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对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介入

发表时间:2021/8/16   来源:《时代教育》2021年11期   作者:向辛夷
[导读] 社区矫正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处遇的“中间”形态,
        向辛夷
        南宁师范大学   530000
        摘要:社区矫正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处遇的“中间”形态,具有非常独特的价值。经过十几年的探索,我国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面积累了非常宝贵的经验,并获得一定的发展空间。从个人、家庭、学校、社会等四个层面、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原因,结合社会工作三大专业方法、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社区矫正专业人员配给、家庭会议社区化和个案再社会化四个方面制定针对性措施。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含义
        未成年人犯罪是由未成年人和犯罪两个概念组成。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相关规定。“未成年人指的是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犯罪的概念是指具有刑事行为能力,事实违反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并受应收的刑事处罚,且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含义
        社区矫正即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置于社区内,有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裁决或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
        (三)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意义
        社区矫正的任务包括在罪犯和社区之间建立或重新建立牢固的联系,使罪犯归入或重新归入社会生活中去,恢复家庭关系,获得职业教育。就广泛的意义而言,即在于为犯人在社会生活中获得一席之地提供帮助。社区矫正,最重要的是未成年人并未脱离自己所生活的熟悉环境,自身的正常生活并未有太大影响,既可以让未成年人受到他人的认可,克服自卑又能避免标签效应,这也是未成年人犯罪服刑最佳方式之一。
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的原因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是社会诸多矛盾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反映。其中,由于社会经济因素不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类型也有所异。另外,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阶段如果遭遇不正当教育方式,比如冲突、虐待、控制、漠视、溺爱等,就会导致未成年人产生心理问题,从而引发未成年犯罪问题。
        (一)社会经济因素
     社会经济因素是影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之一。相比于经济发达,社会关系稳定的未成年人,经济欠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文化、教育程度低,并且法律意识薄弱,并且辍学率会更高,父母教育缺失现象也较多,因此在面临生活琐事以及突发状况时,就会产生暴力倾向,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3]。
        (二)家庭因素
     家庭,尤其是核心家庭,长久以来在犯罪学文献中被认为对儿童或青春期少年出现反社会行为的至关重要的决定因素[4].家庭中父母监管缺失、家庭虐待、冷漠亲子关系、父母犯罪行为、不完整的家庭结构等风险因素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产生具有重要影响[3]。家庭风险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产生之所以如此重要,是由于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尚未发育成熟,对家庭是具有依赖性的,在这样的情况下,父母的监管、教育以及家庭结构对未成年人的性格、处事方法以及行为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
        (三)个人因素
    在缺乏正确的指引和教育下,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外界不健康因素的影响,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从生理角度看,未成年人身体和生理技能虽然迅速发展,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自我控制力不强,极易发生暴力性违法犯罪行为。从心理角度看,青春期的未成年人难以对客观信息做出正确选择和评价,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5]。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
    社区矫正在我国推行发展的时间并不长。2002年在上海实施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试点。随后,《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在北京、上海等省市区首先实施社区矫正正式试点工作。2004年司法体制机制迎来改革,社区矫正被作为重点改革对象。2005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范围扩大到十八个省市区。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各地形成的工作体制机制、社区矫正方法和处理模式固定下来,形成统一的确定制度,使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大进步。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运行机制不健全、立法水平落后、调查评估书可用性低一级没有针对未成年犯罪有配套措施等问题。未成年人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对象,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年龄、心智、身体发育状况、受教育程度等等,他们容易受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但同时他们的可塑性很大,可以很容易的接受教育改造。因此,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必须有一些针对性的特殊安排,但是目前我国没有这样的规定和措施[6]。

