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行业消防安全现状分析及技术措施

发表时间:2021/8/13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第11期   作者:庄蕊
[导读] 随着国家“二孩政策”的进一步放开,幼儿0~3岁早教消费
       庄蕊
       三林大队工程师
       随着国家“二孩政策”的进一步放开,幼儿0~3岁早教消费的需求弹性较大,而3~6岁入幼儿园是刚性需求。据相关预测报告显示,我国城市家庭平均每年在子女教育方面的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35.1%,占家庭总收入的30.1%。我国每个家庭在婴幼儿身上投入超过12000元/年,市场规模约1万个亿。而且这个数值仍在快速攀升中,巨大的教育市场已然形成。
       一、幼儿教育行业发展背景
       (一)政策背景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到2020年,全国学前教育普及率要达到85%;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指出,“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扶持和资助企事业单位办园”,“多种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各地五年内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专业培训”。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也为扶持和奖励民办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幼教产业提供了充足的目标群体和政策支持。
       (二)社会背景
       在“教育消费升级”“城镇化”“80/90父母”“4+2+1之家庭结构”“国家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社会整体对0~6岁学前教育市场的需求急速增加,教育低龄化的趋势也越发明显,家长对孩子教育的需求也从一般性的“养育看护”“游戏娱乐”向更加系统全面的“亲子教育”“专业早教”过渡,同时也更加关注孩子身心健康的高质量成长。
       二、幼儿教育行业市场现状及突出火灾隐患
       许多投资者因看中幼儿教育行业前景可观,受到利益驱使盲目跟风投资,虽然在数量上增长迅速,但是因受到资金、教师团队、管理经验等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在硬件条件、环境创设、教学质量、师资队伍培养等各方面较公办体系仍有较大差距。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这个行业主要有以下火灾隐患:一是由于行业发展迅速,利益驱使,导致各别投资者盲目选址,场所设置位置并未考虑到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譬如大量幼教培训机构选择在高层建筑内,无法独立设置疏散设施,安全出口设置不足、疏散距离过长等等这些问题都导致了火灾隐患的存在;二是市场监管薄弱,门槛较低。投资者只看中短期利益,并未考虑安全问题,认为火灾离得很远,故而在消防安全方面投入少之又少,消防设施能不设置就不设置,消防器材能省就省,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反正不会被职能部门查到,等查到了再说,或者有的场所设置了消防设施,但是平时根本不会投入资金进行保养,以致于导致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缺失或是瘫痪,一旦发生火灾,几乎没有任何抵御火灾的能力;三是从业人员素质低,专业人才匮乏。管理人员、教师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认为火灾只有在易燃易爆、厂房工矿企业,商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才会发生,而幼教场所并没有太多易燃可燃物品,不易发生火灾,似乎自己远离火灾,消防安全意识差。平时不懂如何预防,发生火灾不懂如何逃生,也不懂报警,对消防安全知识一无所知。
       三、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4条条文解释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参照“儿童活动场所”要求执行。
       (一)耐火等级及建筑层数、平面布置要求
       1、耐火等级
       设置儿童活动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要求,其中:三级耐火等级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2、建筑层数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b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c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3、平面布置
       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二)安全疏散
       1、安全出口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除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外,符合下表规定的公共建筑。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人数
一、二级     3层     200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三级     3层     200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
四级     2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
    托儿所、幼儿园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要求,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a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b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c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d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m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e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f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g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a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b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c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d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e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f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标识;g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2、疏散距离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以及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7的规定。
       (三)内部装修
       当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5.1.1的规定。当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5.2.1的规定。更多要求参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执行。
       (四)消防设施
       建议此类幼儿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托儿所、幼儿园的消防设施设置要求,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确定,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具体设施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
       (五)灭火器
       参照托儿所、幼儿园设置灭火器,其中: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按中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六)日常管理
       人员密集场所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应对学生、儿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和启蒙教育。场所内不应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火、防护措施,设专人负责;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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