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杨扬
河北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源起
2002 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外情”而引发的涉及夫妻忠诚协议的纠纷。法院最终判令违反“忠诚协议”的男方赔偿其妻子 25 万元。这一判决将停留于道德层面的“忠诚协议”拉入到法律层面,而且开创了一个先河:那就是承认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允许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自主地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夫妻忠诚协议指向的是夫妻双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意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以书面方式签订的,对夫妻双方的情感忠诚、性忠诚等方面进行约束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会在夫妻忠诚协议中,对夫妻双方的行为、思想、诚实关系等方面进行规定。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实践效力认定
1、有效认定
2017 年 7 月,妻子李红意外获知丈夫江涛与吴萍关系非同一般,因为此事夫妻二人协商一致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协议约定夫妻之中任何一方都应当保持对婚姻和家庭负责的态度,彼此忠诚,如果有人违反了夫妻忠诚责任,发生婚外恋或者婚外情,必须在同意双方离婚的前提下赔偿给受害方 50 万元。2017 年 12 月 14 日,李红果然发现了丈夫江涛与吴萍的不轨行为,于是李红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江涛离婚,并拿出婚内忠诚协议要求江涛赔偿 50 万元。江涛同意离婚,但却拒绝补偿。最后法院判决支持忠诚协议。理由有几点。
第一、夫妻忠诚协议属于道德义务法律化,具有可诉性和民事诉讼法律依。夫妻之间相互忠诚是最基本的义务,是维系夫妻关系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一点。婚姻法也是基于这样一个理由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以法条的方式予以正式确立。也就是说夫妻之间承担的忠诚义务不仅仅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强制力保证的。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只是将这条具体化、协议化的重复了一次,这个做法也使得本身较为抽象的忠实责任具备了可诉性。不论是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活动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扰乱社会秩序的规定,还是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之间应该互帮互助和睦相处的规定,都确认了忠实义务的合法性。
第二、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对民事行为的合法性构成要件予以明确具体的说明,其中的第 54 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是关乎民事权利以及义务的合法行为。”第 55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是:(一)当事者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形式上法律也规定了可以口头可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也就说只要具备了以上三个构成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生效了。
第三、《婚姻法》并不反对婚姻当事者约定如何分配财产。《婚姻法》第19 条保护了夫妻双方有关财产分配方面的约定。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自愿安排财产的分配问题,对于此类协议法律是予以保护的。
而夫妻忠诚协议在内容上首先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约束,往往也会涉及到夫妻之间财产的分配,只不过这种财产分配依附于人身关系。婚姻关系的当事双方源于感情元素结合在一起,既要维护婚姻关系,保持家庭稳定,同时又要适度的保护个人财产性利益。
第四、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夫妻之间在性生活上互相忠诚是维系婚姻关系最基本的条件,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对彼此感情最基本的尊重。从这一点上讲,夫妻之间必须严格遵守性生活上的排他性原则,这样才能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定长久。法律上确认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效力必然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减少婚外性行为的发生,避免夫妻之间因为彼此不忠而导致婚内纠纷直至离婚。
2、无效认定
甲与乙从小共同成长互生情愫,并于 2010 年 10 月登记结婚成为夫妻,由于工作要求甲需要长期出差,二人之间共同生活的时间和机会明显变少,乙天性敏感多疑,经常怀疑甲对其不忠,有婚外情,因此,甲一回家乙就各种盘问各种不满,为让乙放心,在乙的要求之下,二人签订夫妻之间忠诚协议,协议约定如果甲在婚内出轨,则需赔偿乙 50 万元。后甲与她人出轨,被乙当场发现。乙遂至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甲支付 50 万元。 该案双方都同意离婚,甲也认可自己出轨,上述均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甲是否应该支付乙 50 万元。原审法院认为该忠诚协议系无效条款,理由如下:
第一、忠诚协议中具体的内容超出了法律能够规制的范围,法律并不能强制某人的感情归属。
第二,即便是按照协议分类,从合同法的角度出发,仍然无法用合同法条款来约束婚姻关系。“忠诚协议”的内容并没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合同构成要件。
第三、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方案是一种明确的损害赔偿。如果适用《侵权责任法》,则此类责任是不能通过提前约定的方式来实现的。
第四,如果法院径直判令“忠诚协议”有效且应当执行损害赔偿,势必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如果简单的通过一纸协议就能让婚姻双方尊重婚姻遵守忠实义务,这也不符合婚姻法价值要求。
一旦此类“忠诚协议”被法律认定为有效,就会出现更多的人为了证明对方出轨而不惜通过侵犯他人隐私的方式去获取证据。基于以上几点,法院认为该忠诚协议无效,甲无需支付对方 50 万元钱款。判决结果上海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甲、乙双方离婚,驳回乙要求甲支付 50 万元的诉讼请求。后甲、乙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继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我国第一例夫妻忠诚协议赔偿案之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出台过相应司法意见,以此表明其与闵行区人民法院不同的审理态度即此类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其核心理由为《婚姻法》第 4 条规定之忠实义务实为道德义务,夫妻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此道德义务为对价与对方进行交换,以此促成某民事权利义务。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谈及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时,不同法院所持观点并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