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雨萌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源于提倡废除死刑国家的立法司法实践,现今已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之一。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在进一步保障个人生命权、维护司法正义的同时,也为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带来了冲击,产生了“同罪不同罚”的负面后果,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国家的司法主权,因此,我们应当正确认识该原则,对它持辩证的态度。
【关键词】死刑犯不引渡;限制死刑
一、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概述
(一)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概念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即根据请求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在被引渡之后,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在请求国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国作出被请求国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国应当拒绝引渡。
从概念上可以看出,该原则包括了当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尚未接受审判,而根据请求国法律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人在被引渡后可能被判处死刑,从而拒绝引渡;以及当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已经被判处死刑,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人在被引渡后可能被判处死刑,从而拒绝引渡。可见,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保护的对象有两种: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引渡人和已经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
(二)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1.思想根源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核心理念源于欧洲对人权的重视与保护。人权,是作为自然意义上的人,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拥有和应当拥有的权利。
自18世纪末的启蒙运动以来,人们的思想得到空前的解放,人权的观念与理论开始逐渐兴起和蓬勃发展,欧洲的废除死刑运动亦于此时开启。进入19世纪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封建势力遭到沉重打击,它们强加于人们的精神桎梏也被突破,人权思想深入人心,废除死刑开始得到广泛的认同。人权作为一个明确的政治法律概念或理论体系,是伴随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而出现的。
20世纪以来,两场世界大战使人们惊醒,战争的残酷使生命的脆弱性与人权的重要性重归人们的视野,由此掀起了国际上废除死刑运动的浪潮,相关的法律相继出台,引渡制度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许多废除死刑的欧美国家,为了重申它们对待死刑的态度,对外开始积极主张并践行死刑犯不引渡原则。20世纪中后期才产生的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虽然出现较晚,但在思想理论和法律实践上进展飞快。
2.法律实践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国际废除死刑运动潮流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国内立法上废除死刑或是在事实上停止死刑的适用,死刑犯不引渡也越来越广泛地被承认和应用,逐渐成为国际引渡制度中一项不会缺席的重要原则。
自二战后,联合国一直积极地推进人权保护和死刑废除运动,1948年出台了《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出台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被认为是开启死刑废除进程的第一个国际条约。1989年《公民权利和政治公约第二任议定书》进一步推动国际社会废除死刑。1990年《联合国引渡示范法》第4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三)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在国际社会的现状
1.普遍化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既可以被国内法规定也能被国际条约所承认,它不仅适用于废除死刑的国家与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之间的引渡条约,也可以适用于废除死刑的国家之间的引渡条约。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总共有82%的国家在法律上废除死刑或者实际上不执行死刑,可见,该原则适用的主体广泛性。20世纪以来,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实践,成为引渡制度中的普遍原则。
2.重点化
在国家引渡立法和国际引渡条约中,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被明确提及和详细说明,而且位置普遍靠前。
同时它还受到区际国际公约与联合国公约的特别强调,20世纪中后期出台的人权公约与引渡公约中均可见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相关内容。尽管是较晚形成的引渡原则,在现今注重人权的国际环境下,其受重视的程度完全不亚于一些传统的引渡规则。
二、中国有关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法律实践
(一)引渡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于2000年12月28日出台并实施,此前,我国的引渡活动是没有国内法依据的,因此,该法律的出台是我国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一大进步。
《引渡法》没有明确承认或否认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虽然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写出该原则,但是根据《引渡法》中的某些规定,可以推断出中国在面临该原则时的通行做法,我国在相关引渡实践也给出了答案。
1.《引渡法》第8条的相关规定
《引渡法》第8条规定的是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引渡请求应当被拒绝的情形,其中第7项规定:“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也就是说,在以上情况下,中国将拒绝引渡。根据全国人大对《引渡法》的释义,第8条第7项的规定体现了我国一贯坚持的人道主义精神,也是依照我国政府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酷刑公约》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
2.《引渡法》第50条的相关规定
《引渡法》第50条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
本条目就附条件引渡没有给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赋予了相关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它包括了三层基本含义:第一,对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可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第二,承诺的作出以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为前提,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第三,对于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所附加的条件,一旦我国政府作出承诺,就会产生相应的约束力,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该承诺。
总体来讲,《引渡法》第8条的规定固然模糊,虽然没有对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给出清晰的表态,可它的规定涵盖了我国在作为请求国时认可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情况。《引渡法》对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态度存在保留,既没有完全接受也没有彻底否认,我国的引渡实践存在接受该原则的特定情形。
(二)引渡条约
在当代引渡活动中,引渡条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为许多国家在引渡实践中坚持“条约前置主义”。顾名思义,“条约前置主义”是指被请求国根据本国法规定并严格要求,与请求国开展引渡合作必须以存在双边引渡条约关系为引渡合作的前提条件,否则无法接受并执行请求国的引渡请求,依本国法可作出拒绝引渡的决定。也就是说,双边引渡条约或引渡公约被视作引渡合作的根本依据。“条约前置主义”盛行一时,虽然现在很多曾经严格遵守该规则的国家逐渐允许变通与例外,但引渡条约的影响依旧不容忽视。
中国签署的第一份引渡条约,是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 2005年中国与西班牙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这是中国引渡实践上的里程碑,是我国首次明确规定且承认死刑犯不引渡原则。2007年签订的《中法引渡条约》与《中澳引渡条约》中,中方均认可了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在一部分引渡条约中,我国对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予以了认可,双边引渡条约将在我国的引渡事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并没有完全认可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虽然在引渡立法与缔约中存在些许进展,一些引渡实践也取得了成功,但在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盛行的当代,这些进步显得微乎其微,中国的实践依旧比较有限与保守,对该原则的回避与保留态度无法在根本上解决我国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上面临的问题和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带来的困境。因此,对于中国而言,要尽快将该原则落到实处,这样才能在实践中更好的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