人对资产清算的义务进行履行。

结 语:
意定监护公证是意定监护制度有效运行的强有力保障。公证以其专业性和中立性的优势介入意定监护,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意定监护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社会发展的多元化需求保驾护航。所以公证机构应该在此过程中积极抓住机遇,对意定监护实践进行有效完善,并在此过程中对公证事业的发展进行推动。

参考文献:
[1]何晶晶.关于公证介入意定监护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8,(36):34-35.
[2]汪科鹏.以公证的视角谈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7(1):80-82,107.
[3]李全一.论意定监护公证[J].中国公证,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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