四、社会工作方法介入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中的应用
        未成年犯罪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家庭、学校和社会多方面的因素,而社会工作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工作方法,而社会工作对未成年社区矫正的介入方法主要集中在对个案、团体和社区工作的思考中。
        (一)个案工作方法。
        该方法是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通过直接的、面对面的沟通方式, 运用有关人际关系与个人发展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针对个人和家庭的特殊情况和需要, 提供心理调整和环境改善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7]。其目的在于协助个人和家庭充分认识自身拥有的资源和潜能、改变原有态度、增强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运用个案工作方法可为被矫正青少年提供一对一的服务, 深入了解他们的身体、心理等状况, 为他们个人和家庭提供物质或情感方面的支持, 帮助个人及家庭减轻压力, 重塑信心。
        费梅苹分析了上海个案工作方法运用于社区矫正的状况,她认为个案社会工作的
方法对于社区矫正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个案社会工作的特点就是为矫正服务对象提供一对一的指导和帮助,它有一套自成体系的专业工作方法和流程,强调每个人的都是独特的个体,有其特殊性,它致力于挖掘人的潜能,促进人的改变[8]。
        (二)小组工作方法。
        小组工作方法方法强调通过小组过程及小组动力去影响案主的态度和行为,成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潜力通过成员彼此之间的互动、相互分担和相互鼓励而发挥出来[9]。小组工作在介入未成年犯罪矫治中的方法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治疗模式。该模式的主要任务是帮助个人摆脱困境,身体康复的同时也提供个人的预防的一种社会工作的干预方式。通过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指导和鼓励,促使犯罪未成年与他人积极交流,改变孤僻的性格,提高其社交能力以及互助能力。二是社会目标模式。社会目标模式以社会学理论为基础,透过一系列的原则和方法,培养成员的社会责任感、社会意识和社会良知,强调社会系统与个人、群体间的相互作用与影响。这一模式主要是通过小组给犯罪的未成年提供交往场所,为其回归社会奠定基础,培养犯罪未成年的社会使命感。三是互动模式。在开展小组活动的过程中,注重案主彼此之间的互动,认为只有个体与其周围的群体和环境结合起来,才能拓展小组成员的关系网络和社会支持网络。

这一模式介于青少年共同的犯罪心理,建立共同的小组目标,营造小组学习的氛围,使小组成员共同成长。四是发展性模式。该模式强调犯罪青少年成长的可能性和潜能,重视由犯罪未成年组成的小组的现状,成员之间的互动功能及成员之间的关系。强调小组内部的机制能够解决成员间的矛盾,帮助犯罪未成年健康成长。
        (三)社区工作方法
        社区工作方法这是以社区和社区居民为工作对象或服务对象,通过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介入,旨在确定社区的问题与需,发掘社区资源,动员和组织社区居民实现自助、互助和社区自治、化解社区矛盾和社区冲突、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从而促进社区服务质量、福利水平的提高和整个社会的进步[10]。运用社区工作,可将社区中的被矫正未成年组织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活动以解决问题。
        艾伦·科菲提出社区和社会工作者要给被矫正未成年参与相关社区服务的机会、条件。让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留在原来的社区中正常生活, 并参加社区组织的活动, 使其接受不同内容的培训, 能增加其重新融入社会的技巧和能力, 获得改善自我形象、树立信心的机会, 并建立和强化参加者的社区支持网络, 为他们正常融入社会奠定基础。一般情况下, 未成年在犯罪被起诉之后, 他们遇到的是更多的挫折和排斥, 比如被学校勒令退学、找不到稳定的工作、得不到社会的支持等。通过社区参与, 一方面使未成年矫正对象在真实的环境中肯定自我; 另一方面也使社区人士重新认识被矫正未成年, 改变对被矫正未成年负面的评价, 逐渐建立起平等的、相互尊重的关系[11]。
五、社会工作者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方式的探索
        (一)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治理层面
        1、个案矫正原则。
        社区矫正机构应该以个案矫正为原则。其原因在于,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对象所占全部社区矫正对象的概率较低,并且未成年人存在心理、生理上的特殊性,并且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尚未发育成熟,所以要以个案矫正为主体体现国家对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的重视程度,也是对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重要体现。
        社会工作者对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个案矫正,首先应当根据适当的社区矫正方法调查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社区监管情况、根据基本信息制定初步的矫正方案。个案矫正比较依赖于该社区的硬件设施以及经济条件,经济条件充足的情况下可以保证社区矫正对象信息的精准性,了解到该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真实地生活动态,有利于社会工作者对其进行心理矫治、矫正帮扶的工作,从而进一步提高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工作的质量[12]。
