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一鸣
河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453000
摘要:以师生关系为基点,探讨教育惩戒权在师生关系重构中的反向作用,理清惩罚与教育惩戒的具体涵义,分析其在现实学校教育中的实施情况,通过探讨教育惩戒权的理论依据,展望其在未来师生关系重构中的作用,得出教育惩戒权只会加重师生矛盾,使师生关系渐行渐远。
关键词:师生关系 教育惩戒权 反向作用
一、惩罚和教师惩戒的区别
(一)惩罚的涵义及其运用现状
1.惩罚的涵义
顾明远在《教育大辞典》中将教育惩罚界定为:“对个体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与奖励相对,为学校德育采取的一种教育方法,有利于学生分辨是非善恶、削弱受罚行为动机、达到改正的目的,也利于维护校纪校规。”同时,他认为惩罚是“为减少某种行为重现的概率而在行为后伴随的不愉快事件,是与奖励相对的心理学概念。”[ 顾明远主编.教育大辞典(上)[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176.]
简单地说,惩罚的主体是教育者,惩罚的对象是受教育者,惩罚的客体是不良行为,惩罚的目的是消除不良行为。
2.惩罚的运用现状
惩罚是学校教育中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是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方式的重要途径。然而,近些年,在学校场域中,惩罚正在“变味”,部分教师对于惩罚的涵义不清楚,错误地运用惩罚,导致部分家长的不满,再加上赏识教育的推动,许多家长开始强烈反对不合理惩罚方式的运用。自媒体的出现,使得信息的流传更加方便快捷,网上流传出越来越多教师不合理惩罚学生的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通过网络,我们看到部分老师辱骂学生,对其进行人格侮辱,更有老师掌掴学生,部分心理素质较差的学生在受到侮辱后选择自杀,令人惋惜。
传统的家长在送学生入学的第一天便会亲自告诉老师:“我们家孩子要是不听话,您就打,好好修理修理他。”教师果真如此,对于学生的错误往往暴力对待,而现在,家长越来越关注孩子的人身安全,如果出现教师暴力对待自己的孩子,便会找教育部进行维权,这位教师就会受到惩罚。因此,出现了教师不敢管的情况。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教育部对于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人格行为却没有清晰的界定,这就导致在处理教师不合理惩罚学生现象时操作不明。在这种背景下,《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应运而生。
(二)教师惩戒的涵义及其运用现状
1.教育惩戒的涵义
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2.教师惩戒的运用状况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严格规定了各类不良行为的惩戒方法以及惩戒时间,但留给教师的空间很小。
比如,其规定教师可以让学生在教师后面站一课时的时间,也就是45分钟,但若是这节课正好拖堂,那位同学站了46分钟,这算不算就是变相体罚了,违背了教师惩戒权呢?如果这位同学去告老师,老师是不是就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呢?
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和正式实施稿进行对比后,我们发现正式实施稿更加关注的是学生的利益,因此教师的一些利益被舍去了,面对新的教育惩戒权法规,许多教师呈现出不会用、不敢用的现象,对于学生的违规行为不敢进行管束,怕违背规则,被教育局点名通报。我们可以明显地感受到,教师的权力正在被一点点地压缩,相应而来的便是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日渐疏远,往日“师道尊严”的局面不复出现。
(三)惩罚和教育惩戒的区分
教育惩戒与体罚或变现体罚有着明显的区别,教育惩戒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惩罚才是惩戒。教育惩戒旨在不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对受教育者的不良行为加以制止,通过“惩”得到“戒”的目的,而体罚带有一定的随意性,老师的主观意愿较为强烈,缺乏控制性和规范性。但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教育惩戒和体罚的都带有惩罚的意味,在这一点上容易受到大家的误解。
二、教师惩戒权的理论依据
(一)心理学依据
斯金纳认为,行为会受到其其后的结果的影响,愉快的结果对行为有促进作用,不愉快的结果对行为有抑制作用。教育惩戒就是通过使学生的不良行为产生不愉快的结果,从而起到抑制行为的作用。
(二)教育学依据
学校教育的目的就是通过一定的手段或途径,把学生培养成社会所需要的人。教育惩戒使学校教育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能够保障教育教育效果,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社会学依据
涂尔干将惩罚分为防范性惩罚和补偿性惩罚,并提出惩罚应遵循公正、人道、情感、及时和确定性的原则[ 杜颖杰.涂尔干惩罚思想及其对教师惩戒的启示[J].教学与管理,2019(18):1-3.],这为教育惩戒权提供了借鉴意义,即在进行教育惩戒时要确定惩戒的目的,正确发挥惩戒的作用。
三、从教育惩戒权探析师生关系的重构
(一)传统师生观念与教育惩戒权的契合点
《学记》有云:“凡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在我国古代强调学生在尊重教师,但教师也要严谨治学,才能获得学生的尊重。
我国传统的师生关系中教师是占据绝对的主体作用的,荀子提出“天地尊亲师”的思想,将教师上升到崇高的地位。教育惩戒权的设定在注重学生的主体地位的时候,也要注重教师的地位,不能一味地去限制教师。
(二)现代师生关系下对教育惩戒权的期待
在“以人为本”“赏识教育”的推动下,人们越来越关注学生的利益,对于教师的关注反而下降了。在学校教育中,部分家长不再教育自己的孩子见到老师要问好,要尊重老师,反而认为自己的孩子绝对聪明,教师只是服务人员,不给教师该有的尊重。对于教师的正常管教行为进行曲解,将其视为不合理的惩罚,去教育局告老师,导致现在的教师职业成为高危职业,一不小心,便会落得个“卸甲归田”的下场。
现代的师生关系呼吁着对于教师应该有应有的尊重,这样的期待便落到了教育惩戒权上。
(三)展望教育惩戒权下的未来师生关系
《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规则》显然没有满足这种期望,虽然对教师的各项惩戒行为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看似对教师正当使用惩戒进行了一定的保护。但是,部分规定仍然不足以支撑解释,教师仍然存在着不会管、不敢管的情况,在面对众多细则时产生无从下手的悲剧,为了维持自己的职业生涯,对学生的错误避之不谈,由于惧怕学生家长的无理取闹,对学生产生敬而远之的态度。我们在此不提倡全盘复制传统的师生关系,未来的教育将追求的使一种平等互助、友爱的师生关系,师生之间亦师亦友,平等交流,但是在现行的教育惩戒权下,师生关系很难得到这样的境界,反而将会渐行渐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