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发表时间:2021/8/12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4月10期   作者:张传峰
[导读] 当今时代背景之下,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恶化,流域生态环境问题也日趋严重,不断制约着流域上下
      张传峰

      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  250216
      摘要:当今时代背景之下,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恶化,流域生态环境问题也日趋严重,不断制约着流域上下游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然而流域跨越不同地区的特点为流域生态环境的治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了恢复流域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解决流域生态环境问题,就必须充分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关键词:关键词: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一、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概念
      流域生态补偿就是指,为实现流域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与享有过程之间的社会公正,通过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相互结合的有效方式,对流域生态系统服务的受益方征收特定的的生态补偿资金,并且把该补偿金用于补偿流域生态服务提供者的制度。它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流域生态补偿的产生原因是源于流域生态服务;其次,流域生态补偿主要是产生于流域生态服务提供与享有的过程之中;再次,流域生态补偿的主要方式是通过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来进行的;最后,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是生态服务受益者,而其对象是生态服务提供者。
      二、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随着流域生态系统的逐渐恶化,国家与地方政府都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效力,但是这些政策法律始终都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缺少明确地法律原则和有效的实施手段,导致了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从而无法有效推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也就无法彻底的保护我们的流域生态环境。具体法律规定的缺乏,导致在实际操作和执行过程中难以找到依据,从而致使流域生态补偿难以的到有效落实。
      (二)补偿标准不合理
      当前,我们国家的生态补偿标准比较笼统,各省、市的的生态补偿标准存在区别,首要的是考虑可操作性比较强的补偿标准,一些补偿标准的制定违反社会公平和环境正义,导致生态补偿制度徒有其表,有些地区存在过度补偿的问题或者低补偿甚至无补偿问题,长期下去无法实现社会公平。在我国的生态补偿实践过程中,一些地区主要考虑流域水量方面的补偿,而没有把生态水源保护以及水质治理考虑在内,并且缺乏优化一套水源结构优化的激励机制和奖惩机制,致使生态水资源的保护和修复缺乏积极性。
      (三)补偿模式单一
      政府主导的补偿方式是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主要模式,具体方式是公共财政拨款。项目包含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自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生态补偿项目等。虽然国家和政府在市场补偿的方式方面开展了许多探索,总体而言,仍然还处在一个摸索的阶段,并没有大规模的广泛实行。
      三、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健全流域生态补偿的相关立法
      第一,《制定生态补偿法》。

应当改变之前《水污染防治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中分散规定的方式,制定并实行一部统一的《生态补偿法》,对补偿的种类、方式、经费来源、标准、法律责任、程度等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那么流域生态补偿将作为该法的重点章节进行说明,明确流域生态补偿的具体细则,对一些经过试点工作已经相对成熟的政策做到及时在法律上予以规范,赋予法律地位,使之有法可依。
      第二,修订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在环境法体系之中仅次于宪法的地位,它是一部全面整合生态环保领域各项问题的法律,也是生态补偿各个单行法的立法依据。应当将可持续发展观念确定为立法的指导思想,重新审视和规划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生态补偿制度以及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原则确立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补充原法没有涉及到的领域,彻底实现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制化。
      (二)确定流域生态补偿的标准
      流域补偿标准的制定要考虑流域生态服务供需、经济发展水平、流域具体情况等多方面的因素。 同时,要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及时召开听证会,促进补偿标准的客观公正。我国具体的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数额应当从以下方面计算:
      第一,流域生态保护成本。流域生态补偿要考虑中上游地区为保护流域水源所投入的总成本。
      第二,流域生态服务增加量。采取相关的补偿政策后,上游地区为下游地区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将其用于流域生态环境建设,从而使得流域生态价值有所增加,其中包括水源质量的改善、水源储量的增加以及水土流失面积的减少等方面。
      第三,补偿主体支付意愿。流域生态补偿还应充分考虑到下游地区的最大支付意愿,,往往与下游地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大小、对流域生态保护认识水平以及流域生态环境改善的程度和相关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支付意愿应处在机会成本损失与生态服务价值的增加量之间上下浮动。
      第四,流域生态价值。水源是一种直接的交易补偿方式。可以依据当地具体的水源状况确定水资源的价格,从而进行水价谈判和水权交易。
      第五,补偿主体的支付能力。原则上下游地区应当支付给上游地区高于其发展机会成本的经济补偿,而且保证下游地区要存在一定的支付意愿,然而地方的财政能力以及居民的生活水平状况仍然是流域水生态补偿过程中必须考虑到的方面
      (三)建立多元化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
      第一,完善政府补偿模式。该模式指的是以政府作为流域补偿的主体,以流域生态保护、维护生态安全为主要目的,对流域环境做出贡献而丢掉发展机会的地区企业或者个人做出补偿,主要采取财政补贴、税费征收、政策支持等手段的补偿形式,它是一种国家控制式的补偿模式。我国各流域在建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时,要主动向中央争取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以此来实现流域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强化市场补偿模式。站在市场的角度,政府不应该是生态补偿制度的承包户,而且推动着和倡导者。当前的流域生态补偿始终是处在市场经济当中,我们要重视市场的作用,这也就使得我们国家的流域生态补偿不能偏离市场的轨道。而市场化要求建立流域生态补偿的市场化运行方式以及市场体系,使得补偿成为市场性经济活动,从而利用市场的作用达到生态补偿的目的。市场补偿模式与政府补偿模式的互为补充,同样是我国关键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之一。
      第三,其他补偿模式。除了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两种典型的补偿模式之外,同时还存有其他的生态补偿模式。例如社会捐赠、发行生态补偿基金以及公众募集等方式筹集资金。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环保意识不断增强,人们也更愿意在环境保护上奉献自己的爱心,捐赠环保事业。

作者简介:张传峰(1992-),男(汉族),山东济南人,硕士,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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