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梳羽
中共遂宁市委党校 629000
摘要:儒家思想重视教化,讲求以诗教和乐教的方式对人心加以正确的导向作用,从而使人的内在修养和外在的言行举止都能最大限度的接近于“天”。在儒家思想看来,所谓“天”,乃是含有封建道德律在内的“天理”。使人心符合于天理,便是要使人心符合封建道德律的要求。乐由心生,音乐与人的内心情感相一致,故而音乐对人心的好恶有着极大的引导作用。所谓乐教便是要以音乐对人心加以教化,使人符合“天理”,最终成为有大德的圣人。《乐记》作为的儒家的一大经典著作,它总结了前代儒家思想的教化思想,将之加以丰富并系统化。本文即是对《乐记》中的这一对人心的教化思想的浅析。
关键词:儒家 天理 教化 人心
儒家思想历来重视教化的作用。“诗教”与“乐教”便是其中重要的内容。孔子以六艺为教,认为“六艺于治一也,《礼》以节人,《乐》以发和,《书》以道事,《诗》以达意,《易》以神化,《春秋》以道义。”将“礼”、“乐”置于六艺之首,以其为教育之重点所在。礼乐之说也就成为儒家始终坚持的观点。“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便是对这礼乐教化作用的肯定。
《乐记》是《礼记》的其中一篇,作为儒家的经典著作,《乐记》所贯彻的便是儒家的“礼乐”思想。可以说,《乐记》既是对先秦时期的音乐思想的一个总结和集大成,也是对于“礼乐”思想的丰富和系统化。
《乐记》开篇之《乐本》篇首在探析乐的本原。“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这就将音乐的起源归之为人心对于物的感应。心物感应,这就是音乐的起源。人心感于物而成乐,既如此,音乐便与人心相关联。换言之,人心的情感的表达,便是以音乐为外在的表现形式。音乐包含有对于人心情感的表现:“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乐者,心之动也;声者,乐之象也。”“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不能免也。乐必发于声音,形于动静,人之道也。”音乐是对人的情感的自然感发,反过来说,人的情感的喜怒哀乐势必会影响到对音乐表达的体验感受:“是故其哀心感者,其声噍以杀;其乐心感者也,其声啴以缓;其喜心感者,其声发以散;其怒心感者,其声粗以厉;其敬心感者,其声直以廉;其爱心感者,其声和以柔;六者非性也,感于物而后动。”这是音乐对人心的情感的外现。
音乐源于人心对外物的感应,能表现人心的情感。故而音乐可以与人心相一致,人心作用于音乐的情感表达,反过来,音乐的情感的宣泄也会对人心产生影响:“夫民有血气心知之性,而无哀乐喜怒之常。应感起物而动,然后心术形焉。是故志微噍杀之音作,而民思忧;啴谐、慢易、繁文、简节之音作,而民康乐,粗厉、猛起、奋末、广贲之音作,而民刚毅;廉直、劲正、庄诚之音作,而民肃敬;宽裕、肉好、顺成、和动之音作,而民慈爱;流辟、邪散、狄成、涤滥之音作,而民淫乱。”简而言之,音乐作为外于人的物,也就会对人心产生作用,豪迈激昂之音让人产生积极向上的情感;反之混杂无力的音乐则会引人走入淫乱之道。所以说,音乐的雅俗、正邪会对人心的正邪、好恶、高雅与低俗等起到引导的作用。
人是社会的人,人之存于社会,必然受到社会的主流思想的引导。历史所沉淀下来的观念、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统治阶层的倡导提议都会在人心中产生一定的观念价值。这种观念价值在个体欣赏音乐之前便已经产生,因而也就会影响到主体对于音乐的不同的审美体验。这种观念价值也就是伽达默尔所谓的“前见”。另一方面,人的这种“前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历史的前进必然会对传统的价值观有所淘汰,新的价值取向也会因时适宜地产生。这种新的观念渗透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包括音乐。并由此对人的“前见”加以新的引导和改造。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音乐对人心的好恶的引导作用:“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以道制欲,则乐而不乱;以欲忘道,则惑而不乐。事故君子反情以和其志,广乐以成其教,乐行而民乡方,可以观德也。”音乐与人心之间便有了相通的一致性。人心的走向最终必然牵引整个社会价值的取向。这也就是所谓的“声音之道与政通”。音乐与人心的相通一致就要求对音乐加以规范与指导。那么,这种规范与指导,应由谁来主导,如何主导呢?“是故先王慎所以感之者:故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性,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先王作乐的目的在于用好的音乐来感化民心,从而使社会安宁,天下太平。这里就将乐与礼联系在了一起,并且指出了音乐的对教化对整个社会政治有所影响。在此,我们将着重探讨礼乐对人心的教化作用,其政治影响此处将不过多讨论。
礼乐教化如何感化人心?“致乐以治心者也,致理以治躬者也。”“故乐也者,动于内者也;礼也者,动于外者也。”乐在于对人的内在情感的熏陶和培养,有助于内心修养的提高;理则是对于外在言行的端正。内在与外在的和,礼与乐的相融相通,便会对人的理与情加以约束和引导,使之能趋向情合于理,而符合“天理”之要求。“天理”是儒家所讲求的。孟子讲求“天人相通”,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朱熹强调“与理合一”,王阳明认为“吾心即理”等等,都离不开“天理”之说。所谓天理便是天经地义、恒常存在的“天理”。“天理”乃是天之性,是永恒的形而上的。孔子以“仁”为其思想核心。“仁”便是天理的一种外现。在孔子看来,“夫仁者,已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
