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G视角下智能合约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21/8/13   来源:《文化研究》2021年9月上   作者:董玉洁
[导读]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以及以区块链为基础的平台的搭建,使得智能合约从概念成为现实。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董玉洁  200050

摘要: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以及以区块链为基础的平台的搭建,使得智能合约从概念成为现实。与传统合同相比,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具有自动执行性、不可撤销性、高效率性、去中心化以及透明性等特征,在国际贸易领域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由于其不同于传统合同的法律构造,使得学者对于其法律性质是否属于合同进行了探讨。本文将立足于在国际贸易领域应用广泛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探讨智能合约是否符合CISG项下的合同构成要件以及智能合约的一些现存问题。
关键词:CISG;智能合约;区块链
        一、智能合约的概述
        (一)智能合约的定义
        智能合约并非一个新兴的概念,早在1994年就由美国计算机科学家尼克·萨博提出,并且尼克·萨博也尝试做了实验性的软件系统,但由于当时没有能够支持相关设想的技术,故智能合约没有得到工程上的验证。直至2013年低《以太坊白皮书》的出版,再一次将智能合约的概念带入大众视野,并且有了以区块链为基础的技术支持,智能合约开始现实化。对于智能合约的理解,学界较为普遍的是从自动售货机入手,将自动售货机作为智能合约的基础形态:首先,自动售货机内的商品明码标价,其后,我们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购买数量并支付相应的价款,最后,自动售货机会将相应的商品“吐出”。如果自动售货机中商品数量不足或者我们支付价款出现问题,自动售货机便不会“吐出”相应商品,并给出另一套反馈。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借助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到的ATM来理解智能合约:与自动售货机类似,我们在ATM中登入我们的取款账户,告知取款金额,ATM根据我们的账户余额作出判断,如果有足够余额,便可以让我们取出告知的取款金额,反之则不能顺利取出。诸如此类的合同,整个过程都是公开透明且自动执行的,这就是智能合约。但有关智能合约的定义,学界还未能达成统一,仍处于讨论之中。结合智能合约包含的技术性以及自动执行性等特征,本文采用的定义为:智能合约是能自动执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且储存在以区块链为基础的平台中的一系列电子计算机代码。
        (二)智能合约的运行
        智能合约的运行离不开以区块链为基础的技术平台的支持,而基于区块链技术发展起来的智能合约所包含的指令范围远不止前文所列举的自动售货机式的“如果……就(if...then)”指令。根据欧洲中央银行的定义,区块链是所有交易的分布式账本,交易过程中的数据都可以被专业人士(即区块链技术中所称的“矿工”)经过一系列的数学运算,打上时间戳后记录在区块中,之后被打包放到区块链的主链上,并被储存在所有活动节点的计算机硬盘上,如此循环往复,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同时,区块链上的交易数据可以被所有使用者看到,也使区块链具有透明度的特征,同时也加大了违约的成本。
        为了更好的展示智能合约的运行,我们可以假设以下的案例:甲公司决定从乙公司购买500个饰品。之后双方当事人将此合意翻译成区块链中的代码,该代码所表示的内容为,“如果乙公司在2020年3月3日下午7点前向甲公司交付500个饰品,甲公司就要向乙公司支付20000美元”。当乙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交货且所交货物被甲公司的数据系统确认,区块链就会自动触发甲公司的银行账户向乙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20000美元,既不需要双方当事人有任何行动,也不需要任何第三方机构的确定。合约的代码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每一次状态都是公开透明的,没有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能够改变合约的执行结果。
        根据以上案例,从技术角度出发,可以总结出智能合约的运行过程如下:首先,缔约方在智能合约中提前就合同的若干状态、执行规则、触发条件以及履行行为达成共识。之后,经由各方签署后,以计算机程序代码的形式写进一个打上时间戳的区块而后成为区块链主链上的一部分,并借助区块链技术可以记录合约运行过程中的每一次状态的特点,对智能合约的状态进行实时监控。最后,当约定的触发条件达成时就会自动激活并执行该合约。
        二、智能合约在CISG下的合同成立要件分析
