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创新水平的税收激励政策建议研究

发表时间:2021/8/16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1年第8期   作者:李经强
[导读] 由于基础研发薄弱以及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导致无法占据竞争高位。
        李经强
        四川成都  610000
        摘要:由于基础研发薄弱以及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导致无法占据竞争高位。加上近年来个别国家为了保证电子信息产业垄断竞争地位,采取“逆全球化”和单边保护措施,遏制了产业的进一步升级,不利于实现创新驱动产业发展,迫切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税收政策作为政府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工具,通过采取多样化手段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让渡一部分资金或引导资金流向创新活动,能够促进电子信息企业研发的投入和创新的产出。由于优惠程度的不足导致无法对创新产出产生显著影响,说明税收优惠在政策制定上需要做进一步优化。针对以上不足,本文提出建立规范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增加降低创新风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激励科技从业人员创新产出的税收优惠范围及力度、进一步扩大特定行业税收优惠范围、借助多种措施提升政策执行度五个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信息产业;创新水平;税收激励;政策建议;
1引言   
        对于电子信息企业而言,技术创新的一小步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以及人员的投入,若只靠自身单打独斗具有非常大的风险,需要政府强有力的支持。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一种倾斜性政策,国家可以通过将其给予个别地域、个别行业、个别公司和个别产品以支持其发展,从大的方面来说还可以调整整个产业结构以及协调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管是对企业投资成本的降低还是让更多的钱落在创新人才的手里,这种税式支出因其普遍性、透明性、非歧视性等特点对于创新活动的开展和结果都具有一定的激励效应。
        根据实证结果验证了税收优惠对研发资金及人力投入的激励效应,但是由于优惠程度的不足导致无法对创新产出产生显著影响,说明税收优惠在政策制定上需要做进一步优化。通过理论梳理了当前激励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创新的税收优惠问题,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弥补创新风险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激励科技从业人员创新产出的税收优惠不足、特定行业税收优惠范围较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度有待加强五个方面。实证结果所反映的问题和部分问题是一致的。下面结合第三章的理论分析及第四章的实证结果对提升电子信息产业创新水平的税收激励政策提出针对性建议。
2建立规范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法律是国家法中除了宪法外效力最高的存在,其本身所具有的规范性、概括性、普遍性、严谨性不仅能够给人们的行为释放稳定的信号,而且能够尽可能地保证科学性、系统性。因此应将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由财税部门转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建议制定一部专门的促进创新的税收优惠法律,对之前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对其中政策重叠、政策冲突、政策制定操作性不强的进行清理,并将优惠原则、优惠方式、优惠范围、优惠程序等内容作具体规定,在新的政策出台时,将生效时间稍微滞后,给予纳税人和征税机关过渡准备。同时也要顾及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在不与法律冲突的前提下,地方人大在得到全国人大合法授权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地的鼓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一来既有统一性也有灵活性。稳定、系统的促进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纳税遵从成本,有利于财务人员通过稳定的节税预期来安排创新投入。针对电子信息产业也应根据产业发展现状以及创新薄弱项出台专门的税收优惠指引,既要达到能享受到普遍的优惠也要注重其相较于其他产业特殊的地方有针对性地制定重点扶持对象,达到公平性与引导性相统一。而各部门权责不明确导致纳税人跑来跑去还是解决不了问题的问题也屡见不鲜。

针对此建议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要明确权责,加快建立相应的信息共享平台。
3. 增加降低创新风险的税收优惠政策
        风险是每个企业在进行创新活动时一定会考虑的,如果风险过大企业会宁愿保持现状求得短期经营的稳定,因此弥补企业创新的风险十分重要。建议建立可税前扣除的研发准备金制度以及给予创新产品相关优惠。研发准备金,是一种保障企业能够拥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研发的手段,企业必须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股东大会等企业权力机构的决定,在未开始研发或者已经开始研发的半途中有意提前准备的针对研发的资金。韩国很早便开始允许提取符合规定的技术开发准备金,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为总收入的3%~5%,由于被视为正常损耗,因此这部分准备金不用纳税,但是为了防止企业采用该方法逃税,规定必须在3 年内把该准备金用掉。为了防止企业将研发准备金用在非研发项目上或者只是为了延期纳税并未真正用于研发投入,可采取让企业补交税款及罚息或者影响企业纳税信用评级的措施。此外,对于市场不确定导致的创新风险的弥补,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对创新企业新产品销售制定单独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提高新产品的税后收益。另一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税率,来降低产品销售价格,根据价格—需求机制理论,可以增加消费者的需求,提高新产品的净收入。
4. 加大激励科技从业人员创新产出的税收优惠范围及力度
        人才是第一资源也是创新活动中最为活跃和积极的因素,人才的质量和数量直接影响着创新的产出。第四章的实证也验证了技术人员比重对发明专利产出有着显著正向影响,但是当前税收税收优惠激励科技从业人员创新的范围和力度还需进一步提高。首先,为了激发企业对通过教育培训来提高科技人员创新能力的意愿,应加大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比例,可以对单独核算的技术研发部门的教育培训费的扣除比例提高直至据实扣除。为了防止企业假借培训名义实则为了少缴税现象的发生,可以对培训的内容做具体规定,并且辅之以事后监督的处罚的手段,来引导企业合理享受该政策,将政策红利真正落到创新产出上。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科学技术奖金,其颁发单位建议由原来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调整为“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司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师以上单位”。以此可以来降低适用门槛,扩大适用范围,提高个人创新活力。针对当前企业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侧重于股权奖励而一般奖励性奖金或物质性奖励较为缺乏的问题,建议增加针对一般奖励性奖金和物质性奖励的税收优惠,可以采取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减计收入、提高免征额等形式来降低企业科技人员较重的税收负担,激励其创新热情。
5.结束语
        本文对精益建造提出了持续改进对策。分为企业组织外部环境支持和企业组织内部环境优化,其中,企业组织外部环境支持,从政策支持,科技支撑方面保障精益建造的实施;企业组织内部环境优化,从员工层面阐述,并提出了施工企业推行精益建造内部环境优化,企业对于精益思想的贯彻,企业级精益建造体系的建立,项目管理中的面向业主的精益建造技术的应用,消除浪费,实现精益建造价值,员工精益建造的培训学习、成长、激励,构成了施工企业内部组织环境对于精益建造的持续改进对策。
参考文献
[1]张然.创新驱动与中国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探析[J].改革与战略.2016,(11):55-58.
[2]周声琼,李雨柔.关于完善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J].国际税收.2019,(03):72-76.
[3]张秋来,李耀伟.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绩效影响研究--创业板制造业、信息技术业上市企业实证分析[J].科技创业月刊.2018,31(03):32-34.
[4]裴涵.激励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作者:李经强,身份证号:511623198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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