”“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推己及人,由己之所欲而知他人之所欲,“于此勉焉,则有以胜其人欲之私,而全其天理之公矣”。由此可知,孔子的“仁”包含有近取诸譬,由己及人的观点。意即由自我作为“仁”之出发点,以此为中心,将“仁”之思想向外的辐散。这种发散的动作由我主动发出,但是在此范围内接受此观点的对象或者说他人却是处于一种被动接收的状态。这也就是说,“仁”是以自我为主体的向他人的施舍与恩赐。在这里“仁”由天理而规定,它踞于“天”之地位而不容怀疑探讨。孟子“性善论”强调,天之所予我者乃是人之善端。故而人生而有四善端存于心: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但由于私欲的不加节制,而导致了人之善端的被蒙蔽。要使人回返到天之性的本来状态中,不至于沦入恶道,就必须对人心之私欲加以节制,进行正确的引导,才能使人心与理相通,进而与天合一。这里的“天”乃指“天理”。这也就是儒家思想中所谓的“存天理而灭人欲”。由此观之,儒家的所求之“理”乃是以天自居而宰制人欲的独白式的“天理”。
“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不能免也。乐必发于声音,形于动静,人之道也。声音动静,性术之变尽于此矣、故人不耐无乐,乐不耐无形,形而不为道不耐无乱。先王耻其乱,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使其声足乐而不流,使其文足论而不息,使其曲直、繁瘠、廉肉、节奏足以感动人之善心而已矣,不使放心邪气得接焉。是先王礼乐之方也。”使乐符合人之常情,但又以理加以节制,令其不至于过度,而求得中和,这就是先王作乐的原则。礼乐对人心的教化作用,乃是以礼乐为外在形式,以仁为内容,进而对人心的内在情感陶冶和对外在言行加以规范,内在的情合于外在的理的要求,使情不至于纵欲泛滥。人心之情合于理,人最终接近于至高的“天理”所要求的境界,成为有大德之人。
儒家认为,人的言行应当合于天理。圣人虽然可以依天理而行,但普通人却不能做到,这就需要对他们进行教化。由此提出了“诗教”与“乐教”。“诗教”与“乐教”乃是孔子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儒家思想中最为重视的一个环节。孔子认为,“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即是肯定学诗可以感染和教育人,提高人的道德教育,使人通达人情,名晓天理。但光有理不行,还应该有美感教育在其中,“乐者,乐也”。人们可以通过对音乐的欣赏、由此获得欢乐并能陶冶自己的性情,这就是“乐教”。如果说“诗教”是对“理”的外现,“乐教”便是对情的肯定。但如果任由情感恣意发泄而不节制,就会导致人欲的不受控而背离天理,因而孔子又提出“正乐”之观点,便是要以“礼”来统帅“乐”,让“乐”服务于“礼”,使礼乐和而达到教化人心之作用。“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人而为人,徒有礼乐之形式,而无内容是不可以的。内容以何来填充?这就是“仁”,故而孔子便是以礼乐为导来推行其仁政之主张,如前所说,孔子之“仁”乃是源于天理之所先设。故而,礼乐之教,便是要教化人心,存理去欲,使之趋于“仁”而符合天理。
另一方面,礼与乐虽是相融相通的,但二者却也是有区别的,“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乐胜则流,礼胜则离。合情饰貌者。礼乐之事也。”乐可以表现人们的共性,礼则是体现人与人之际的等级差异。有共性则可相互亲近,有等级才会懂得敬重。与此同时,礼乐二者不可偏废。过于看重音乐,则会导致人心之私欲无所节制而放纵;偏重于礼就会因为等级的森严而是人产生疏离之感。故而,礼与乐就应当相辅相成,如此既能够节制人之私欲,又能使人之情得以宣泄去不至于过分放纵。
由此观之,礼乐的目的是“使人有节而得中”。“是故先王之制礼乐,非以极口腹耳目之欲也,将以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礼乐的作用便是让人明辨好恶,而回归于人之正道,人之正道也就是所谓的“天之性”的状态。儒家以为,心乃受天之性,即天赋本性。人受天之性,故而与生俱来有善之四端,有感情、智力和德性的存在,但这种德智尚处于“静”的状态。外物对人心的感发作用,引发了德智的活动,这乃是人的本性的表现。外物对人心有感发作用,人心的德智便由“静”转为了“动”,好恶之别由此而生,私欲也就会产生。外物对人心的引发作用是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在这过程中,若是对人心的这种好恶之别、人之私欲不加以节制,便会纵欲无节,最终出现“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的情况。“仁近于乐,义近于礼”,“乐统同,礼辨异,礼乐之说管乎人情矣”,礼乐之教,便是要在统同辩异之中教人回返到人道之中,讲求“仁”与“义”,依循“天之性”而行,即是对天理的遵循,能够做到这一点,也就达到了“天理”之至高境界,“故不知声者不可与言音,不知音者不可与言乐,知乐则几于礼矣。礼乐皆得谓之有德,德者得也。”德正是得之于礼乐的教化之中。符合天理之要求者,便可谓大德之人。这种德便是以儒家的“天理”的独白式的产物,是符合于儒家理想化的封建道德律的存在。
参考文献:
【1】蔡仲德注译,《中国音乐美学史资料注译》,人民音乐出版社2004年版。
【2】冯友兰著,《中国哲学史》,重庆出版社2009年版。
【3】蒋孔阳著,《先秦音乐美学思想论稿》,安徽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4】张世英著,《哲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宋)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1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