        不同于传统合同,智能合约是依托于区块链技术发展起来的,正如前文所介绍的,智能合约的范围十分广泛且种类多样。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并未明确智能合约能否适用于CISG,因此也给智能合约是否符合CISG项下的合同构成要件留下了讨论的空间。由于智能合约的范围过于宽泛,本文选取其中一种类型进行讨论,即当事人之间的全部协议以计算机代码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智能合约是否符合CISG项下规定的合同的构成要件。
        为了更好的阐述观点,笔者将继续沿用上文所用案例:甲公司决定从乙公司购买500个饰品。之后双方当事人将此合意翻译成区块链中的代码,该代码所表示的内容为,“如果乙公司在2020年3月3日下午7点前向甲公司交付500个饰品,甲公司就要向乙公司支付20000美元”。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下文仅就智能合约是否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进行讨论,并假设当事人都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有效的其他要件也都满足,所以当智能合约符合CISG规定的合同成立要件时,应当具有约束力。
        (一)智能合约的构成要件——要约
        1.是针对特定人发出的
        CISG第14条对要约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根据其要求,订立合同的建议至少要向一个特定的人发出,在上述案例中,甲公司想向乙公司发送一份订立合同的建议,并选择了智能合约的形式,那么在甲公司将建议内容转换成程序编码之后,该份完全以代码形式表现的智能合约能够通过区块链平台向特定的人(即乙公司)发送,满足CISG规定的“订立合同的建议至少向一个特定的人发出”的条件。如果甲、乙公司因为之前的贸易往来已经同处于一个区块链平台,那么该区块链平台可能会允许甲公司直接复制黏贴其编码并创建一个新的智能合约,直接发送给位于同一个平台的乙公司。此外,甲公司还能够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转化后的程序编码发送给乙公司,实现将智能合约向特定人发出。
        2.内容明确具体
        CISG项下要求的“要约需要有十分确定的内容”是指要约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至少应当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在本文讨论的智能合约类型下,甲公司发送给乙公司的以程序代码形式表现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中包含了货物的种类(饰品)、数量(500个)以及价格(20000美金)。由此可见,完全用代码表示的智能合约可以满足CISG规定的“要约需要有十分确定的内容”的要求。
        3.要约人有受要约拘束的意思表示
        根据CISG的规定,需要通过对要约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的内容进行客观分析,以此来判断要约人是否有受要约拘束的意思表示。通过前文对智能合约的介绍,不难发现当事人只要达到程序代码所表示的触发合同的条件,智能合约就会进入自动执行程序,具有不可更改和自动执行性。因此结合CISG第8条规定的解释规则来看,要约人(案例中的甲公司)在选择以智能合约的形式向受要约人(案例中的乙公司)发送“订立合同的建议”时,应当知晓智能合约的运行机制,内心对于“只要受要约人表示同意要约内容并达到智能合约中的要求时,智能合约就会自动执行”这一情况是明确的,在此前提下,要约人如果仍然在区块链系统中对其银行汇款转账业务进行授权,并向受要约人发送智能合约,应当推定要约人有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综上,笔者认为完全以程序代码形式编写的智能合约符合CISG第14条规定的要约的构成要件,能构成CISG项下的要约。
        (二)智能合约的构成要件——承诺
        根据CISG第18条的要求,受要约人既可以通过声明的方式,也可以通过行为或者其他的方式来表示承诺,如果通过行为的方式来表示承诺,则该承诺无需要约人的受领,在行为作出时即生效。与传统合同不同,对智能合约的承诺需要调用并执行代码完成。智能合约的承诺来自履行,可以看作是以行为的方式表示承诺。在上述案例中,乙公司可以在甲公司限定的期限内从区块链中调取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并通过其密钥提供数字签名来对其身份和合同予以认证,同时达到智能合约的触发要求,使合约执行,以此来表示承诺。CISG项下并未对以行为进行承诺的方式进行严格的限定,只要符合第18条第3款规定的以行为表示承诺的构成要件即可,而在当事人之间的全部协议以计算机代码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智能合约中,双方当事人在选择智能合约这一方式时,就代表着他们对于该运行机制的接受,对于受要约人用提供以程序代码表现的数字签名以及履行的行为表明承诺也自然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事项。因此,智能合约的承诺过程是符合CISG规定的以行为方式进行承诺的要求,且智能合约在承诺做出时生效。
        (三)智能合约的合同形式
