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制度

发表时间:2021/8/16   来源:《时代教育》2021年11期   作者:谭瑞彩
[导读] 网络虚拟账号和资源等虽早已成为私法领域所必须保护的客体
        谭瑞彩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63
        【摘要】网络虚拟账号和资源等虽早已成为私法领域所必须保护的客体,然而在继承法方面,并没有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法律制度,即使是在发达国家,对虚拟财产继承的成文法也没有充分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层出不穷。该文主要分析虚拟财产的特征及法律属性,进一步说明虚拟财产继承中突出的法律问题及法律矛盾,并论证了中国目前虚拟财产继承领域所面临的困境,期待对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制度进行初步构建。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继承
1.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1.1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最先发轫于网游中装备以及游戏币等的购买,成为网游运营商赚取利益的重要途径,而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也仅仅是指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并且通过经验积累的装备、游戏币、宠物、人物角色、特殊技能等。但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虚拟财产的种类只增不减,其概念外延不断扩大,本文中所涉及的便是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它指的是公民在网络虚拟空间中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价值的权利,即数字化网络虚拟物,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包括网站域名、电子商务、私人注册账号、各类虚拟币等。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大致有:一是无形性。网络虚拟财产显而易见属于虚拟的无形财产,数字化与非物化是其主要特性,也是区别于传统财产的重要方式。二是排他性。网络虚拟财产能被人直接支配利用,且具有对抗权利主体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三是依附性。网络虚拟财产产生于网络运营过程中,以多种形式存在,它既依附于网络资源,又依附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它既伴随着网络产生也伴随着网络消失。四是价值增益性。虚拟财产已经成为市场上流通的商品,网络用户也早已接受这种无形商品的存在。用户通过各种手段获得网络虚拟财产,并通过自己的努力与积累使其增值,游戏经验值以及过关升级便是最广为人知的方式。
        1.2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一是物权说。传统民法上的物通常指的是能够被人力直接所控制、支配的物质实体,是有形物。但是虽然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与依附性,但是其仍然具有物的基本特征,其作为无形物,为了满足使用者的某种特殊需要,能够被所属用户以数字化或者数据处理的形式直接支配,因此可以归为民法上的物。
        二是债权说。债权说认为独立性特征是物必备的属性,而网络虚拟财产不具有物的独立性,况且虚拟财产的获得本质上是通过与运营商之间的网络服务协议,也只能依赖运营商的程序运转才能被利用,因此用户与运营商之间是债权民事法律关系。
        以上的说法中,笔者认为物权说是最贴合法理的。虽然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协议是用户拥有虚拟财产的前提,此协议属于债权无疑,但是虚拟财产的产生与运转只能用户控制与支配,事实上,网络运营商只是其运行程序的知识产权所有者,用户账户的提供者,用户使用过程中只需运营商的运行支持,而附加产生的虚拟财产是用户人为创造的,并且在交易市场上具有公认的流通与使用价值,具备物的属性。另外,我们所讨论的是虚拟财产的性质,即其作为权利客体,虽然并非完全物权,但用户对其的支配性仍不可否认,而且物权说这种观点在许多的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了先例,也已经得到许多学界人士的认可。
2.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所涉问题分析
        2.1所涉法律问题分析
        首先是针对所有权。在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签订服务协议时,运营商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会制造出很多格式条款来减轻义务,例如将用户的账号的所有权以及所获利益规定为运营商所有,用户只享有使用权。但是用户获取的只是账号信息,而能被当做虚拟财产的是使用过程中的资源积累,此时运营商并不参与任何使账号增值的过程,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这样类似的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其次是针对隐私权。账号信息中存在着大量的隐私信息,而利用网络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多,相应地,当虚拟财产发生继承时,保护被继承人的隐私权也是至关重要。在笔者看来,涉及虚拟财产继承的时候,应当首先尊重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若是其明确表示所涉财产不能被继承,那么继承人就丧失了对此的继承权。若是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表达相关意愿,那么就可以推定其同意继承人继承。
        2.2实践中问题分析
        《民法典》的出台,法律虚拟财产的保护受到广泛关注,但是仅仅依靠总则的第一百二十七条,不足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利益冲突。网络环境下的以数字形式遗留下来的虚拟财产,使得扩大遗产范围毋庸置疑,但是否所有的网络虚拟财产都能够纳入继承财产的范围,继承主体又如何界定,这些法律问题实际中不可能任由法官自由裁量。
        除了继承主体难以确定之外,在发生虚拟财产继承纠纷时,继承人将面临更多的举证难题。在被继承人创造虚拟财产过程中,所有的数据传输、资料往来都在网络运营商的强大后台系统中保存,但网络运营商往往不会承担或者履行此种审查责任,甚至涉及与网络运营商的矛盾冲突时,证据更加难以获得,甚至存在被伪造证据的可能性。
3.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初步构建
        3.1立法保护
        3.1.1实体法制度
