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国家远海群岛的整体性法律地位研究

发表时间:2021/8/16   来源:《时代教育》2021年11期   作者:王珊珊
[导读] 大陆国家能否将其远海群岛视为整体主张海洋权利,

        王珊珊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摘要:大陆国家能否将其远海群岛视为整体主张海洋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未明确规定。“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既未对《公约》进行详细解释,也未对国家实践进行必要考察情况下,即否定我国南海群岛的整体性地位,意图将南海四大群岛完全肢解开来进行碎片化处理,进而否定我国在南海的主权主张和海洋权利。本文主要考察《公约》对远海群岛的可适用性问题,并在梳国家实践基础上,重点论证大陆国家远海群岛在习惯国际法下的整体性法律地位。进而论证我国南海群岛的整体性地位,主张我国的海洋权益。
关键词:大陆国家 远海群岛 整体性地位 习惯国际法
        
        引 言
        群岛在地理上分为“沿岸群岛”和“洋中群岛”。洋中群岛又依其政治地位不同,分为构成群岛国之群岛和大陆国家的远海群岛,其中大陆国家的远海群岛是指构成大陆国家领土一部分,但却位于大洋之中一群岛屿。19世纪,群岛法律制度变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6条(b)款确定了群岛的法律概念。
        作为群岛依整体性划定基线的典型案例,1951年“英挪渔业案”中,对群岛具有整体性法律地位予以肯定。在此基础上,沿岸群岛的整体性地位最先获得公认。之后随着,群岛国相继宣布独立,它们开始谋求自身利益的实现。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形成了群岛国适用的群岛制度,写进《公约》第四部分,至此,构成群岛国之群岛的整体性法律地位也获得认可。但是在多方利益的博弈后,大陆国家的远海群岛最终没有被纳入群岛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内,其整体性地位和法律制度面临着规则缺失和障碍。
        一、大陆国家远海群岛整体性法律地位的国家实践
        首先,在划定远海群岛具体基线之前,大陆国家就基于整体性视角以法律形式主张在其远海群岛的主权和海洋权利,例如:丹麦在1955年4月22日丹麦与英国协议中将将法罗群岛作整体考量划定专属渔区;厄瓜多尔在1934年第一个主张应当以封闭线作为划定群岛领海基线的方法。印度也在1976年法案中主张群岛应视为整体划界。
        其次,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前后,绝大多数大陆国家采用直线基线划定其远海群岛海域时都有将远海群岛作整体化的考量。拥有远海群岛的大陆国家大约有21个,在此其中如丹麦的法罗群岛,法国的凯尔盖朗群岛、瓜德罗普群岛,挪威的斯瓦尔巴群岛,澳大利亚的弗诺群岛,英国的福克兰群岛,西班牙的加那利群岛、巴利阿里群岛,葡萄牙的亚速尔群岛、马德拉群岛,厄瓜多尔的加拉帕戈斯群岛以及中国的西沙群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等17个国家尽管在划定远海群岛直线基线的具体技术路径上有差异,但均将远海群岛作“整体化”处理。
        二、《公约》对大陆国家远海群岛的适用性考察
        (一)《公约》第7条的适用性考察
        《公约》第7条为像挪威一般拥有特殊海岸情况的国家,提供了整体划定直线基线的灵活方法,但对远海群岛能否适用该条并未明确,对此学界存在争议。有学者指出,《公约》第7条第1款规定的“海岸”并未特指大陆海岸,因此可以援引该条。但此做法可能形成对《公约》第7条第1款的宽泛解释,也可能导致远海群岛的分化。此外,通过分析该条形成历程,并对其进行目的解释和上下文体系解释,《公约》第7条也很难适用于沿海国的远海群岛。
        (二)《公约》第47条的适用性考察
        《公约》第四部分对群岛国的群岛制度予以确立,将第47条置于第四部分“群岛国”体系下,且在第46条中对“群岛国”的概念予以明晰,表明群岛制度的适用以群岛构成国家为前提,而大陆国家的远海群岛显然不符合该要求。同时,《公约》第47条群岛基线制度的谈判和博弈历程也表明群岛制度适用范围仅为群岛国,远海群岛不包括在内。
        但是,《公约》谈判过程并未否定远海群岛在《公约》外的整体性法律地位和直线基线的适用,更没有先行排除这一做法发展为习惯国际法的可能,不能就此得出否定性结论,有必要通过《公约》外的国际法渊源来寻找其合法性依据。
三、大陆国家远海群岛整体性法律地位的习惯国际法依据
        国际习惯即国际法的初始和重要渊源,地位举足轻重。关于习惯国际法权威的描述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其第1款(丑)项中关于习惯国际法的规定表明了创设习惯国际法的两个构成要件,分别是:创设习惯国际法的的物质要素,即一般惯例和心理要素,即法律确信。
        (一)一般惯例要素
        一般惯例,即可以创设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国家实践或者特殊情况下的国际组织的实践。这些国家惯例要想得以是创设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的惯例,其必须要“具备一般性”,国家实践的普遍性和一致性是国家惯例是否具有“一般性”的评估标准。
        首先,国家惯例应具有普遍性。其中,考虑“利益特别受到影响的国家”的参与程度可以作为重要认定标准。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前后,绝大多数拥有远海群岛的大陆国家划定其远海群岛海域时都有将远海群岛作整体化的考量,其整体性地位通过以直线基线进行领海划界的国际实践得以充分体现,在21个大陆国家中,有17个国家以远海群岛整体性法律地位划定了直线基线,利益相关国的参与程度高,其国家实践具有普遍性。
