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雪娇
重庆师范大学
人们总爱用“蜡烛”、“园丁”、“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来称赞教师,足矣看出人们对“教师”这一职业的尊重,对“教师”这一身份的认同。但是,其中也有一直以来为人们所争议的“范跑跑事件”、“杨不管事件”、“湖南株洲入学教育事件”、“教师下跪事件”。人们对“范跑跑”和“杨不管”口诛笔伐,对“湖南株洲入学教育”和“教师下跪”事件的涉事教师争议不断。这背后究竟是社会对教师的“道德绑架”还是教师对自己身份定位不准、认知不到位呢?我们不妨结合这四大事件来探讨一番。
一、“教师下跪事件”一公职人员=服务人员?
湖南一教师制止学生下棋未果,课堂上与学生发生争执,事后下跪向学生道歉。“感动”了学生,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惹事学生还曾发表“老师应该列入服务行业,学生就是上帝”的言论。
近年来,随着“师生平等”、“尊重学生”、“以学生为中心”等观念的深入人心,教师与学生发生冲突时,社会舆论的天平首先倒向学生一方,校方和教育部门也要做出保护学生的姿态而首先惩处教师。因此,越来越多的学生不敢惩处学生,为了让学生听话,甚至于下跪求学生。学生地位越来越高,有的教师不能认清自己的身份,对学生一味讨好,学生才会发出“教师应该列入服务行业”的言论。
《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文件中明确提出,对公办教师要给荣誉、提待遇。明确公办中小学教师属于国家公职人员。
针对《意见》中的“公职人员”,就有人觉得“公职”中的公是公众,“公职人员”就是服务于公众的人员,所以教师就应该服务于学生,服务于家长。毫无疑问,这种理解大错特错!《意见》中的将教师列入“公职人员”,是将教师列入国家保障体系,让教师的工资待遇受到国家保障,意味着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吃“公粮”的人。目的是为了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吸引更多高学历、高资质人才加入到中小学教师队伍中来。所以,教师应该意识到教师是公职人员,是受社会委托,在教育机构中对学生的身心施加特定影响的专门人员,绝不是为了落实“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而“以学生为上帝”的服务人员。教师是为学生“服务”的,但是是提供教育教学服务,而不是毫无原则、赔上尊严的“讨好”服务。
二、湖南株洲入学教育事件一普通劳动者?自由职业者?
湖南株洲尹健庭老师的“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言论,让他自己丢了饭碗,辗转各地谋生。也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尹健庭老师的这一番话错了吗?客观来说,没有什么大错。可为什么并没有什么大错的一番言论会让尹健庭丢了饭碗,辗转各地谋生呢?因为这一番话发表的场所不对,发表的立场也不对。
教师只是一个职业,所以教师的身份在其他国家被认为是“普通劳动者”或“自由职业者”。但是在中国,《教育法》明确指出:“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有了法律法规的界定,教师在中国就不是“普通劳动者”,更不是“自由职业者”,而是和医生、律师一样的专业人员,是行使国家权利、执行国家公务的国家公职人员。
所以,教师在课堂上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时候,是代表国家、代表社会,培养国家和社会需要的人才,而不能像一个自由职业者和普通劳动者那样,从自己角度出发,发表一些利己的言论。而是要宣扬符合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的言论。尹健庭老师就是没有认清自己的教师身份,没有准确定位自己代表的立场,才会发表所谓的“不当言论”,惹得人们对他口诛笔伐,弄的自己生存举步维艰!
三、范跑跑事件一职业道德VS法律法规
2008年汶川大地震时,都江堰光亚中学教师范美忠选择了独自逃跑,把学生丢在了后面。之后还发表言论称:“在地震时,没有提醒学生跑,甚至连母亲都不顾。”被网友戏称为“范跑跑”。
其实现在我们认真来看待“范跑跑事件”,我们会发现,范美忠并没有违反《教师法》。因为根据《教师法》第八条“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地震这样的不可控自然因素下,范美忠选择独自逃跑,没有违反《教育法》有关规定。而且就算是修订《教师法》,也不会出现“教师牺牲自己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这样的法条。可“范跑跑”还是被人们批判,认为他作为一名教师是不合格不称职的。我觉得,范美忠作为一个教师,在危急关头弃学生于不顾,只顾自己逃生,甚至还发表“连母亲都不顾”这样的言论,肯定是不对的。首先,作为一名教师,他有关心爱护学生、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作为一名教师应有的职业道德;其次,作为一个人,一个生活在社会上的人,有义务保护弱小、有责任赡养双亲,他却弃处于弱势和危险中的老人孩子们于不顾,他的社会道德缺失。
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之间有明显的区别和联系,教育法规正规化,具有强制性。范美忠没有违反《教师法》,所以他不会因为在地震中没有去提醒学生逃跑而被判处相应的刑罚。但是,他违背了教育道德,所以社会舆论会一直包围着他,让他在教育行业难以生存。教师身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有《教育法》保障教师权利,也有《教师法》给予处罚。但是在教育关系中,大多数的教育关系还是依靠教育道德来调整,对于违反了教育道德的教师,人们会利用舆论的力量、批评教育的方式来调整教育关系,保证高尚的师德师风。
四、“杨不管”事件一一“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安徽中学的杨老师上课不管学生打架,导致其中一人诱发潜在疾病死亡。事后,杨老师被停职检查,并个人赔偿死亡学生10万元。
《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有责任:“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很明显,杨老师已经违背了《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应该受到处罚。可是,“杨不管”不管的背后隐藏着什么问题呢?事后,记者采访了杨老师,杨老师表明,不是他不想管,而是不敢管。农村中小学的打架滋事学生大都会辍学成为社会青年,然后对上学期间“多管闲事”的老师进行打击报复。而现实生活中,老师因为批评学生严厉了一点而导致学生跳楼自杀,老师课上批评学生或收缴学生手机而被学生捅杀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一桩桩事件,让现在的教师“不敢管学生”。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门人员”,而且是双料专门人员。即:学科专门和教育专门。可是没有哪一个法条来保障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安全。“杨不管”固然有他教师素质的缺失,可是更多的教师却是不敢管,因为没有法条来保障他们管后的安全,却要在“不管”出事后追究他们的责任。
综上,中小学教师是履行学科教学,履行教育学生,对学生进行价值引导,代表国家和社会培养社会需要人才,行使国家权利,而在特定教育机构进行教育教学的专门人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他们的法律身份很高,大多数人能得到社会认可和尊重,但是却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障他们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安全,来规范他们教育学生的行为。从而导致教师本身对自己的法律身份定位不准,对自己的职业认识不清而缺乏专业自信,从而做出一些具有争议性的事情。而教师本身缺乏专业自信,也导致社会普遍认为教师专业性比不上医生、律师等,但又认为教师对社会有很大的责任,从而使中小学教师处于一种法律身份高,实际社会地位“低”的尴尬处境,而这一切都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法律,保护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权利和人身安全,提高教师的专业自信和社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