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某某等打架斗殴未遂事件处理情况

发表时间:2021/8/18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1年11期   作者:李娜
[导读] 罗某某为天津某大学2018级学生,来自云南籍普通家庭,与父母关系淡漠,并未与父母一起居住。
        李娜
        天津商业大学    天津市300134
        【关键词】打架斗殴  学生管理  网络舆情
        【基本案情】
        罗某某为天津某大学2018级学生,来自云南籍普通家庭,与父母关系淡漠,并未与父母一起居住。该生之前曾通过高考考上一所高校,但由于未知原因入学不久后便退学了,后重新参加高考,被天津某大学录取。该生于2018年9月入学后,通过班委选举担任班级体育委员,大一下学期在学院学生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招新中分别加入了体育部和读书坊。罗某某在平时学习生活中与同宿舍同学关系较好,经常一起外出聚餐,行为举止较有礼貌,但表现出易怒易冲动,爱钻牛角尖等性格特征。
        2019年4月,罗某某由于个人性格原因厌恶社团工作,在未履行正常退社手续的情况下自行退社,引发社团联合会学生骨干的不满。2019年5月,罗某某因体育部退部申请字数过多,在未履行正常退部手续的情况下,自行退出学生会体育部。在学校运动会期间与同为体育部干事的同学发生口角,当天在其QQ空间发布一条指责体育部的动态,引发数百人浏览评论。其后几天,罗某某多次将其空间评论留言截图、体育部干事与其私信截图发至微信朋友圈和QQ空间,其行为在网上激怒了学院学生会学生,并在几天之内演变为网络舆情事件。期间辅导员及时介入,制止学生继续在网上的评论转发行为,防止舆情往扩大化方向发展。
        由于罗某某网上言论曝光了体育部部长的私信聊天内容,在辅导员不知情的情况下,事件从网上蔓延至网下。体育部部长男朋友通过QQ与罗某某发生冲突,并在网上进行约架。当天中午,罗某某纠集数名2018级学生,体育部部长男朋友纠集数名2016级学生,在学校大门附近进行对骂、追逐,后被赶到的学生干部进行劝解,一场牵扯数十人的大学生打架斗殴事件得以避免。事后学生干部及时向辅导员汇报了相关情况,并反省自身的不当行为。
        该事件由学生组织管理规则引起,涉及学院两个学生组织,牵涉三个年级,从网络舆情发展到线下暴力,是值得学院进行深入思考的、具有借鉴意义的高校学生组织管理、校园秩序维护、网络舆情管控案例。学院党委和学生工作办公室认真分析研讨了此次事件,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第四章第三十九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结合学校学生手册相关管理规定,学院组成由院党委、学院辅导员和班主任共同参与的仲裁工作小组,对参与事件的学生矛盾进行调解。由于本次打架斗殴并未成为事实,也未产生大的不良影响,学院本着“以生为本”的原则对参与事件的罗某某、学生会骨干及学生会主要负责人等分别进行一对一批评教育,引导学生认识事件的严重危害,自觉承担自身应负责任。对于罗某某对学生会退部申请字数的相关质疑,学院在听取大部分学生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改字数要求,优化学生组织管理,灵活管理模式。调整后由罗某某正常履行退社、退部手续,所有参与学生写深刻检讨一份,留学院存档。


【焦点问题法律适用评析】
        一、高校应如何把握学生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的灵活性和规范性?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一般来说,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通常都通过参加学生组织实现。高校的团学组织既是高校学生事务运行的基本载体,也是学生事务管理的基本单元,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对于高校团学组织章程、运行模式、工作要求,各高校并无统一之范式,团学组织作为大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载体,高校对其引导管理应坚持灵活性和规范性相统一。既要在各校校情基础上灵活把握,又要遵循广大学生的意愿,确保学生组织真正代表广大学生的权益,与时俱进丰富校园文化。
        二、高校网络舆情事件处理中辅导员“网络违法行为甄别能力”如何加强?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在学校日常管理中,对于学生正常发声的表达和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需要身在第一线的辅导员具备基本的网络违法行为的甄别能力。
【办案体会】
        一、高校应重视学生组织的制度建设,切实做好学生干部的培养工作
        进入大学的每个学生都必然要经历从“生理成人”走向“心理成人”的过程,渴望在有限的大学生活中,在一个富于进取、与时俱进的组织里获取自身成长的力量。全国各级高校都承担着“培养什么人”的重要命题,对于学生干部的培养便是在学生群体中树立榜样,引领大学生完成自身的社会化,在第二课堂中发挥主导作用,为推动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实现路径。
        二、辅导员应加强执网能力,填补网络舆情漏洞
        网络舆情已经成为高校政治生态的有机组成,辅导员是高校网络舆情引导的中坚力量,强化辅导员执网能力成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当务之急。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阶段,思想较不稳定,易煽动易表达是其特性,由网络评论内容发酵为网络舆情事件并不是个例,而是辅导员遇到的越来越多的直接案例。辅导员应不断学习网络知识,把握网络操作技能,运用网络思维处理和解决网络舆情事件,切勿使网络舆情发展为恶性暴力事件。
【有关法律法规条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四章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章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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