        其次,国家惯例具有一致性。不要求全体一致,而应当审查国家实践在实质上的一致性。虽然这些大陆国家整体性划定直线基线的具体技术路径上有些许差异,但在采用直线基线划定海域时,均含有将群岛作整体化处理的考虑,这些国家在将其远海群岛视为整体主张权利这一实质问题上能够达成一致。
        (二)法律确信要素
        法律确信要求这项一般惯例被接受为法律。首先,大陆国家在以整体性划定其远海群岛直线基线时,主要通过国内法、声明、公告等形式表明其法律权利感,满足法律确信要件;其次,相关国家针对美国的抗议而发表的政府官方法律意见也直接反映了这些国家的法律信念。再次,许多拥有远海群岛的大陆国家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方案,其外大陆架的划定无不是建立在其划定的远海群岛直线基线基础上的,进一步表明了其法律信念。此外,大陆国家与有关国家缔结的一系列的海域划界协议,是沿海国在其远海群岛的整体性法律地位得到有关国家或国际社会承认或默认的有利证明。如2016年“拉美三国”海洋保护区协议;丹麦与许多国家达成的海洋划界或渔业协定。
        (三)美国作为“一贯反对者”的影响
        按照习惯国际法中关于“一贯反对者”的规定,一国在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形成过程中对其进行持续公开反对时,这一规则可不适用于该国,因此美国可因其持续反对而不受该规则的约束,但不影响习惯国际法规则下远海群岛的整体性地位。
四、我国南海远海群岛的整体性法律地位分析
        我国的南海分布着西沙、中沙、东沙、南沙四大远海群岛,是拥有远海群岛的典型代表大陆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就通过1958 年立法、1992 年立法及1996 年领海基线声明等立法形式,以整体性地位主张我国在南海的权利。
        (一)我国南海诸岛整体性法律地位的合法性分析
        大陆国家将远海群岛视为整体主张权利的实践已形成一项习惯国际规则。而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条件是这群岛屿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群岛,具有群岛法律地位。因此首先需要判断南海诸岛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群岛。经过对南海群岛政治、经济、地理及历史等全面分析,南海远海群岛的岛屿若干部分及相关水域,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密切相关程度高,构成一个内在整体且在历史上已经有此认定,表明我国南海诸岛具有群岛法律地位。
        (二)以群岛整体性主张海洋权益,寻求解决南海争端的新路径
        首先,在拟定的海洋基本法中,我国可以进一步明确远海群岛的整体性法律地位,通过立法为我国南海等海域的主权主张和海域划定提供依据,进而探讨制定群岛制度的路径,将南海等海域问题上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同时,目前我国已经在西沙群岛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明确划定了直线基线,但尚未明确其他三大远海群岛的直线基线适用,在南海局势日益严峻的背景下,目前我国相关立法缺失对维护我国主权和海洋权益将产生不利影响,在此背景下我国应当加快构建南海远洋群岛的直线基线制度,对其他三大群岛的直线基线适用作出具体规定,避免他国恶意企图,从而在整体上维护我国在南海的海洋主权权益和经济利益。
        结论
        近年来,我国在南海的主权和海洋权益受到一些外国政府和不少外国学者的恶意攻击,夯实我国南海群岛的整体性法律地位显得更为紧要。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南海远海群岛的群岛地位得以确立,历届都以长期的、一致的法律实践将其视为整体主张权利,在此过程中也得到了相关国家的默示承认,结合上文对远海群岛整体性地位的论断,我国可在南海诸岛主张习惯国际法下的整体性地位。我国可以在海洋基本法中对整体性地位予以明晰,同时借鉴西沙群岛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划线的经验,具体规定其他远海群岛的整体性地位和直线基线适用。
        参考文献
        [1]Syatauw, J.J.G., Revisiting the Archipelago - An Old Concept Gains New Respectability, 29 India Quarterly, 1993.
        [2]Jinyuan Su, “The Unity Status of Continental States’ Outlying Archipelagos,”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Brill, 16 Mar 2020.
        [3]张华:《中国洋中群岛适用直线基线的合法性:国际习惯法的视角》,载《外交评论》2014年第2期。
        [4]周江:《论洋中群岛的领海基线划定》,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4期
        [5]戴瑛:《群岛整体性法律地位溯源及南海实践》,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8期。

作者简介:王珊珊(1994-),女,山西人,中国政法大学2020级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公法。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