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浩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23001
摘要:近些年来,随着网络持续的高速发展,产生了许多网络虚拟财产,如比特币、手机账户、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这些虚拟财产在带给人们许多不同体验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隐患。这些隐患主要涉及到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继承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等问题。目前,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未对网络虚拟财产执行的相关问题予以具体规定。由于虚拟物品、网络虚拟货币、网络电子数据和其他类型的网络虚拟财产等具有较高的现实价值,网络虚拟财产还具有财产属性,而且能够快速的转移和交易。 但在我国,法律立法上的空白导致法院处理网络虚拟财产无法可依,所以我国亟待建立虚拟财产强制执行制度,有利于法院执行更加全面,更好的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关键词:虚拟财产 强制执行 价值
正文: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念
根据《民法典》总则部分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该条法律并未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属性作出具体解释,但这意味着我国从更高的法律层面上将虚拟财产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范畴,这也引得社会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更加重视。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个新兴的研究主题和法律概念,林旭霞教授认为:“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既相对独立又具独占性的信息资源。”[ 参见林旭霞:“论虚拟财产权”,福建师范大学年博士论文,2007 年 6 月,第 27-29 页。]另外也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的、既相对独立又具有排他性的信息资源。但对于现如今层出不穷的各种各样的网络虚拟财产而言,上述定义都难以囊括现在所有的网络虚拟财产。
因网络虚拟财产所具有的财产价值及其所属的独立性等特征,使得其具有执行的可行性,尤其对于像某些网络游戏“梦幻西游”“地下城与勇士”等,其中游戏中的游戏装备价值几十万元一件,又比如最近被多次提及的数字货币“比特币”,“比特币”在最近的新闻报道中提及其一枚的价值是三十多万元人民币,如果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将财产转化为其中游戏虚拟财产或者数字货币,如不加以查控处置,就会让被执行人逍遥法外,这更充分表明对执行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性及紧迫性。
二、网络虚拟财产强制执行困境
虽然现如今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不菲,但现实中处置最多的虚拟财产只有手机号码,由于手机号码实名制的特点,便于申请执行人和法院查找,且其具有相对的专属性,但我国并没有法律明确可执行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另外网络虚拟财产虽然都具有财产价值,但是其价值差距较大。若对某一项网络虚拟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时,所执行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较小,就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其次,明确虚拟财产的执行范围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公民在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性财产,比如照片、聊天记录等,如若牵扯到执行,就会造成被执行人的隐私得不到保障。所以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也不能一概而论全部可以执行。
另一方面,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查控也是难题。网络虚拟财产与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区别较大。
现如今的法院的大数据查控系统,基本覆盖了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信息,法院也容易辨认被执行人的财产,这些财产的查控相对比较容易,但对于虚拟财产而言,法院的大数据系统根本无从查起,银行、房产、车辆等信息也属于国家部门掌握,查询属于公对公办事,但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来说,其大都分布在各个网络公司的服务器中,根本无从对接相关查询系统,在实际办案中,只能依靠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提供才可以得知,这就导致了网络虚拟财产查控难。
其次又因为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对其所有权确认和价值评估等都存在问题。其次,对其执行还需要相关网络运营商的积极配合。目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评估机制并未确定。如何对查询到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评估也是个难题。在查控到虚拟财产时,需要对其进行强制执行,若无明确的评估主体,将无法对虚拟财产进行评估, 对虚拟财产的价格也无法确定。由于无统一的评估主体导致同样的网络虚拟财产评估出来的结果不一致,因此,需要统一评估主体。目前,关于谁能作为虚拟财产的评估标准没有一致的决定,有学者认为评估由网络运营商作为评估主体。这部分学者认为, 是网络运营商将网络虚拟财产创造出来,而后将其定价后投入市场的。因此,网络运营商最清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也最清楚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世界的受欢迎程度。让网络运营商作为评估主体最具有权威性。但是,不得忽视的是,网络运营商作为商家,其本身目的是盈利。为了盈利,网络运营商就会将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价抬高。[ 沈佳欣《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强制执行研究,》安徽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20年6月]所以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由其制定者评估并不合理,但对于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有专业的从业人员对其进行鉴定,是否存在相关的专业资格,这又是另一个所探究的问题,所以网络虚拟财产评估难也是其处置的一大难点。
三、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制度
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执行力度,首先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律,明确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利属性,扩大执行标的范畴, 并为其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才能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当务之急。 从实体法角度来看,《民法典》总则部分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虽然将虚拟财产纳入了保护范畴,但是,我国对虚拟财产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它只是通过归纳规范的方式将虚拟财产的保护托付给其他法律规定,但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在我国,只有一些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了规定,而实践中的法律规定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仍然难以保护。同时,当用户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出现时,所以仍然很难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有效的解决。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方面,韩国对其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并制定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产权保护机制。韩国通过相应的法律形式明确表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与个人银行账户中的金钱没有本质区别。同时,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装备等财产属于玩家,玩家是虚拟财产的所有者,服务提供商只是技术提供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只是负责保管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但无权对其进行删除或变更,这样就从法律角度保证了网络虚拟财产的隐私性、财产性和不可侵犯性。我们可以借鉴外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制度,积极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让虚拟财产执行可能性扩大,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综上,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经济不断高速发展,我国在十九届五中全会上表示要在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那网络虚拟财产价值随之也会水涨船高,到时以不动产、动产为代表的财富形式已经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发展需求,所以积极探索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处置也显得格外重要,另外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执行也是适应财富形式变化的需要,也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执行路径的一种积极探索,相信未来我国通过相关立法会让网络虚拟财产的查控及处置变得更加容易。
参考文献:
1、参见林旭霞:“论虚拟财产权”,福建师范大学年博士论文,2007 年 6 月,第 27-29 页。
2、沈佳欣《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强制执行研究,》安徽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