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芹
湖北省武汉市消防支队江岸大队 430011
摘要:本文通过对消防工作和保险工作之间加强联系的意义分析,提出可以保险手段作为辅助,以消防工作为基础,建立互动机制,更好的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对火灾预防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就两者之间面临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和发展建议。
关键词:消防 保险 联系和发展
消防和保险都是以危险的存在为前提,虽然工作性质、单位隶属不同,但是共同点是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火灾防范压力增加,一旦发生火灾,受损单位和个人极有可能会面临不可估量的损失,两者的联系互动可对强化火灾预防、减少财产流失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意义,进而维护公众秩序和社会稳定。
1 我国消防和保险加强联系的意义
1.1 两者有共同的工作职责
消防是以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的要求,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得到消防工作网络。保险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法》中指出,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两者的职责来看,前者是在预防火灾和火灾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方面,后者是对火灾发生后的财产损失的经济补偿方面,两者均是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只是侧重点不一样。其中《消防法》也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 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提出“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位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消防和保险的联系合作是有基础的。
1.2 通过运用保险手段转嫁风险
保险公司对投保单位及个人因发生火灾而造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侵害,依法给与经济赔偿。对于企业或者家庭来说,一旦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如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对于经营管理者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负担,对于家庭以后的恢复和日常生活压力也很大,如果投保,那么保险公司代为偿还,对责任方来说可以减轻负担,对受害者也有赔偿保障。政府职能部门对火灾事故后的调查处置和善后工作极其重视,运用保险手段转嫁被保险人的经济风险,间接减轻了政府救助负担,减少社会纠纷,避免因火灾损失造成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1.3 投用保险助于降低火灾隐患
保险公司可利用杠杆作用调节起到降低火灾发生率,降低火灾隐患的作用。确保承保前的消防安全条件和承保后的消防监督管理,利用保险费率与消防安全衔接,促进投保人的消防安全状况和意识提高,对火灾预防起到推动作用。
2 当前消防和保险面临的现状和问题
2.1 法律配套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近年来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都会提到引导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但是现实中投保率不高,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事故处理、总结火灾教训,也并未将火灾保险险种列为强制保险,消防条例和实施办法中也未提及消防与保险的合作问题。保险公司会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和灾后的赔偿,但是目前没有相关实施标准和执业细则,社会单位及个人对此项保险业务不信任,无统一标准,影响投保率。
2.2 保险种类单一,缺乏技术人才,不能满足社会各类需求
各保险公司对火灾类保险险种单一、产品数量少,不能满足投保人的需求,同时保险公司的评估机制不健全,保险公司无准确参考数据,也影响了险种的设计,不符合现实要求,实用性不高,保险公司对此类险种未形成规模化,很难开拓该业务领域。对于火灾风险评估工作的人才少,欠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理解,火灾保险也缺乏行业标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存在一定风险。
3.3 社会面投保意识淡薄
我国保险发展起步较晚,社会面对参保意识没有形成,对火灾事故本就存在侥幸心理,追求短期利益,认为没有必要投保,发生火灾事故的概率较低,不愿将钱投入到购买保险上增加开支。政府层面、新闻媒体、保险公司对火灾类保险宣传力度不高,公众并不了解该类保险,对火灾保险服务认可度低。
3 完善消防和保险之间的联系和发展建议
3.1 增加立法层面的支持
保险经营的是风险管理,除了补偿经济损失,也起到了防灾防损的作用,推动火灾类保险落实,可增强社会面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效能,当然全面铺开保险投保仅依靠市场是不可能的,也需要建立相应法律制度和政策,比如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模式,对某些特定区域有必须购买火灾保险的要求。可根据实际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火灾类保险的投保条件、赔偿方式、承担义务和责任、保费费率等进行明确规定,可试点推广火灾高风险企业,修正行业标准,制定立法文件,并可将投保视情况纳入全年消防安全工作任务中,督促落实监督职责。达到以保险模式督促提高单位及个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和预防火灾的能力。
3.2 严格规范保险服务行业
推动火灾类保险业务可减轻消防救援部门的监督管理压力,但是对于保险公司本身要进行严格监督,避免市场经济作用降低服务标准,赔付不利影响社会稳定。建立有效可行的处罚机制,保障良好行业氛围,加强对行业监管职责,搭建信息平台,收集数据,设计合理实用的险种,保险费率有严格的标准制定,可根据投保人消防安全状况、火灾危险性和违法行为记录等,实施保费差异化,也可推出无事故首保降低保费等推广,多方位规范和制定保险服务行业标准,为社会消防安全提供基础保障。
3.3 增强公众投保意识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消防救援部门在日常消防宣传培训中可对引导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产品的企业积极参保,增强火灾高风险单位的消防责任意识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安全意识。保险公司、新闻媒体、行业部门可通过多种途径宣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着重在于保护公众合法权益,减轻经营者赔偿负担,减少政府兜底支出,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居民小区为近几年火灾高发场所,在保险公司合理建立独立火灾险种后,可对社区居民小区、十小场所等单位在法律界定范围内,推出适合的火灾险种,公众可理性投保,最大程度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据了解,目前家庭房屋财产保险中会涉及到有因火灾爆炸引起的财产损失陪保业务,实例中有租房发生火灾租户利用保险赔偿房主和受灾户的财产损失,但是普及面不广,社区比大型企业在消防问题上更复杂,保险机制可弥补社区消防服务供给不足,如未发生火灾时保险公司可协助消防救援部门和社区民警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信息作为制定投保方案的参考数据;发生火灾后保险公司依据日常风险评估和投保基础,履行赔偿责任,提供受灾户经济保障。建立健全消防与保险的互动机制可有效推动消防安全工作。
4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产和生活实用的火灾危险性物品越来越多,随之发生火灾的概率也增加了。各类火灾对社会、对个人带来的损失都是巨大的,后果无法挽回。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方法来预防和减少损失,购买火灾保险是其中之一,虽然投保率在增加,但是总量来说仍然占比很低,这些跟法律政策局限、保险行业定位不准、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等因素有关,通过建立消防与保险互动机制,以消防工作为基础,以保险工作为补充,作为目前推动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的破局方式之一,要走的路还很长,需要不断探索和研究,更充分满足社会消防安全需求。
参考文献:
【1】白凤领,贺良锦.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与消防治理问题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14.
【2】樊子琦,王新建.浅谈社区消防与保险互动机制的建立[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