        2、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关系修复
  导致家庭关系异常的因素有很多,比如父母缺少必要的监管、家庭成员关系的冷漠以及家庭经济条件差三个方面。针对父母监管缺失而言,社会工作者介入时,应该积极与其父母进行沟通联系,对其进行亲职教育[13]。在一定程度上,如果不注重对父母监管方式的亲职教育,在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解散后,在错误的监管方式下,极其不利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重复发生。针对漠视亲子关系现象,社会工作者介入社区矫正时可以对其进行家庭治疗,通过治疗性会谈以及其他心理技术来协助家庭成员关系的改善。针对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会工作者介入时应该加强对其心理疏导,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与、求学的需要,并且及时与其监护人做好沟通[14]。
        (二)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层面
     关于犯罪预防的手段,经过我国学者多年的理论与实务分析,目前,存在司法预防、社会预防以及情景预防等不同内别[15]。犯罪预防,从性质上而言是对社会中各种诱发犯罪因素进行消除、限制。社会工作者介入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可以从学校、居委会、其他社会组织机构等方面入手,从而达到一定的犯罪预防工作效果。针对正在就学的未成年人应当以初高中学校为主导,加强学校对青春期未成年人普法宣传教育,因为初高中学校学生占14周岁以上至18周岁之间为绝大多数,该类人员为刑法规定中相对负刑事责任人,为社区矫正中未成年主体,社会工作者可以讲述未成年人所禁止的行为以及实施该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组织同学观看法治节目,通过对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最后所遭受严重惩罚的了解,可使未成年人排斥该种行为甚至不做该种行为,这种方法也称之为观察学习理论。而针对已经辍学的未成年人,应当发挥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主要作用,社会工作者可以与村委会一同进行普法宣传,通过街道宣传的方式扩大影响力,以及发挥普法宣传与警示教育的影响程度。社会工作者还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机构相结合,通过义工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宣讲教育、就业帮扶以及传统文化教育活动,与民办事业单位积极沟通,成功地为社区矫正对象找到适合的工作岗位,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六、总结
        未成年犯罪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在面对身份歧视、资源缺乏和社会关系疏离的情况下,容易陷入一种权能缺失的状态。社会工作者在介入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要协助未成年人在矫正的过程中增加权能,负担起个人责任,提升自我形象,来减少社区矫正对自己的偏见和看法,并且除去负面标签,这有助于未成年建起新型网络关系,获取自我发展的资源,并且最终得到恢复矫正。他们的改变,需要社会工作者的帮助和开导,需要挖掘社区资源、安排社区矫正项目,进行综合教育,是他们树立正确的意识。总之,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该将治理与预防相结合,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社区社会资源,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具有针对性的进行帮助,以此来丰富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项目,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矫正效果,帮助我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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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李玫瑾等:《犯罪心理学》(第11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8年版,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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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费梅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多元衍化及社工介入研究[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报,2009(6).
        [9]刘梦.小组工作.[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10]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11]周朝阳.关于完善我国违法犯罪未成年社区矫正体系的分析与思考[D].华东政法大学,2017.
[12]高蒙蒙.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的现状研究[D].南京大学,2016.
[13]吴宗宪、张雍锭:《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中强制亲职教育的制度构建》,载《江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8期,第185页.
[14]姚峰:《家庭治疗在中国应用的本土化反思和建议:多元化的视角》,载《医学与哲学》2018年第8期,第86页.
[15]牛凯:《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56-1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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