        首先,对于继承方面的法律,必须要扩大法律所规定遗产的范围,使用明确列举的形式将虚拟财产纳入到合法继承的财产当中,也就是在列举遗产项目时,应该将“数字遗产”[ 数字遗产是指网络环境下的以数字形式遗留下来的财产。]单独列为一项。另外也要出台相应地网络游戏法规等,对网络游戏作出具体的规范管理。
        第二,明确法定继承时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主体。在确定继承主体时,根据虚拟财产的性质,极有可能出现无人继承的虚拟财产,笔者认为此时由网络运营商成为继承主体,既能实现网络空间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也为网络运营商减少了损失甚至可能带来利益。


        第三,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方式与顺序。除已有的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赠抚养协议等,再明确吸收纳入“遗托”[ 遗托,也叫附负担的遗赠,是指遗嘱人在遗嘱问题中向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提出的必须履行的某项义务的要求。]制度,用以保证发生遗赠时对被继承人隐私权的保护。在实现继承时,需网络运营商的支持,因此继承人应出示相应证明,包括被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人的身份、遗嘱等,再向网络运营商提出合法申请,网络运营商在审查清楚后应配合继承。
        第四,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时限。当某网络账户被闲置已久时,网络运营商应先通过联系方式通知用户,若未收到回复则应展开对账户的保护,但也应当规定一定的时限,以防止网络空间资源的闲置浪费给运营商带来的负担。若在此时限内无人申请继承,则视为无人继承的财产,避免给运营商带来无限期的管理责任而显失公平。
        3.1.2程序法制度
        目前现在《民事诉讼法》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并不能很好的适用在虚拟财产继承的方面,原因在于侵权方也多为网络用户,并不能快捷有效的查询到其真实身份与信息,IP地址、域名等也不固定。不仅单纯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不能有效操作,确定侵权行为地也造成了一定困难,另外也存在着多家法院均拥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哪家法院优先最为公平。笔者认为,针对管辖,在没有协议管辖的情形下,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能体现公正。往往账户在很多地点登录,不能有效排除,应选择最常使用的登录地址作为最密切联系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另外针对与网络运营商的纠纷,不能仅因协议来确定管辖,若协议明显违反了《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或者《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应出于社会公平考虑,在管辖权的选择上加强对弱势一方的保护。
        另外,应完善取证、举证相关制度。此时应考虑网络用户以及继承人的不利地位,尤其是当网络运营商成为被告时则加大了网络用户的取证难度,因此,举证责任的确定举足轻重。笔者认为,在此类继承财产侵权责任中,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法律制度,由网络运营商承担对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若举证不能,则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后,完善证据保全制度。在网络信息量如此之繁多、庞杂的今天,电子数据极易被操纵、更改,网络纠纷有关的证据难以取得甚至难以查证,因此,笔者认为,在网络上设立专门的虚拟第三方的机构,以保存有关虚拟财产的信息,这种方法是可以试行的。能够成为虚拟财产的数据有限,能够作为证据存在的数据也可以界定,因此这种方式可以称得上便捷有效。
        3.2其他手段保护
        第一,设立专业网络财产评估机构。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设立专门的网络虚拟财产评估机构可以促进公平公正。通过行业组织建立专门的网络财产评估机构,由专业的网络技术人才和法律人才组成,工作职责主要是根据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对争议财产做出是否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判断,并对其进行专业性的价值评估,以保证纠纷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到变相的侵犯。
        第二,实行网络实名制。实行网络实名制是指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时,需要使用真实姓名与身份证号码进行登录或注册,否则将不能满足所需要的网络活动需求。进行实名认证的理由有二:一是有利于确定被继承人。进行真实的身份注册后,对于网络运营商来说,用户的真实信息得以查证保存,以避免因用户信息不确定带来的继承纠纷。二是有利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流转。进行实名制后,网络虚拟世界的安全性大大提高,这有助于促进网民之间的信任,加大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转让安全,使得网络世界更加快捷方便。
        第三,规定网络运营商的义务与责任。网络运营商应保持技术创新与升级,加大安全保障力度,努力减少虚拟财产继承纠纷的产生。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继承中可能产生的运营风险与责任,可提前建立技术应对措施并作数据保存,并将相关注意信息通过网络平台通知用户,完善网络平台的保护措施,防范技术漏洞给用户带来的信息泄露等隐患。
        结语:
        网络虚拟财产顺应时代的产生,也早已经成为继承财产的一部分。目前,我国就虚拟财产的相关立法尚未完善,针对虚拟财产继承方面的纠纷又频发,因此,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构建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这不仅是对虚拟财产权利人的保护,也是对我国继承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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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J].东方法学,2017 年3月.64页-72页.
作者简介:谭瑞彩,1997年,女,汉族,山东潍坊人,西北政法大学2020级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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