        CISG第11条并未对合同的形式进行限制,对于证明合同存在的方式也没有限制。因此,智能合约中通过区块链系统提供的以程序代码表示的数字签名应当属于合同的证明方式。关于智能合约的合同形式,笔者认为属于书面形式:根据CISG第13条的规定,“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包括”一词表明CISG在对于“书面”的规定上,采取的是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即还存在其他与电报和电传具有类似特征的交流方式也属于“书面”。通过对电报和电传进行比对研究,发现二者具有如下特征:第一,都具有信息记载功能,可以作为当事人之间记录合同内容的载体。第二,都具有信息传递功能,可以将载有合同内容的信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传递。第三,都具有理解和识别功能,可以帮助当事人或第三人对信息发出人想表达的意思进行理解和识别。第四,都具有信息保存功能,可以将其记载的信息保存下来,以被日后查询。第五,都具有证据功能,可以作为证明当事人在某项贸易活动期间所做的意思表示的证据。
        本文讨论的将当事人之间的全部协议转换成程序编码的智能合约也能够同时具有以上“书面”特征:程序编码可以作为记录当事人合意的载体;能够在通过区块链技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信息传递;并且合同执行的每一个节点都会在区块链上进行更新,可以看到合同执行的每一步,所有数据都会被打包保存到区块链系统中。由此可见,采用程序编码的智能合约应当属于CISG第13条规定的“书面形式”。
        (四)结论
        综合以上论证,智能合约的构成符合CISG规定的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要约”与“承诺”,故在满足CISG项下其他有关调整范围的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智能合约可以受到CISG的调整。虽然有人质疑智能合约只是一套执行程序,缺乏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但其实通过上文对智能合约运行的描述,智能合约的订立和履行无不体现着当事人的合意:首先需要有当事人的授权,才能够将当事人转换成程序代码的要约发布在区块链平台上;其次当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后,虽然具体执行由机器自动完成,但是在此之前需要受要约人向平台停工密钥数字签名表示接受要约,同意智能合约的履行。由此可见,智能合约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而不仅仅是协议的执行机制。
        三、智能合约的现存问题
        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性加大了违约方的违约成本,同时提高了合同的执行效率,符合商事活动的要求,在国际贸易领域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同时智能合约潜在的问题也随着其逐渐广泛的应用而显现出来,其中最令人关注的就是安全性方面的问题。起初,基于区块链技术发展起来的平台在运行智能合约时,为了保证合同内容在当事人之间的秘密性,都会有自己的安全系统,当事人需要通过密钥进行身份认证。但随着智能合约的推广使用,平台最初的安全系统存在的漏洞也逐渐显现,其一旦触发就自动执行,不能中断的特点加之其内含的经济利益增大,最终引起了黑客的注意,引发了安全问题:例如2017 年 6 月的 TheDAO 事件。TheDAO 是搭建在以太坊网络上的智能合约,黑客利用递归函数的漏洞将面向公众筹集的 350 万个以太坊代币转向自己的地址,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类似安全问题也可能发生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如果发生上述问题,由于CISG没有明确说明智能合约能否适用以及条文中也没有针对智能合约的特殊性而引发的损害进行对应的救济规定,所以在发生上述安全问题时,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济,同时也会让大众对智能合约的安全性产生怀疑,从而阻碍智能合约的持续发展。
        针对上述安全漏洞产生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进行解决。在技术层面可以引入“紧急出口”,该系统可以让当事人在智能合约执行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时,紧急叫停智能合约的执行,为了防止当事人对智能合约的随意暂停,提供“紧急出口”的平台在其系统中建立了授予当事人暂停合同的第一视角,对当事人暂停合同进行监督。在法律层面,需要对CISG进行解释,明确智能合约可以受其调整,增加针对智能合约不同于传统合同部分的相应规范,并完善相应的救济措施。
        四、结语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虽然其内容是以程序代码的形式表现,但其仍然符合CISG项下规定的合同构成要件,在其他条件也满足的情况下,应当受到CISG的调整。智能合约的高效率性、可自动执行性都使其能够在国际贸易领域拥有良好的前景;但同时智能合约现存的安全问题也应当引起重视,各国需要采取措施来解决现存问题,使智能合约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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